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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嚴化細化健康保險理賠

發布時間:2021-10-03 08:57:39

Ⅰ 保監會調整保險消費

如何進行商業車險改革?一是在條款方面,以行業示範條款為主體,以公司創新型條款為補充。一方面,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制定並不斷豐富商業車險示範條款,供保險公司參考使用。制定行業示範條款,是集中行業各家保險公司力量,匯集行業幾十年承保理賠經驗,打造一個針對機動車輛主要風險、提供商業車險基本保障的行業標准。第一,可以減少因大量新條款制定不成熟、不合理而增加的社會試錯成本;第二,可以減少消費者在車險條款比較上的不必要的困擾;第三,可以提高保險公司之間經營數據的可比性和共享性,為行業積累大數據奠定基礎。以行業示範條款為主的商業車險條款格局,對我國產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與國外市場的情況也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創新是市場發展不竭的動力,我們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創新型商業車險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車險保障需求。對於創新型條款的創新性如何評估,一直是制度設計的難點。目前我們考慮,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設立一個車險創新型條款審核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成員由各保險公司推薦專家組成。一家保險公司自主開發的條款是不是具有創新性、公平性、合理性,應由行業進行預審。預審通過以後再向保監會報批。這里我們鼓勵的是真正意義上的產品創新,而不是單純為了吸引眼球而搞一些營銷上的噱頭,影響保險行業的整體形象。
二是在費率方面,以市場化為導向,賦予並逐步擴大保險公司商業車險費率擬定自主權。對於車險費率,保監會目前的做法是要求保險公司嚴格執行報批費率。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大家反映:第一,2006年制定的費率水平與現在的風險狀況有較大差異;第二,對14個費率調整系數是否根據真實情況使用,缺乏檢驗的基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這些系數已經淪為保險公司胡亂打折的工具。
定價能力是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定價是否准確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乃至保險行業的經營結果,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核心是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市場化的費率形成機制,促使車險費率水平與標的風險水平及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更好地匹配。
三是在監管方面,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加強事中監測和事後問責。市場化改革不是簡單放開管制,市場化也不是自由化。市場化與嚴格的保險監管,尤其是償付能力監管密不可分。
保險監管將遵循由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一般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幹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實施改革後,保監會將堅持「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思路:「放開前端」就是改變通過審批核准等手段來防範風險的傳統做法,把定價權和選擇權交給市場主體,管控風險的責任也同樣交給市場主體。「管住後端」,從狹義角度看,就主要是指事後的償付能力監管,不斷完善「償二代」建設,提高制度執行力,強化償付能力剛性監管,守住風險底線;從廣義角度看,後端不僅包括事後的約束、問責和風險處置,還包括持續性監管,即在保險公司整個經營過程中,對保險公司定價的合理性、經營成本的合理性、准備金提取的合理性等,都要有日常監測、回溯分析和動態調整。通過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存在定價風險和經營風險的公司並主動進行監管幹預,抓早抓小,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將風險防範的關口前移,把風險隱患化解在萌芽之中。
建立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動態監控和調整機制。第一,保監會將加強對保險公司使用商業車險條款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存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的,立即要求保險公司停止使用並限期修改;第二,保監會將建立對保險公司商業車險費率擬定和使用情況的日常監控、回溯分析和動態調整的機制。對於精算假設中賠付率、費用率、綜合成本率、責任准備金等核心指標與經營結果差距過大的,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保監會提交原因分析報告。確因定價過高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因定價過低造成巨額虧損或形成不正當競爭的,保監會可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並限期修訂商業車險費率。
加強並改進非現場和現場監管。要建立健全科學規范、有機協調的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流程和工作機制,嚴肅查處保險公司車險經營中各類違法違規和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在非現場監管中將重點關注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質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因惡性價格競爭或費用管控不力而導致服務水平降低的,及商業車險承保顯著虧損、同時業務增長速度顯著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涉嫌不正當競爭的,將被保險監管機構列為重點的現場檢查對象。
強化償付能力剛性約束。進一步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完善監管制度體系,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引導保險公司通過提高承保盈利能力實現資本自然增長。對因商業車險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商業車險承保虧損從而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將要求保險公司限期整改並依法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保監會134號文解讀

