❶ 什麼是保險欺詐與保險詐騙
保險欺詐和保險詐騙的關系和區別:與保險有關的任何虛假告知與隱瞞真相的行為均可構成保險欺詐。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法保險法律、法規,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欺詐與保險詐騙的區別:其一、行為目的不盡相同,保險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保險欺詐則無此要求。其二。行為主體不同。保險欺詐的行為主體是一切與保險活動有關的人員和單位;而保險詐騙的主體僅限於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與保險理賠有關的保險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等。其三,行為方式不同。
❷ 保險公司欺詐方式有哪些,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引誘欺詐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實告知,或超額承保,私下許諾給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與投保人串通共同謀騙。
2、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或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串通塗改保險合同檔案資料,使之符合保險事故條件,私分保險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欺詐,還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其社會危害都是極大的,不僅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侵害了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保險基本原則,破壞了保險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礙了保險制度順利發展的進程,因而保險界稱保險欺詐為「黑色逆流」。
因此,我們在揭示了保險欺詐犯罪的種種表現和內在本質之後,提出防範保險欺詐的對策措施。
《保險法》第28條對保險欺詐的民事法律後果作了規定,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得退還保險費(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據、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
❸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明知是虛假仍然理賠構成什麼罪
您好,該行為涉嫌詐騙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❹ 保險欺詐的表象實質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可能構成保險欺詐犯罪,但由於各國政府通過行政、法律和經濟方式對保險人一方的市場准入以及日常經營、財務活動都實施了嚴格的管理和監督,並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處罰制度,因而日常發生較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詐。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詐表現
⒈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保險人承保,而後伺機騙取保險金。如已發現或確診嚴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卻故意隱瞞不作申報,竭力建立保險合同關系;已辦好住院手續而後投保疾病保險,不作如實告知;已發生保險事故再行投保,並伺機等待惡劣氣候,擅改事故發生日期等等。
⒉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或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認可保險金額,甚至篡改保險金額騙賠,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有的還蓄意塗改保險金額,而後製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
⒊ 故意製造損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業經營虧損,卻故意高額投保,並在保險期間縱火,或造成機動車輛損毀;有的被保險人乘暴雨之機有意將滯銷商品浸濕,企圖以保險賠償金彌補經營虧損。人身險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或偽裝第三者殺人和自然死亡,或偽裝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險人自殘,或除外責任期後自殺謀取保險金。
⒋故意擴大損失程度。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損失,被保險人不僅不積極施救,而且還故意將庫存積壓品損毀,企圖獲取更多賠償金;有的投保健康險,雖已痊癒仍不肯出院,詐領額外保險金和醫療補貼。
⒌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捏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投保人以無經濟利益的他人車輛、財物虛報為己有經濟利益的標的投保,或將其它非保險標的損毀偽裝成保險標的損失,或將他人屍體混充為被保險人屍體,或偽裝自殺等手法騙賠。
⒍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如虛列損失清單,偽造死亡證明,偽報失竊物品數量和價格;被保險人自然死亡偽稱意外事故死亡,謀取雙倍保險金。
透過上述種種欺詐謀騙表象,不難發現其實質是同一的。那就是利用保險特性,以較小的保險費支出,矇混誘騙保險公司,力求獲取高於保險費若干倍,乃至幾十倍的保險賠付金。
根據日本已偵破的保險欺詐案統計資料,欺詐犯最主要的犯罪動機是謀取金錢。盡管資料顯示其中具體動機有的是為了籌措周轉資金,佔36.8%;有的表現為籌措旅費,佔23.5%;有的是為歸還貸款,佔20.5%;有的則是因催討借款受阻,對債務人背信而產生憤怒,遂殺害債務人,以保險金抵債,佔7.4%;有的則是由於房屋貸款, 經濟拮據而萌發謀騙保險金的,佔7.35%。此外,根據日本法務綜合研究所的調查,參與保險欺詐的共犯,60.8%是主犯以金錢收買而與被害人無直接關系的第三者。日本是保險業發達國家,其對保險欺詐犯罪的調查研究較為深入,並積累了一定的資料,這些統計數據有一定的代表性。中國保險業正處於大發展的初期,保險法規尚在建立和健全之中,因而近年來中國保險欺詐案件發生數量較多。有的保險公司感嘆騙賠率達10%以上,有的保險人士則稱「騙賠圍逼保險公司」,而據已披露的保險欺詐案分析,其實質也都是為了謀騙保險金。
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表現
⒈引誘欺詐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實告知,或超額承保,私下許諾給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與投保人串通共同謀騙。
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或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串通塗改保險合同檔案資料,使之符合保險事故條件,私分保險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欺詐,還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其社會危害都是極大的,不僅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侵害了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保險基本原則,破壞了保險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礙了保險制度順利發展的進程,因而保險界稱保險欺詐為「黑色逆流」。因此,我們在揭示了保險欺詐犯罪的種種表現和內在本質之後,提出防範保險欺詐的對策措施。
❺ 保險虛假理賠主要涉及哪些罪行
所謂虛假理賠,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為了騙取保險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故意編造發生了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通過虛假理賠,將騙取的保險金據為己有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十分嚴重的。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職務作掩護,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發現。為了有力的打擊這種犯罪,規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貪污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構成侵犯財產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財產罪的有關規定處罰。
❻ 汽車保險欺詐騙賠特徵有哪些
汽車保險欺詐特徵
以下是我抄了下課本的內容及個人膚淺的理解!
1.極強的隱蔽性。因為,1).汽車保險業務在現階段而言仍具有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特性,這就為投保人採取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壓制真實真相等手段實施欺詐提供便利! 2).車險業務的經營主要以合同形式和各類投保、索賠單據為載體的,這在有計劃的欺詐、內部欺詐、集團欺詐、軟欺詐等形態的欺詐下,上述各書面文件一般都存在一定的瑕疵。3).在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實施欺詐的情形下,他們的身份標志可能存在虛假,作為消費者的投保人是很難識別的!
2.實施主體的多樣性。因為與保險經營有關的所有主體包括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理算人、獨立調查人,有間接關系的群體有:汽車修理廠人員、醫療機構人員、律師、警察......這些都是有可能進行欺詐行為的人!!!
3.欺詐形態的多樣性、復雜性。主體繁多、手段復雜、方式多樣,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及車險業務的發展,欺詐也會隨之變化。
4.非法性|(不用解釋了!)
5.可控性。這個,因為面對欺詐,保險公司、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消費者等聯合起來,在依據《保險法》《合同法》《侵權法》等法律完善公司的理賠管理制度,然後採取相關措施,遏制和減少車險欺詐是有可能的!
❼ 保險詐騙罪和惡意騙保罪區別
在法律中並沒有惡意騙保罪的說法,惡意騙保是行為不是罪名,惡意騙保觸犯的就是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