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911事件有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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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11事件對保險業的影響
由於紐約曼哈頓島是跨國金融公司的雲集之處,這些公司的業務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影響,據初步估計,損失在100億美元以上。辦公室設在世貿大樓上的公司就更加倒霉,他們的業務幾近癱瘓,大量數據丟失,其中著名的公司有美洲銀行、朝日銀行、德國銀行、國際信託銀行、肯珀保險公司、馬什保險公司、帝國人壽保險公司、蓋伊·卡彭特保險公司、坎特·菲茲傑拉德投資公司、摩根斯坦利金融公司、美國商品期貨交易所。其中,摩根斯坦利損失最慘,因為它在世貿中心總共租用了29.8萬平米的辦公用地,公司很多職員連辦公地點都沒有。
僅9·11事件發生後一周之內,美國最大的財產保險公司AIG就賠付5億美元,第二大壽險公司MetLife賠付3億美元,CNA金融保險集團賠付2.3億美元。全球幾家大型的再保險公司也損失慘重,Munich再保險、瑞士再保險、倫敦勞合保險、通用再保險等公司更是元氣大傷。美國「股神」巴菲特曾表示,他旗下的再保險公司要花數年時間才能緩過來。國際知名咨信評估機構美國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預測全球保險業此次的償付總額在150億至300億美元之間。
2001年9月11日上午(美國東部時間),兩架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客機分別撞向美國紐約世界貿易中心一號樓和世界貿易中心二號樓,兩座建築在遭到攻擊後相繼倒塌,世界貿易中心其餘5座建築物也受震而坍塌損毀;9時許,另一架被劫持的客機撞向位於美國華盛頓的美國國防部五角大樓,五角大樓局部結構損壞並坍塌。
3. 911事件後美國有多少家保險公司倒閉了
911事件爆發後美國國內陷入了一定的恐慌我先從經濟上來說第一911爆發後美國企業和國外的企業對美國失去一定的信心911事件使美國死亡近3000人911事件導致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導致眾多保險公司破產,牽連的人數眾多的投保人,也導致了流動資本銳減短期振盪不可避免長期增長難受影響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據紐約市審計官員估計,這一事件導致直接經濟損失至少900億美元,包括建築等財產損失340億美元,人員傷亡造成的損失110億美元,災區現場清理和搶救費140億美元,2002~2003年度其他後繼工作的費用至少340億美元。這一事件導致美國在國內和邊境強化安全措施,不利於生產要素的快速流動,將導致經營成本增加和生產率下降,等於向企業徵收"安全附加稅"。使美元貶值壓力增大。近年來隨著貿易逆差的擴大和經濟減速,美元實際上已嚴重超值。美國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伯格斯騰認為,美元高估程度達25%以上。這次恐怖事件使美國安全問題凸顯,人們對美國的投資天堂的地位提出質疑,可能外資流出美國。這是從經濟上來講再從美國國內對國家安全的角度來說雖然有人認為美國的民主、自由和繁榮引起很多宗教極端分子的嫉妒是主要根源,但更多的人認為,是美國的外交政策和國際地位導致了反美主義情緒的高漲。特別是美國在阿拉伯國家的駐軍、無條件支持以色列和對一些伊斯蘭國家的制裁等,不僅是一些反美恐怖組織的主要借口,也是很多穆斯林民眾仇恨美國的主要原因。並且從911事件後開始調整戰略911事件使美國加大對恐怖組織的打擊力度美國並且將戰略重心調整到反恐上來還修正了武器的發展思路調整了軍隊的國防的經費預算2002年的國防的經費預算是3480億美元2003年國防預算是3930億美元一年比一年高同時美國還建立了廣泛的國際反恐聯盟,採取以軍事手段為主,輔之以政治、外交、情報、安全、法律、財經、社會、文化、傳媒等各種手段,對恐怖主義進行堅決而徹底地打擊。美國在911事件後所採取的措施我們可以歸納以下幾點第一搶救傷員、評估危害第二聯邦政府立即對國家要員採取緊急保護措施第三執法機構迅速展開調查第四關閉領空,加強機場安全檢查,提高重要目標戒備等級第五採取金融貿易措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第六對戰略實行大調整,決定實施反恐戰爭第七藉助其它國家力量開展反恐斗爭第八城市建設要增強突變應急能力第九在國民中進行危機教育,增強憂患意識第十調整國家安全戰略。為確保本土安全,將美國本土安全臵於其國家利益的優先位臵第十一將周際恐怖組織和所謂的「邪惡軸心」國家規為主要敵手。提出「先發制人」的戰略思想,依賴軍事優勢,更加追求進攻性和冒險性。第十二聯邦政府立即對國家要員採取緊急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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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11事件後美國有多少家保險公司倒閉了
沒有確切的數據表明哪家保險公司因為911事件而倒閉。911事件的遇害者除了由保險公司賠償外,主要由美國政府進行補償。
911事件是指美國東部地區,在2001年9月11日發生一系列嚴重襲擊事件,紐約的世界貿易中心和位於華盛頓的美國國防部所在地五角大樓等重要建築均遭到飛機的撞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美聯社公布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之後的最新死亡以及失蹤人數統計,其中失蹤5422人,死亡453人: 紐約世貿中心:5422人失蹤,201人被證實死亡,其中包括被劫持的美國航空公司第11次航班上的92人,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第175次航班上的65人。
美國發生於北京時間9月11日晚9點左右的恐怖襲擊事件,對全球經濟所造成的損害將達1萬億美元左右,美國僅資本市場方面的損失就將超過1000億美元。所有這些損失,均將由於全球經濟的運行,而或多或少地傳導至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5. 美國911保險理賠
沒有確切的數據表明哪家保險公司因為911事件而倒閉。911事件的遇害者除了由保險公司賠償外,主要由美國政府進行補償。
911事件是指美國東部地區,在2001年9月11日發生一系列嚴重襲擊事件,紐約的世界貿易中心和位於華盛頓的美國國防部所在地五角大樓等重要建築均遭到飛機的撞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美聯社公布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之後的最新死亡以及失蹤人數統計,其中失蹤5422人,死亡453人:紐約世貿中心:5422人失蹤,201人被證實死亡,其中包括被劫持的美國航空公司第11次航班上的92人,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第175次航班上的65人。
美國發生於北京時間9月11日晚9點左右的恐怖襲擊事件,對全球經濟所造成的損害將達1萬億美元左右,美國僅資本市場方面的損失就將超過1000億美元。所有這些損失,均將由於全球經濟的運行,而或多或少地傳導至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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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於類似911事件的保險賠償情況
911遇難者總數高達2996人,截至2014年6月,「911受害者賠償基金」已處理逾千宗癌症索償個案,大部分情況嚴重的人已獲賠償,當中115人獲賠40萬至41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247萬元至2537萬元)不等,但未知有多少救援人員因癌病死亡。
有數據顯示,至今有至少2518名當年參與搜救的救援人員患癌,當中包括警察、消防員和醫護人員。其中一名60多歲的消防隊長,因為患癌而導致身體變得非常虛弱,被逼退休。
2001年9月11日上午,兩架被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客機分別撞向美國紐約世界貿易中心一號樓和世界貿易中心二號樓,兩座建築在遭到攻擊後相繼倒塌,世界貿易中心其餘5座建築物也受震而坍塌損毀;9時許,另一架被劫持的客機撞向位於美國華盛頓的美國國防部五角大樓,五角大樓局部結構損壞並坍塌。
