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生活和工作中各種風險無法預測,一份合適的保險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應對這些風險。為了提高我們的保障,及時為自己構建全面的保障規劃是必要的。
買保險有哪些好處
1、身故保障,目的對得起家人,身後留筆錢;
2、意外傷殘保障,目的是如果碰到意外傷害導致殘疾的大額賠償(現實中這種風險比比皆是)3、醫療費用報銷,目的減輕醫療費用壓力;
4、重疾大額醫療費用補充,目的基本同上,單獨提出來,主要是重疾險的保險意義更加大一些,因為這往往是解決不能承受之重;
5、養老儲蓄規劃,目的是提前一點一點的儲蓄積累自己的將來養老生活金,積少成多,提高將來老年的生活質量。
不同的保險類別其作用不同,建議您在投保對相關保險的功能有清楚的了解。為了便於您後期獲得優質的理賠服務,建議您盡量通過正規投保渠道來購買保險,通過投保,您可以獲得全程協助理賠服務,可以說,在投保您大可放心。
❷ 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有什麼作用
保險公司的作用如下:
1:保險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地位的確定標准對這一問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為侵權之訴、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屬合同之訴,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不宜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因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參加訴訟。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上述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內有直接請求權,故應將保險公司作為直接共同被告,並按照法院確定的責任比例和賠償數額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當事人申請對保險金先予執行的應予准許。受害人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將被保險人(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或駕駛員)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後,對於未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受害方的請求,可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應負事故賠償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或駕駛員承擔;或由後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保險賠償問題。目前大部分法院是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亦出現了較多這方面的判例。
2: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標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者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確定責任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賠償權利人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後,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當無疑義。由於目前國務院尚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製定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因而對於在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前,機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3: 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法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國務院還未作規定。我們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雖然是商業保險,但並不因此而否定其責任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於責任保險並不相互排斥,兩者所依據的分類標準是不一致的。根據保險行為的法律性質,可將保險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社會保險則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根據保險保障的范圍,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以及人身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法》以商業保險行為作為調整對象,但該法第50條、第51條對責任保險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表明商業保險也可以是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可以是強制責任保險,也可以是任意責任保險。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者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也稱法定責任保險。可以由投保人自願選擇是否參加的保險是任意責任保險,或稱自願責任保險。無論是強制責任保險還是任意責任保險,其中保險的性質是不變的。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又成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雖然之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大都沒有約定保險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因而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3)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我國沒有較高層次的法律對機動車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但保險實務部門、車輛管理部門以及國務院均將之作為強制保險推行,理論界亦將其定性為強制保險。
❸ 車輛保險理賠范圍,我想知道詳細一點,對自己也有好處。
平安是大公司個人感覺還是很強的,可以先計算一下你的車需要上多少錢然後在上保險。推薦:http://..com/question/393281173.html
❹ 保險理賠的作用和意義有哪些
(1)理賠使保險經營活動得以完成,使保險的基本職能——分散危險、實行經濟補償得以實現。被保險人通過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來轉移自己所面臨的危險,獲得了一旦發生危險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即可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功能的具體體現,是保險人依約履行保險責任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享受保險權益的實現形式。理賠工作做得好,被保險人的損失才可得到應有的補償,保險的職能作用才可能有效發揮,社會再生產的順暢運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
(2)保險經營實務過程實際上是一個連續不斷、周而復始的過程。從循環運動的角度來考察保險經營活動時,保險理賠是上一個保險經營活動的終點,又是下一個保險經營活動的起點。良好的理賠工作,對於刺激和推動下一輪保險經營活動的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理賠,保險承保的質量得到檢驗。保險展業是否深入,承保手續是否齊全,保險費率是否合理,保險金額是否恰當,在發生賠償案件之後,都一一暴露出來。此外,通過理賠,有利於暴露防災防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便於保險人進一步掌握災害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和汲意外取經驗教訓,盡量做好事前預防工作,進一步降低事後賠償的可能性。(喵喵保)
❺ 保險公司理賠工作的意義是什麼
保險公司理賠是保險基本職能實現的集中體現。做好保險公司理賠工作,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意義重大。
< 1>、保險公司理賠使得保險基本職能得以實現。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損失的補償或給付。被保險人將其面臨的財產或人身等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 並不等於能夠得到確切的賠償;但是保險公司接受被保險人轉移的風險, 便意味著將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補償或給付。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可以將不確定性轉化為確定性, 這種確定性表現為或者不出險, 平安無事, 財產或身心得到安全保障; 或者出險伴隨的損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賠償。保險公司理賠正是實現經濟損失賠償的經營環節。
<2>、保險公司理賠能及時恢復被保險人的生產、安定其生活, 促進社會生產順利進行與社會生活的安定。保險有社會的「穩定器」與經濟的「助動器」的美稱。保險在社會生產與生活, 乃至經濟金融中發揮著諸多積極的作用。但是這些作用的實現和發揮, 有賴於保險公司理賠的快捷、准確, 優質的服務。
<3>、保險公司理賠是對保險公司經營其他環節質量的檢驗。保險公司展業是否深入, 承保核保是否合乎標准, 防災工作是否有助於風險的防阻, 保險費率是否適度、合理與公平等等, 在風險出險前不易有準確的把握。但當需要理賠時, 保險公司有無能力賠償, 有多大的能力賠償, 賠償以後對保險公司賠償基金和經營穩定性有多少現實和潛在影響等問題, 將是對保險公司經營整體的檢驗。通過這一檢驗, 反過來可以促進保險公司改善經營活動中存 在的問題。
<4>、保險公司理賠的質量關繫到保險公司經濟效益。保險公司理賠支出是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部分。保險公司理賠支出的大小, 自然地影響到保險公司經濟效益。在一定時期內, 保險公司賠償支出少,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 保險公司經濟效益就好; 反之, 保險公司賠償支出多, 經濟效益就差。甚至個別時候的個別賠款可能使得保險公司出現嚴重的財務危機, 出現破產。
❻ 保險賠付率怎麼達對保險公司有什麼好處
是你在推銷保險的時候有人問你保險賠付率了?還是你想知道什麼是保險賠付率?
還是說什麼樣子的答案對保險公司有好處?
其實你就實話實說好了,可以告訴他賠付的速度快。
你告訴他高,他可能覺得買了保險就出事
你告訴他低,他可能覺得買了白花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