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㈡ 重大疾病賠保的依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09年10元1號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仍然適用於老的保險法,而2年的不可抗辯期只是適用於09年10月1號《新保險法》出台以後成立的保險合同。
關於先天性疾病賠與不賠的問題有幾個案例,可參考
■案例一:
1996年,在校學生小左被要求交保險費25元,其中學生平安保險10元,附加疾病險15元。但交完錢沒幾天,小左就因先天性疾病入院。其後左父向保險公司提出報銷醫葯費,保險公司則找出一份"學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險"條款,上面確實有先天性疾病屬除外責任的條款。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於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法院則認為,《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保險公司在委託學校為學生辦理"學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險"業務時,恰恰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因此該除外責任的規定屬無效條款。法院最後判決,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賠償。
■案例二:
2000年,謝女士購買了某保險公司定期壽險及附加醫療險。5年後,謝女士被診斷為"右側鞍旁海綿狀血管瘤"。當她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卻以先天性疾病屬於責任免除范圍為由拒絕賠償,並以一篇學術討論性文章,作為證明該疾病屬於先天性的依據。
謝女士不服,認為任何一種疾病的發生都有先天性的因素在其中,而且投保時她並沒有被要求體檢,這應視為保險公司認同謝女士為健康體質,符合購買保險條件。
據了解,此案最終通過調解達成了一致,但具體的細節並不清楚。
■案例三:
何女士2002年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兩全保險,但當2006年患有卵巢囊腫的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被保人因先天性疾病住院是免除條款,而何女士所患的縱膈子宮是一種先天性良性疾病,自然不屬於理賠范圍。
何女士則認為,其先天性疾病與卵巢囊腫並不直接聯系,比如說某人有一天肚子痛去醫院檢查才發現患有胃癌,不能說某人因為先看肚子痛,就可理解為治胃癌是為了治肚子痛,所以不給予理賠,這個解釋不通。保險公司隨即提出酌情補償2000元,何女士則並不滿意。評點:
先天性疾病引發的保險案例確實多有不同。案例一中的小左的遭遇對很多購買團險的人具有啟發意義,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證明保險公司並沒有履行對除外責任的告知義務,即便保險條款有"先天性疾病不賠"這一條,投保人還是有可能依法獲得理賠的。
但是對於生活中購買壽險的市民,大都走的是營銷員代理渠道,在投保書、《服務確認表》上簽名後,再要舉證保險營銷員當時未盡到告知義務,基本上都不太現實。一旦發生賠付爭議,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可能都需進行舉證。在沒有統一定義的前提下,誰能找出更權威的論據證明所罹患疾病的性質,可能對最終的法院判決產生影響。
訴諸法律途徑畢竟勞精傷神。如果想埋下賠付時的隱患,市民最好在投保時就看清楚條款,特別是對除外責任詢問清楚。即便保險公司不要求體檢,自己也應及時去醫院作全身檢查,並以診斷書作為沒有相關先天性疾病的最強有力的證明。
最終因先天性疾病遭遇拒賠的市民,即便接受這一決定,可能內心裡仍然有一些不服,因為這似乎再次印證了市民對保險"上車容易下車難"的抱怨。事實上,境外一些地區已經開始進行人性化的調整,比如"只要是初次罹患,即便是先天性疾病也可賠償",而且在除外責任的條款上也有意採取列舉式,即載明多少種先天性疾病可以拒賠,條款之外的疾病則被視為可賠。我國的重大疾病險的定義這兩年已經逐步實現統一,相信針對先天性疾病的賠付處理也將越來越有利於投保人。
新生兒篇
與成人投保時保險條款完全不同的是,針對新生兒的保險卻大都包含"先天性疾病"的保障,當然投保必須在孩子出生前完成。這一差別並不難理解,成人投保時先天性疾病已存在,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風險不可控。而嬰兒出生罹患各種先天性疾病的概率是可靠的,保險公司設置險種和費率時也就有了參照標准。
於是,討論新生兒保險(主要是大人孩子一起保的母嬰險)時,先天性疾病不是賠不賠的問題,而是賠什麼、怎麼保、怎麼賠?
何時投保?
