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理賠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被保險人填寫並簽名;
(2)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文件;
(3)保險單原件,包括最後一次交費收據。人壽保險怎樣辦理理賠?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通常情況下,壽險理賠要經歷下列流程:接案、立案、初審、調查、理算、復核審批、結案歸檔七個環節。
具體的理賠流程如下:
1.接案:接案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接受客戶的報案和索賠申請的過程。報案的內容包括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及相關情況,被保險人(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保險單號、投保險種和日期,報案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2.立案:立案是指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受理客戶索賠申請並按公司相關規則對索賠案件進行登記和編號的過程,以使案件進入正式處理階段。
3.初審:初審是理賠人員對索賠申請案件的性質、合同的有效性、索賠材料等進行初步審核的過程。
4.調查:調查是指對保險事故進行核實和查證的過程,它對理賠處理結果有著決定性的影響。調查的原則包括實事求是的原則,迅速、准確、全面的原則,雙人查勘的原則,迴避原則,調查過程中禁止做出任何承諾的原則等。
5.理算:是指理算人員對索賠案件做出給付、拒付、通融賠付、豁免處理和對給付保險金金額進行計算的過程。理算人員根據出險合同以及類別進行理賠計算並繕制《理賠計算書》與《理賠案件處理呈報表》。
6.結案歸檔:結案人員根據復核人員送交的理賠案卷的批示進行不同的處理:
1)給付案件的處理。對繼續有效的合同,繕制《批單》一式二份,一份附貼在合同上,交還客戶以明示,另一份歸檔;同時繕制《理賠領款通知書》寄送申請人並將合同作「已結案且合同繼續有效」處理。對於終止的保險合同,繕制《理賠領款通知書》寄送申請人並註明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原因,同時將保險合同作「已結案且合同終止」處理。
2)拒付案件的處理。對繼續有效的合同,繕制《拒賠通知書》寄送申請人並註明拒賠原因和提示申請人取回相關材料,同時將保險合同作「已結案且合同繼續有效」處理。對於效力終止的合同,繕制《拒賠通知書》寄送申請人並註明拒賠原因及合同效力終止的原因,如有退還款項的,同時在通知書中註明應退款項,將保險合同作「已結案且合同終止」處理。
3)豁免案件的處理。對豁免保費的案件,繕制《豁免保費通知書》寄送申請人並將合同作「已結案且合同豁免保費」處理。
(2)歸檔。歸檔是結案人員將已結案的理賠案件的所有材料按規定的順序排放和裝訂,並按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管理,以便將來查閱和使用。為了便於您後期的理賠,建議您盡量通過正規投保渠道來購買人壽保險。通過購買人壽保險一旦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專業的理賠小組會全程協助您理賠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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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簡述保險人在索賠和理賠中的權利
索賠與理賠是兩個相對應的概念,是被保險人行使權利和保險人履行義務的具體表現。
索賠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理賠是指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請求,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保險事故的發生以及造成的物質損失或人身傷害進行一系列調查審核並予以賠償的行為。
簡單地講,索賠與理賠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行使權利和保險人履行義務的過程,它是保險合同履行的核心環節,直接體現了保險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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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人在索賠和理賠中的權利
你出了事,在保險期限范圍內就有權利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會根據損失的大小來審核賠償價格,你滿意就兩清,不滿意就提交法律申訴。
『肆』 投保人買了保險出事了中國的保險公司會主動理賠嗎
一般在出現空難、地震、自然災害等重大群體事件,保險公司出於人道或營銷需要,會主動進行調查索賠外,其他情況,如不報案,保險公司是不會主動理賠的。因為保險公司不是公安局,無法獲取你的生存狀態。
一般正常的理賠流程如下:
發生事故後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才能知道被保險人出險。
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經保險公司核賠後才能獲得賠付。
所以我們一定要做好保險信息的管理和同步,發生了上述的情況,那麼就意味著,這個保險白買了,本來可以順利到手的理賠金因為無人知曉,只能打水漂,令人痛心疾首。
這不是我在聳人聽聞,2016 年廣州衛視就播出了一個真實的案例,妹妹車禍意外身故,哥哥過了很久通過保險公司催費簡訊,了解到意外險的存在,由此才獲得了高額理賠款,實乃不幸中的萬幸。
隨著保險的不斷普及,越來越多人開始買保險,給自己買,給孩子買,給父母買,而且配置齊全,重疾、醫療、意外、身故、防癌險等都有,買的似乎也越來越隨意。這其中一定有被銷售人員忽悠的,當時聽了介紹覺得不錯,不假思索就買了,買完之後,便把保單丟在一邊不管不顧了。
保單是你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一份契約,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所以,你要端正對待保險的態度,買完保險後,要持續性地去關照它一下,比如,看看保單何時到期,何時續費,何時扣款等等。保單管理不當,交的錢就真的打水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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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