事件發生後,全美各地的軍隊均進入最高戒備狀態。雖然塔利班發表聲明稱恐怖事件與本·拉登無關,但美國政府仍然認定本·拉登是恐怖襲擊事件頭號嫌犯。作為對這次襲擊的回應,美國發動了「反恐戰爭」,入侵阿富汗以消滅藏匿基地組織恐怖分子的塔利班,並通過了美國愛國者法案。2001年10月7日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希宣布開始對阿富汗發動軍事進攻。
「911」事件是發生在美國本土的最為嚴重的恐怖攻擊行動,遇難者總數高達2996人。對於此次事件的財產損失各方統計不一,聯合國發表報告稱此次恐怖襲擊對美經濟損失達2000億美元,相當於當年生產總值的2%。此次事件對全球經濟所造成的損害甚至達到1萬億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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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從承保角度解釋"911"事件對於保險公司的影響
一、從對《交法》第七十六條文義解釋的角度理解,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應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
《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理解,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在設立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新制度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應負之責,負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直接賠付的義務,且承擔的是第一序位的賠償義務。機動車肇事方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種補充賠償責任,既是序位的補充,又是差額的補充,即就保險公司責任限額外的差額部分,機動車肇事方才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交法》第七十六條既然規定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擔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那麼在受害人啟動的訴訟程序中,保險公司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共同被告,則是其賠償責任在訴訟法中的應有之義,而不可能作第三人。
第三人分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獨立請求權利是對於本訴的原告和被告而言的,他將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置於自己的對立面,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是他的被告,第三人實際居於原告地位。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和致害人(被保險人)而言,只有賠償義務,不可能成為原告(若行使追償權則另當別論),故保險公司不可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依附於原告,或依附於被告。他對本訴爭議的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只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在受害人啟動的訴訟程序中,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只能依附於被告(致害人或被保險人),成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而此種訴訟地位則是傳統保險理念下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如果能作當事人,是與被保險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還是列為第三人?該問題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實施後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法規出台前,一直成為法律理論界與
在傳統的責任保險理念中,責任保險為被保險人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責任保險專為填補被保險人因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受到損失的目的而存在。責任保險合同純屬為自己(被保險人)利益的合同,受到傷害的第三人不能直接訴請保險人給付賠償金,甚至在對被保險人起訴而勝訴時亦同。在這種理念之下,投保人和保險人為合同當事人,被保險人為合同關系人,受害人既非合同當事人,又非合同關系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自然不享有責任保險合同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更無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在被保險人向受害人為賠償前,保險人亦不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因為被保險人如果未向受害人賠償,則損失尚未發生;損失尚未發生,則保險責任尚未發生;即使在被保險人應向受害人為賠償,倘若未接到被保險人指定給付的通知,則保險人只能向被保險人賠償,不得向受害人為保險金給付。可見,受害第三人的被動地位十分明顯。
我國的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依據的是《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的主體有當事人和關系人之分。所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所謂保險合同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故投保人未必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合同關系人才是享有直接請求權的人。依《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保險合同關系人。受益人只存在於人身保險合同中。責任保險屬財產保險中的一種,責任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只有被保險人,沒有受害人。受害人在商業三者險中被排斥在保險合同關系人之外,對保險合同不享有保險金給付的直接請求權。2003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將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該條規定:「在第三者起訴被保險人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列為第三人。」徵求意見稿出台時《交法》尚未公布,它是對《保險法》規定的商業三者險合同作出的解釋。
二、保險公司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共同被告與現有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合同法相關規定存在矛盾和沖突。