目前市場上的絕大多數母嬰險需在懷孕前購買,其投保范圍都設立在年齡在20~40周歲或45周歲、具備合法生育條件並持有準生證的婦女,如果有計劃懷孕並符合投保范圍的要求,則可購買此類產品。只有個別公司對孕齡有特殊要求,如中國人壽要求懷孕未超過十六周。
對准備要孩子的家庭來說,如果覺得懷孕期間有保險的需要,最好在懷孕之前就去投保女性險,以便保障期可涵蓋妊娠期。而不要等到懷孕以後,才急急忙忙去咨詢、購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母嬰險保障對新生兒的保障期限也不盡相同,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保障從簽發保單至孕婦分娩後出院為止的短期保險,另一種是保障從簽發保單至寶寶5周歲為止的長期保險。
保障什麼?
現有的母嬰險一方面對孕婦的妊娠期疾病(彌漫性血管內凝血、絨毛膜癌或葡萄胎、異位妊娠)、分娩或意外死亡進行保障,另一方面也對胎兒或新生兒的死亡、新生兒先天性疾病(比如脊柱裂、法樂四聯症、唐氏綜合征、先天性腦積水、房間隔缺損或室間隔缺損、完全性大血管錯位、食道閉鎖、食道-氣管瘺、肛門直腸閉鎖、發育性髖關節脫位等)或者一些特定手術給予一定的賠付。
比如中國人壽的"關愛生命女性疾病保險"按基本保額的15%給付先天性疾病保險金,保障10大類的先天性疾病;又如廣電日生的"真情呵護附加母嬰健康保險",保險期為5年,一次性繳納保費1708元,嬰幼兒先天性疾病保險金為2萬元。
值得留意的是,由於保險公司在描述先天性疾病的保障責任時採取列舉法,因此即便是先天性疾病也未必完全符合其賠付條件。比如特定三染色體症只針對三對染色體的異常,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也只包含9種情形。
如何賠付?
申請先天性疾病賠付時,受益人一般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附帶被保險人"的出生證明或戶籍證明(申請領取先天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病理切片、手術報告。
如有必要,保險公司還有可能對被保險人或"附帶被保險人"的疾病診斷結果進行復核,相關費用一般由保險公司負擔。
㈢ 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案例
現如今,很多人為了規避疾病風險,都會選擇購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但是,其實很多人在投保時,由於專業術語過多,對於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內容並不了解,比方說:期滿返還、保費豁免等。而招商信諾推出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險C款,深受大家的喜歡。我就以這款產品為投保案例,為大家詳解其保障內容。
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案例
胡先生,今年30歲,投保了招商信諾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險C款,選擇了交費15年保障至80周歲,基本保障金額為20萬元,月交保險費約為567.54元,15年一共交費102,157.20元,可獲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一.35種特定疾病,保障金額為4萬
胡先生在39歲時,做了一側肺切除手術,保險公司立即賠付4萬元,用於手術費用,重疾保障依然持續到80歲,且減免了保單剩餘應繳保費。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二.65種重大疾病,保障金額為20萬
68歲時,胡先生不幸確診肝癌,一次性獲得20萬關愛金,用於手術費用,不會給孩子帶來經濟負擔。重疾理賠後,主、附險合同終止。有哪些保障好的兒童重疾險?哪些性價比高?哪款最值得買?我們一起來看下10大保險公司熱銷少兒重疾保險盤點
三、保費豁免
胡先生39歲確定一側肺切除手術時,不僅獲得手術關愛金,還減免了保單剩餘應繳納的保費。
四、期滿返還,約13萬
如果胡先生80歲時依然平安健康,沒有發生重疾或者保費豁免的理賠,可以獲得102,157.20X128%=130,761.22元的滿期關愛金。對於平安保險怎麼樣,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中國平安好不好?有什麼保險值得推薦?
