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應該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再就業中心。
(二)己經繳納社會保險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業願望。
勞動者不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至於再交業中心電活,可以點擊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找再就業中心電話。
Ⅱ 哈爾濱失業保險中心電話
劉志軍: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部門: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組織人事處、規劃財務處、基金監督和審計處、就業促進處、創業指導處、農民工工作處、社區工作指導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與創業培訓中心。
個人簡歷:曾任哈爾濱第一工具廠團委副書記,哈爾濱第一工具廠工會副主席,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副處級秘書,哈爾濱機械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哈爾濱市政府駐香港辦事處業務經理,哈爾濱市政府汽車辦處長,哈爾濱市汽車工業總公司副總經理(副局級),阿城市委副書記(掛職),道里區委副書記,呼蘭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2011年6月至今,任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師逸: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分管部門:負責全局窗口創建工作。分管監察室、機關黨委、宣傳部、局工會、局團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協助劉志軍同志管理組織部。
個人簡歷:曾任團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機關黨委副書記、哈爾濱創業中心主任,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哈爾濱合力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9年03月,任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2010年01月至今,任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張振華:巡視員
分管部門:仲裁調解管理處、轉業軍官安置處、勞動關系處、勞動仲裁院、勞動保障監察局、錄用考試中心、轉業軍官自主擇業管理服務中心、軍轉幹部培訓中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解欠辦、企業職工託管服務中心。
個人簡歷:曾任哈爾濱市委組織部幹部處三處處長,哈爾濱市委「三講」辦綜合組副組長,哈爾濱市體委副主任、黨組成員,哈爾濱市體育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哈爾濱市人事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10年01月,任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2年03月至今,任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巡視員。
車同昌: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部門: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綜合計劃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外國專家工作處(外國專家局、對俄辦)、工資福利處。
個人簡歷:曾任哈爾濱市人事局綜合計劃處處長,哈爾濱市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正處級),哈爾濱市人事局黨組成員、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哈爾濱市人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0年01月至今,任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李巍: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部門:負責全局社會保障工作。分管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失業保險處、失業保險中心、醫療保險中心、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工傷康復中心、機關事業保險局、勞動保障信息中心、開發區勞動保障服務窗口。
個人簡歷:曾任哈爾濱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哈爾濱市財政局社保處處長;2003年08月任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0年至今,任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丁永林: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部門:分管法制監察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處、考核獎懲培訓處、人才流動開發處、職稱考試中心、錄用考試中心、職業能力建設與技術教育處、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個人簡歷:曾任哈爾濱市南崗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哈爾濱市委組織部黨建一處處長、幹部一處處長、幹部調配處處長、助理巡視員;2008年02月,任哈爾濱市人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0年01月至今,任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Ⅲ 辦理失業保險窗口電話號碼是多少
你是哪個城市的,最好打12333咨詢咨詢
失業保險的享受必須繳費滿1年以上
Ⅳ 哈爾濱失業保險金電話
2016年哈爾濱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及領取標准如何計算
調整後我省失業保險待遇平均水平預計達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為41.12%。新失業保險金標准從今年4月1日起執行,其中:哈市市區(雙城區除外)為每月986元,漲了251元;哈市所轄縣(市、雙城區)為每月765元,漲了247元。
為更好地服務保障民生,參照各地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資標准和經濟狀況等情況,我省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准。新失業保險金標准從2015年4月1日起執行,其中:哈爾濱市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綏芬河市、大慶石油管理局為986元/月,哈爾濱市所轄縣(市、雙城區)、大慶市所轄縣(市)為765元/月。
哈市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從最初的國有企業待業職工逐步擴大到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有限公司等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還有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
參保繳費標准為:個人繳納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單位繳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Ⅳ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您好【回答】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咨詢。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回答】
失業保險撥打勞動局的電話進行咨詢【回答】
Ⅵ 失業保險金服務電話
失業保險金是社保中的一項,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生活問題進行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單位對員工所繳納的保障金!
員工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領!
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
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
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
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
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
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
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
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
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
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
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
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
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
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
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
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
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
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
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
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
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
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
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
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
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
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
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
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
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
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
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
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
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
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
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辦法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失業保險聯系電話是什麼號碼
失業保險由當地社保局統一管理,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或撥打118114查詢當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電話。
Ⅷ 查詢失業金電話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