在訴訟法理論上,不同的法律關系應作為不同的訴來處理。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將保險人與作為致害人的機動車一方作為共同被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關於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定。必要共同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即對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權利的為共同原告,對訴訟標的承擔共同義務是共同被告。對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而言,保險公司不是共同致害人,不是肇事車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沒有共同義務向受害人賠償;對保險合同訴訟而言,保險公司與致害人對受害人沒有共同賠償義務,只有被保險人享有合同規定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由於傳統保險法將受害人排除在合同關系人之外,保險公司與受害人更是毫無關系。因此,受害人將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或法院追加保險人為共同被告都違反了程序法有關共同訴訟的一般規定。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如果能作當事人,是與被保險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還是列為第三人?該問題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實施後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法規出台前,一直成為法律理論界與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條規定了保險人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和條件。保險人能否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險金,要麼取決於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要麼取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我國的商業性責任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堅持傳統的責任保險理念,鮮有達成「保險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保險金」的特別約定。在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都是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第三人賠償,然後憑有關原始費用憑證再向保險公司領取賠款。故《保險法》第五十條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形同虛設。而且即使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達成了「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保險金」的協議,這種特別約定到底是利益第三人條款,適用《合同法》第六十四條?還是合同債權的轉讓,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若定性為利益第三人合同,倘若保險公司不依約定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支付義務,受害第三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保險公司得以合同相對性進行抗辯。因為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保險人只對合同債權人即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受害第三人連原告主體資格都沒有。若理解為權利的轉讓,則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受害人有原告主體資格,只是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因為受害人對保險人的權利源自於被保險人,受害人並未取得優於被保險人的地位,受害人所得的就是民事賠償責任人所擁有的保險。這意味著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保險人可得依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進行抗辯的限制,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未盡如實說明的義務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及義務等抗辯事由,來對抗受害第三人的請求權。無論理解成涉他合同還是債權的轉讓,對受害人的保護都受到合同相對性的限制。
至於其他法律的規定,一般都是關於強制責任保險的特別法,目前我國只有《民用航空法》和《交法》。《民用航空法》規定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責任擔保,並且受害人可以直接訴訟保險人和擔保人(第166條、第168條)。《交法》第七十六條雖然規定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人賠償,其在程序法上與被保險人作為共同被告,則與現有訴訟法、保險法、合同法有關規定不符,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立法及時應當跟進,以特別法的形式,從強制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出發,對現有法律規范進行適當的突破,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如果能作當事人,是與被保險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還是列為第三人?該問題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實施後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法規出台前,一直成為法律理論界與
三、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法定的直接請求權,是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制度立法目的的內在要求。
強制機動車保險制度的設計和推行,乃是為了維護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具有濃厚的公共政策性,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執行強制機動車保險法所樹立的公共政策——使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的保障。故強制機動車保險合同本質上與傳統保險為被保險人利益不同,而是為第三人利益兼為被保險人利益,以保護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為核心目的。與傳統保險合同不同,各國強制保險合同不只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而且也將第三人作為保險合同關系人。對合同關系人的擴張緣於各國強制機動車保險法法律、法規賦予受害人對保險人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例如,英國《198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3條規定第三方對承保人的訴權,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保險法》第3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得對保險人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應是與《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第一序位的賠償責任對應配套的制度設置,是強制責任保險法律為了讓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為受害人在可向致害人尋求救濟渠道外開辟的另一條更為保險更加快捷的救濟渠道的權利。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這種請求權,一是直接的,不必輾轉於被保險人,無須被保險人請求權的讓渡;二是獨立的,不必依附於被保險人,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獨立取得。這種獨立的直接請求權不受制於被保險人,反過來限制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雖然也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在向受害人實際賠償前,不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而只有在已對受害人賠償、且強制保險金在給付受害人後仍有餘額的前提下,才能就已賠償的金額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保險人請求給付。