「史上最嚴保險新規」10月1日起施行
將來保險更重保障,消費者更受益;投保人要理性對待「停售潮」勿跟風
10月1日起,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保險新規」的保監會134號文將正式施行。134號文劃出的三條「紅線」,導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險和萬能險必須重新調整,並迎來9月份的「停售潮」。這對新老投保人會產生什麼影響?代理人聲稱好產品將停售「且買且珍惜」,投保人當如何解讀?揚子晚報記者為您調查采訪。
揚子晚報記者沈春寧
馬燕
134號文有何主要變化?
年金保險返還難,萬能險不再賣附加險
134號文於今年5月份公布,全稱《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最重要的變化是以下幾點:
1.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
2.上述產品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3.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對此,業內有人甚至用「顛覆性改變」來形容。南京一家保險公司資深人士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不少公司年金保險首次生存保險金是3年甚至當年就返還,比例也高達已交保費的30%;一些中小險企的明星產品有不少是以「主險+萬能型附加險」形式存在的,新規對它們沖擊較大。
134號文出台的意義是什麼?
讓保險回歸保障本源,讓消費者更受益
東北證券9月發布的134號文專題研究介紹,截至9月11日,處於「在售」狀態的附加產品(萬能型)為147個,這些產品10月1日後都不能再售。研報分析,新規絕無限制行業發展之意,短期或對四季度和2018年開門紅產生沖擊,但長期有利於壽險業回歸保險保障本源。
揚子晚報記者也查到,134號文開宗明義提到,這是為了「切實發揮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回歸保險本源,防範經營風險」;新規還要求:保險產品定名、產品說明書及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劃」等表述。
揚子晚報記者采訪中有業內人士如是說:與其它金融產品不同,保險產品是提供風險保障,而不是投資理財。但如果多家保險公司急功近利地推出重返還輕保障的產品,就可能存在投資風險。而且保費用於投資的多了,放到保障上的少了,最終受損的還是消費者。
10月1日後有啥注意事項?
「新人」可優選健康類產品,「老人」合同照舊
中意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機構業務總監孫莉建議,10月1日後,新投保人在選擇產品時一定要理清順序:優先考慮健康類產品,再買年金或養老、分紅、教育類產品。如果前兩類保障都做全了,並且也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再考慮萬能險或投連險的投資。
南京消費者劉女士幾年前投保過3年一返還並且計復利的年金險,自10月1日起會有什麼影響?記者咨詢幾家保險公司人士得知,新規對老的保單不會有任何影響,之前簽訂的合同依然遵守。
面對「停售潮」真的早買早好?
投保健康險別拖延,其它產品理性對待
南京消費者劉女士去年還買過一款返還型年金險,年交保費3萬元左右,每年返還10%保費並且享公司紅利,60歲後返還逐年遞增,將來可有資格申請入住這家保險公司的養老社區。隨著10月1日「大限」將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說以後這類好產品就買不到了。還有的代理人稱,134號文對甲狀腺癌作了規定,將來算輕疾,要投保得趕快。還有人稱134號文規定吸煙者要多交保費。
事實果真如此嗎?揚子晚報記者查詢發現,134號文確實提到「支持並鼓勵保險公司……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但並非強制要求;對甲狀腺癌則隻字未提。
中意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機構業務總監孫莉建議,投保人應理性對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狀腺癌屬輕疾的說法目前是捕風捉影,但從趨勢看,未來不排除改變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煙狀況將進行差異化定價也是一種方向。
個人認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類保險產品,確實早買早安心,不要拖延,因為這類風險最不可控。平安人壽江蘇分公司南京巨鼎營業區高級營業部經理黃耘也認為,134號文施行後,保險公司會更規范,「嚴核保,寬理賠」,對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險越早買越好。
孫莉建議,如果是投保理財類產品,則不要跟風,理性對待量力而行。畢竟保險公司會推新產品銜接,而且任何產品不會適用於投保人一輩子,保險也應隨人生不同的財務階段,人生責任的不同階段而變更。投保人應學會資產配置,根據自身財務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運用多元化金融工具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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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關於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不合新規短期健康險 5月1日起停售
自5月1日起,不符合新規的短期健康險產品須停售,年均增速超過30%的健康保險業務迎來嚴監管。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可防範金融風險,推動人身保險高質量發展,規范各保險公司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行為,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保險行業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發展較快,但也存在較多突出問題,特別是部分公司無序競爭,不利於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健康保險消費觀念,今年年初,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以問題為導向,通過明確監管要求,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向行業明確傳達了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規范經營的信號。
一是規范產品續保。明確短期健康險不得保證續保,嚴禁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進行銷售。
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求保險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賠付率,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規范銷售行為。嚴禁捆綁強制搭售,限制消費者購買產品和服務的權利。嚴禁隨意停售,保險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披露具體停售原因、停售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
四是規范核保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規范設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無理拒賠。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則體系,壓實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督促保險機構規范業務經營行為,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健康保障需求。

Ⅳ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3/content_5451534.htm
接下來我們重點了解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7號
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規范的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團體保險業務除外。
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提升人民群眾的健康保障水平,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為目標,不斷擴大健康保障與健康管理服務的覆蓋面。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理賠條件、退保約定,以及保費交納方式、等待期設置,保險金額、免賠額、賠付比例等產品關鍵信息進行清晰、明確、無歧義的表述。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四、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產品定價所使用的各項精算假設應當以經驗數據為基礎,不得隨意約定或與經營實際出現較大偏差。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風險因素確定差異化的產品費率,並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其中,上半年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次年2月底前披露。綜合賠付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賠付率=(再保後賠款支出+再保後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再保後已賺保費
其中,未決賠款准備金包含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准備金(IBNR准備金)。
五、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保險公司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六、保險公司計算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應當採用未滿期凈保費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凈保費×(1-m/n),其中,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七、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主險產品的同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
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並由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組合。
保險公司不得在附加險產品條款中限制投保人單獨解除附加險合同的權利。
八、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格規范銷售行為。保險公司應當以合理方式引導保險消費者完整閱讀保險條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
保險公司在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向保險消費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投保須知書」,並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及未如實告知會造成的後果;
(二)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間;
(四)保險金額;
(五)免賠額;
(六)賠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齡與保費高低具有關聯性等情況;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核保、理賠管理,規范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引導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不得無理拒賠。嚴禁保險公司通過設定產品拒賠率等考核指標,影響保險消費者正常、合理的理賠訴求,以彌補因產品定價假設不合理、不科學造成的實際經營損失,侵害消費者利益。
十、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將產品停售的具體原因、具體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工具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並為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同時在保險期間屆滿時提供轉保建議。
保險公司主動停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至少在產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因產品設計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被監管機構責令停售的,應當於停售之日起3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在披露產品停售相關信息後,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張有效保單的投保人。
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清理注銷。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產品進行重新銷售的,應當向監管部門重新報批或備案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網披露前三個年度個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停售情況及每一款產品的有效保單數量。
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可以不受《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199 號)第四條第一款產品停售有關規定限制。
十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定價基礎、核保理賠等行業基礎性標准建設,促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十二、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
十三、本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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