五、身故保障,保障金額為20萬
如果胡先生不幸因意外身故或等待期後非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將給付20萬的身故賠償金。
六、大病管家服務
胡先生在68歲做肝癌手術時,使用該服務,順利在北京協和醫院進行手術醫治,康復順利。事後服務人員主動電話關懷,及時跟進理賠問題。
相信大家通過投保案例,對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范圍有了一定了解。希望大家能夠根據自身需求和經濟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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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大疾病保險訴訟時效的三大誤解
現如今,很多風險意識高的市民都會選擇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以保障當疾病來臨時,有足夠的資金支持治療並不造成家庭經濟壓力。但是,我發現很多投保者對於重大疾病的訴訟時效並不了解。其實,訴訟時效的設立是為了督促被保者和受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然而這一概念並沒有很好的在投保者之間得到普及和重視。下面我挑出了三個關於訴訟時效常被誤解的地方進行詳細解說。
重大疾病保險投保須知
當今社會,大氣污染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特別是大城市汽車尾氣的排放量更多,霧霾的加劇,這些都將導致城市居民的患病率提高。再加上很多市民工作壓力大,經常加班熬夜,作息不正常,特別是上班族久坐少運動,這樣誘發疾病的概率更高。
㈣ 理賠案例舉例
2019年315期間,各地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陸續揭曉。憑借在保險理賠、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優異表現,富德生命人壽多家分支機構理賠案例入選當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遼寧分公司:快賠自駕車意外保險百萬理賠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無憂兩全保險」的遼寧分公司客戶王先生因車禍不幸身故。遼寧分公司得知消息後,立即啟動「重大事故理賠處理」應急機制,開通理賠綠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責任、收齊理賠資料後,遼寧分公司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流程審批和賠款支付工作,依約賠付被保險人自駕車意外保險理賠金100萬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親屬受益人送去最及時的慰問和保障。百萬理賠金為不幸身故的客戶延續了守護妻女的責任,入選遼寧保險業產壽險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理賠暖人心
2018年4月,年僅6個月大的小客戶因肝母細胞瘤接受肝移植手術,此前該小客戶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壽杭州中支為其投保「富德富貴金生年金保險(分紅型)」、「附加康悅人生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號海外特定疾病醫療保險(標准版)」等多款保險產品。接到報案後,杭州中支立即啟動理賠流程,密切跟蹤客戶的病情發展狀況,為客戶提供及時的保障和服務。因其病情復雜,杭州中支主動聯系客戶父母,積極對接海外醫院為其提供治療方案。客戶父母綜合考慮治療方案以及自身情況,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進一步治療,多次提出理賠申請。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計賠付金額20萬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於2日內快速支付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68000元,這是該產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來的首例賠付。該案件入選2018年度浙江保險業十大理賠案例。
長沙中支: 防癌險3天快賠30萬元
2018年6月,年僅30歲的客戶李女士被確診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壽長沙中支購買了「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得知客戶出險的消息後,長沙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慰問,積極協助客戶准備理賠所需資料。短短三天時間內,李女士就收到了長沙中支的30萬元理賠款。李女士對富德生命人壽的理賠服務表示高度認可,「富德生命人壽在我最需要的時刻給予了最快賠付,解了燃眉之急,讓人感動」。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湖南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荊門中支:網上投保重疾險,出險也無憂
2016年12月,客戶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壽官網在線投保了「富德生命愛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險」。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確診為「顱內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隙出血」,隨後在當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待病情穩定以後,徐女士便回家休養。此時她想起了在網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險,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徐女士委託家人代其遞交了相關理賠資料。富德生命人壽荊門中支審核確認徐女士已達重疾賠付標准,依照條款約定向其支付3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荊門保險業2018年度典型賠付案例。
荊州中支:速賠防癌險 生命顯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壽荊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的吳女士被確診為「角化型鱗癌」,經治療後康復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吳女士向荊州中支提出了理賠申請。接到吳女士的理賠申請後,荊州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探望,並積極協助吳女士辦理理賠事宜。不到5個工作日,吳女士便收到了6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荊州保險業典型賠付案例。
據悉,每年各地保險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需經過公司初選、協會復選、專家評審,從社會影響力、查勘理賠水平、特色服務、保險賠款金額和時效、消費者滿意度等多個指標綜合評選。上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壽理賠服務的縮影。數據顯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壽累計賠付15.12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58.99%,充分印證了公司踐行「保險姓保」、堅持「客戶利益至上」的決心和行動。
㈤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㈥ 疾病保險是怎麼理賠的
重大疾病分兩種,一種是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
你看看你自己的保單,是哪一種。如果是前一種,就是等出院了才賠錢,不過也要醫生確診了就報案。後一種就是報案之後馬上給付保額。
理賠就是買保險時候定多少保額就陪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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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華夏保險理賠如何有沒有理賠案例分享
董女士因腹部不舒服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卵巢癌,於是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出院後,董女士撥打了華夏保險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進行報案,接到報案後理賠人員詳細告知其所需資料。董女士提交理賠資料後,華夏保險理賠人員通過走訪調查,事故屬實,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與醫療保險費14萬余元。之後董女士根據病情需要多次住院進行治療,共計申請理賠8次,累計賠付35萬余元,且華夏人壽會繼續為董女士提供醫療保障,讓董女士沒有後顧之憂。能夠給您提供幫助,是我前進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