同時該請求權也不受保險公司賠償序位的限制。因為受害人對保險公司和致害人分別擁有兩種獨立的請求權,沒有先後順序之分。受害人對這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同時行使,受害人選擇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公司為第一序位賠償進行抗辯而拒絕先行賠付。受害人放棄其中一個請求權的行使並不導致對另一請求權的否定。但是由於兩種請求權在責任限額內同時指向同一損害,為防止重復支付,當對其中一方的請求得到支付之後,對另一方的請求則在實際支付的賠償數額內免除。不過,從訴訟經濟原則的角度考慮,同時為查明案件事實,受害人一般是同時行使兩種請求權,將致害方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如果能作當事人,是與被保險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還是列為第三人?該問題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實施後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法規出台前,一直成為法律理論界與
四、《條例》沒有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合同的直接請求權,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與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一樣,《條例》第一條就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這與世界各國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目的並無二致。出於對比立法目的的貫徹和張揚,世界各國強制機動車責任保險的各種制度設計,拋棄了合同法、保險法上的許多基本原則,創設了一些強制責任保險所特有的制度,例如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並且為先取特權。早在2005年1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條例》草案中就沒有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有學者指出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漏,建議修改時補上。現在公布的正式《條例》,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條文,只規定了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此條文與《保險法》第五十條一脈相承。雖然是賦予保險公司給付對象上的選擇權,這在很大程度上軟化了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賠付的義務,但我們也可以將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的規定理解成此規定暗含受害人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保險金給付。但《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在規定保險理賠程序時,卻將受害人置於整個保險理賠程序之外,受害人除了通知保險公司已發生了交通事故和受領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選擇向受害人直接給付)外,其理賠和索賠的中間環節,從提出保險金賠付的申請,到提供索賠證明和資料,到與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以及發生爭議有權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的主體都只有被保險人。而這些環節至關重要,涉及到保險公司賠與不賠、賠多賠少等有關受害人切身利益的問題,由於《條例》將受害人排除在理賠程序之外,受害人無權參與到具體理賠的交涉和商談中,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只有被動接受最終的理賠結果。可見受害人在保險理賠環節的被動地位十分明顯。倘若被保險人索賠資料提供不全,導致保險公司不賠或少賠;倘若受害人對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事故認定書是保險公司理賠認定過錯和責任的重要依據),不認可賠付的保險金額;倘若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給付給受害人,受害人如之奈何?在整個理賠過程中,《條例》沒有賦予受害人任何救濟權利,受害人不得不在理賠程序終結後,陷入繁瑣和艱苦的侵權訴訟中,此種結果與強制保險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遠。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如果能作當事人,是與被保險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還是列為第三人?該問題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實施後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法規出台前,一直成為法律理論界與
由上述分析可知,《條例》固守傳統責任保險理念,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在這一問題上,與我國現有的商業三者險雷同,違背強制責任保險國際立法潮流,全無立法的先進性可言,使得《條例》標榜的立法目的無法座實。《條例》不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那麼可以預見依據《條例》制定的、在2006年7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合同條款亦不可能將受害人作為關系人,這與《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脫節、矛盾甚至反動,造成了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錯位,也給審判實務適用法律帶來了新的困惑和混亂。
為求得司法的統一,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台司法解釋,對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問題,以及此種請求權的性質問題,以及受害人與被保險人同時對保險公司享有的直接請求權行使的優先問題等等此類既涉及到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又影響到實體處理的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以指導審判實務。筆者認為,《條例》雖然沒有明確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且將受害人排斥在保險理賠程序外,但也僅僅限於保險理賠程序,這並不意味著限制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保險公司的起訴權。況且《保險法》和《條例》均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交法》第七十六條從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等交通事故中的弱勢群體的公共政策出發,確立了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確立無過錯責任制度,在賠償序位上更將保險公司推向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最前沿。因此,司法解釋應從《交法》和強制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出發,依據相關法律,作出有利於受害人的解釋。
五、《條例》明確了受強制保險法保障的受害人范圍,圈定了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主體。
