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車禍當時沒事保險公司已經理陪了後來又有事保險公司還會賠嗎
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完了,又有事了是怎麼個情況?如果還是同一起事情,只能以第一次定損為准,賠完就完了,如果又發生事故則從新報保險公司定損。
⑵ 購買重疾險後,第一次輕症賠付後,患上重症還能賠嗎
重症賠付後,保險合同就終止了,後面再發生事情也不會理賠了。
⑶ 急~~!發生車禍 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一次了,還會在賠償嗎
如果你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那麼你一起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四次,1、醫葯費一次(最高10000元)、2、對方死亡傷殘一次(最高110000元)、3、對方的財產損失一次(最高2000元)、4、商業險一次(按照你的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不過保險公司不高興,你最好是一次賠償結束。
⑷ 保險理賠後,保險關系是否發生改變
你是想詢問保險理賠後,保險合同是否終止么?
這要看具體什麼險種或者保單怎麼約定的。用車險商業保險的例子來說,第三者險某人A保了20萬,一次事故A需要賠償第三者25萬。那麼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20萬。第二次出險A需要賠償第三者12萬,保險公司還要負責A的12萬賠償。車損險呢,比如A的車的價值是20萬,一次事故車輛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最多賠償A20萬,車損險保險合同終止,因為標的滅失了。
還有一些保單中約定了每次最高賠償限額和累計最多賠償限額,當事故的賠償達到累計最多賠償限額時,保險合同終止。
通常保險公司意外險醫療費用的賠償方式類似於車險商業第三者賠償方式,只要單次不超過限額,可以無限次使用。
⑸ 保險公司理賠完以後還會調查有詐保行為嗎
會調查的,這是必經程序。但是這些調查一般是在理賠前來查,已經賠償完畢的話就很少回頭查了,除非案子確實存在很大嫌疑。
⑹ 車禍我全責,對方出院保險已經結案了,可過一段時間對方又因此得了後遺症,還要我賠償,我需要賠償嗎
1、確定是此次事故導致的後遺症,則依法需要賠償。
2、這次賠償也屬於保險理賠范圍,只要不超過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責任
⑺ 理賠之後還能續保嗎,保險公司會不會拒保
能否續保,主要是根據產品的條款來決定的,如果是購買的保證續保的產品,那麼就算輕症理賠之後,照樣也是可以續保的。
另外需注意的是,由於一年期重疾險,屬於短期保險產品,如果沒有保證續保的承諾的話,保險公司是有權隨時終止這個險種的續保的,特別是保險公司可調看你的社保卡醫療及開葯記錄,核算賠付風險來決定是否給你續保。
一款產品能否續保,主要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續保方式而定,比如:
1、健康告知續保:雖然第一年能買到,如果當年生病住院,第二年續保時需要審核,會因為健康告知不符合而無法續保。
2、理賠無法續保:雖然有的產品續保無需健康告知,但是保險公司也會進行續保審核,如果發生了輕症的理賠,或者醫療險的理賠,可能就沒辦法續保了。
3、保證續保:而有的產品是保證續保的,就是當年是否理賠,健康狀況是否有變化,都可以續保。
(7)保險已理賠還會有後患嗎擴展閱讀
續保方式有三種:
①另訂新的保險契約;
②按原條件訂立「續保證明書」;
③將收取續保費的「續保收據」作為續保的憑證,一切條件按原保單辦事。
續保通常短期醫療險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險期限中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司賠付之後,下一年往往就無法續保。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這是因為被保險人即使治癒了,重新患病的風險仍然很大,而且慢性病的發生率也較高,對保險公司來講續保風險太大。
而保證續保,也就是到期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地給被保險人續保。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一旦承諾保證續保後,就失去了對被保險人進行核保的權利,不論被保險人新患何種疾病,保險公司都不得對其增加保費,更不能拒保。
由於風險很大,通常保險公司對續保的條件作出不同的規定,有的公司規定投保人連續5年沒有發生疾病賠付,才可以永久續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
⑻ 保險自己理賠後還可以繼續理賠嗎
需要看實際情況,如果與賠償方簽訂了限額標准,就不可以再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首先,應該肯定,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向肇事方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標的是由於第三者原因致損的,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1 《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實際上,當事人還有權利要求致害者及保險公司雙方都進行賠償,前提是一方的賠償額不足。《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人按照第一款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當事人與第三者簽訂了賠償協議,其中就有規定,不論修理費多少,運輸公司都不再負責。即雙方已經達成了協議,放棄了對多於賠償額的損失部分的賠償的權利。
2 《保險法》第61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正是根據這一法律條文對當事人提出拒賠的。
實際上,如果當事人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也會及時進行賠償的,並不會影響到當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這樣,如果因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額而得不到全額賠償,當事人反過來還可以向運輸公司要求賠償。由於當事人的性急,並且想當然地認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很輕易地運輸公司達成了「不再負責」的協議,把自己索賠的後路都堵死了。其教訓應該給我們一些啟示。
民事活動遵循的是誰致害誰賠償的原則。所以,在財產保險中,如果保險財產的損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險人應當向致害方要求賠償。當然,法律也賦予他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但不管是致害方賠還是保險公司賠,其最終的賠償者還是致害方,因為保險公司賠償後肯定會向致害的第三方追償的,保險公司在這個過程中只是起到一個「二傳手」的作用罷了。財產保險還遵循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
所以,受對損財產定損就成了索賠的關鍵的一步。雙方一經達成定損協議,就變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本案中,雙方已經達成了定損協議,說明被保險人已經自動放棄了對超過這個定額的損失的權利主張,即已放棄,就不能再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這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