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可以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因為在《交法》第七十六條交織著兩種法律關系三方當事人,一是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方與受害人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一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交通事故責任方)之間強制責任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只有既受侵權法保護又受強制責任保險法保護的受害人才可以同時向事故責任主體和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交法》第七十六條和《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意義上的受害人和強制責任保險法意義上的受害人。
《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受害人只有兩種類型,一是因單個機動車肇事而受到損害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本車人的駕駛員或乘客是否侵權法意義上的受害人?筆者認為,在單個機動車肇事的情形下,本車上的乘客,無論是無償搭乘者,還是有償搭載者,對民事責任主體都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故仍為受害人。但乘客中有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身份者,因是事故責任主體,不屬於受害人。至於單方事故中的駕駛員一般是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身份。二是因機動車之間肇事而受到損害的人,既包括參與肇事的機動車上的駕駛員和乘客,也包括非機動車上的人和行人。但是,本車駕駛員的受害人身份是相對參與肇事的他機動車的過失確定的,如果他機動車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則本車上的駕駛員純屬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身份。至於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論事故當時其身份是駕駛員、乘客還是車外第三人,如果在數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當然也有可能成為侵權法意義上的受害人,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對象是依照侵權法歸責原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其他肇事機動車民事責任主體。這只是直接受害人,若延及受害人之被撫養人和近親屬,受害人群體還要膨脹。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如果能作當事人,是與被保險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還是列為第三人?該問題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實施後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法規出台前,一直成為法律理論界與
在侵權法上,賠償權利人與受害人為同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親屬。」可見受害人為兩種,一是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直接受害人」;二是因直接受害人傷殘、殘廢而蒙受生活資源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被撫養人及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被稱為「間接受害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侵權意義上為直接受害人,在其遭受傷殘、死亡損害後,其賠償權利人可能是其本人,也可能是其本人和被撫養人,也可能是其近親屬,即賠償權利人可能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受害人,也可能是間接受害人。他們都可依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向事故責任主體主張權利。
相比較而言,受強制責任保險法保障的受害人范圍極其狹窄,依《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強制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條例》關於「受害第三人」的范圍與我國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范圍如出一轍。被保險人一般為致害人、事故責任人,在保險法上、侵權法上都不具受害人身份,自然排除在受害人范圍之外,當無疑問,但與侵權法上的受害人范圍相比,《條例》過濾掉了本車上的乘客,問題是: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是否一律被排除在受害人范圍之外?這要分別不同情況而論。將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排除在強制保險受害人之外,一是出於保險公司保留「車上責任險」的商業利益考慮,二是考慮到200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要求從事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乘客的人身財產損害可以依法得到賠償。如此受害人就只剩下車外第三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無論是在單車肇事還是數車之間肇事中遭受損害,都是強制保險法保護的對象。自損事故(即無其他機動車參與,或雖有其他機動車參與,但他機動車無責的交通事故,包括單方事故)中的被保險人和本車人員不是強制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對本車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在數車之間肇事的情況下,如果他車也屬肇事機動車依法應負賠償之責,肇事的本車上的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相對於他車而言,也屬受害第三人,可向他車的強制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另外,正在上下被保險車輛的人,亦應認定為本車上人員。
強制保險法意義上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他們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他們及其被撫養人和近親屬有同時起訴交通事故侵權民事責任主體和保險公司的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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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國911保險的公司
汗~
什麼叫作911對保險業的影響?
現在國內的百姓的想法開放多了,越來越多的人都會認為需要保險!
還有國內的市場:美國普及率是300%多,日本是250%多,我們中國最多20%
你說這市場大不大?
大把國外的保險公司在排隊等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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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美國911保險公司賠了多少錢
個人的保額是穩私,不方便公開,所以沒有統計。
不過老美是保險高密度國家,加上掛的這些人都是比較有身份的,保額一般比較高。
簡單點估計,傷亡5000人,每人一百萬美元,約50億美元。
總共有13家小保險公司在此事件中破產,不過對於友邦這樣的保險巨頭沒什麼了不起,友邦凈資產高達10000億美元,何況也不是友邦一家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