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了保險怎麼核保
核保一般是指保險核保 ,是保險人在對投保的標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實的基礎上 ,對可保風險進行評判與分類 ,進而決定是否承保、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的過程。
很多客戶會覺得有些核保條件過於嚴苛 ,有「故意刁難」之嫌。其實並非如此 ,要知道 ,保險公司是營利性公司 ,保費則是保險公司最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核保並非要難為客戶 ,而是為了有效控制承保風險 ,保證保險公司平穩運行。同時 ,核保結論也是對所有客戶公平公正的體現 ,只有投保客戶在同一核保原則下進行投保 ,才能防範風險 ,保證每一位客戶獲得公平的理賠機會。
核保分別為兩個形式:人工和智能
人工核保:
除了線上投保時在線通過「健康告知」完成核保這一步驟 ,更多的客戶由於種種原因 ,例如不完全符合健康告知等選擇在線下完成投保。此時就必須經過人工核保這一流程了。
人工核保 ,指的是客戶有健康告知 ,需要人工審核該客戶的風險系數來確定是否承保。人工核保是相對於系統的自動核保來說的 ,有可能要求體檢 ,也有可能最後除外責任、增加保費、延期承保甚至拒保。人工核保會有一個較長的過程 ,在便捷度、時效等體驗方面不如系統自動核保更加方便投保客戶。
智能核保:
為了讓客戶群體能夠享受更加便利的投保、核保流程 ,程序員GG們特別開發了保險業內支持「智能核保」的產品 ,只不過目前支持智能核保的產品比較少。
目前 ,支持智能核保的產品有:
醫療險:尊享e生、平安e生保plus、鋼鐵俠
重疾險:哆啦A保、弘康健康一生A
定期壽:擎天柱
B. 核保與核賠在保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方面意義(作用)有何不同為什麼會有這些不同
核保與理賠是經營風險過程中所展現的兩個側面,核保是風險入口,核保的職責主要是依據當前數據資料和精算費率對未來風險進行評估;理賠是出口,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事故進行全面衡量,並對投保過程進行反思的過程。
如果是核保是平面風險評估,核賠就是立體風險回顧。
C. 保監會財產險核保核賠
財產險:損失多少賠多少
對於財產來說,都有一個預估價值,比如家財險裡面,先會對房屋和房屋裡的基本財產有個預估的價值;又比如在車險里,最基本的定價也是按照車輛的購買價格、實際使用狀況、零配件價格等因素來參考。
家財險、車險:損失多少賠多少
由於財產類保險的本質核心是對產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而不是通過賠償而獲得收益,所以一旦發生了事故,首先要在核保環節核准具體的損失有多少。打個比方,如果購買了100萬元保額的家財險,家裡雨水浸濕後牆壁發霉,修理一共花了5000元,那麼保險的賠付也就只有5000元。而車險也是如此,當發生事故後需要理賠,即使三者險購買了50萬元的保額,但如果賠付時只需要支付5萬元,則只能賠付5萬元。
第三者責任險可以重復投保
但這並不意味著車主只能在一家公司買一份保險。按照交強險的規定,一輛車只能買一份,但商業車險則可以投保兩家保險公司。比如,如果車主第三者責任險在A公司投保20萬元,在B公司投保30萬元,則總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就有50萬元。在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後,雖然不會賠雙份,但是車主可以要求兩個公司根據保費比例進行賠償。同樣是賠付5萬元,但可以要求A公司賠2萬元,B公司賠3萬元。
當然,在現實中,這種做法很少會出現。為了購買和理賠方便,大部分車主一般交強險和商業險都在同一家公司一次過買完。
費用型醫療保險:花了多少賠多少
目前市場上的醫療保險有費用型醫療保險和補貼型醫療保險兩大類。
費用型醫療保險是按實際醫療費的支出理賠,遵循保險的補償原則,如果被保險人的醫療費已經在一個地方,比如社保、或是單位報銷、或者其他的保險公司,獲得補償之後,就不能再從保險公司獲得超出實際支出的超額補償,保險公司只補足實際醫療費的差額。
補貼型醫療險:買多少賠多少
金融界保險專家建議,如果在某一家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了費用型醫療保險,就不要再重復購買類似的保險,而可以適當考慮補貼型醫療保險。補貼型險種與實際醫療費用無關,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准,對投保人進行賠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
人身險:可以疊加保單
事實上,所謂的「買多一份保險,就多一份保障」,主要指的還是對與人身相關的各種產品,比如意外險、壽險以及重疾險。這些保險產品買得越多,的確是賠得越多,不受公司的影響,也不存在重復投保的問題。在某種意義上,還有一種「殘忍的致富」,就是指這些以生命和重疾為代價換來的賠付,來延續對家庭和親人的關愛和責任。
意外險:可以買多少就賠多少
莫先生的工作是一家公司的駐海外某國代表,每年除了假期,基本上都在非洲某國做工程。每年公司在他身上花的保險費高達數萬元,不僅有全面的交通意外險和人身意外險各100萬元,還有各種高端醫療。不過他每年休完假重新出發時還另外在一家保險公司自己掏錢購買一份綜合意外險,額度為100萬元。一旦發生了意外,只要符合理賠條件,這三份意外險全部都可以賠付。
所以,對於意外險來說,只要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或者身故,對應的賠償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疊加的。像莫先生的案例,譬如說因為交通意外導致的殘疾或者身故,累計起來三份保險都是100%賠付,一共300萬元。如果莫先生因為交通事故意外的其他意外而出險理賠,也可以獲賠200萬元。
意外險不能無限購買
但這並不意味著人身意外險就可以無限地購買。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一般保險公司會規定購買限定數額。比如有的保險公司規定意外險只能一次性購買3份,有的則規定航意險最多隻能購買10份,最高保額不超過200萬元。超出了這一范圍,也有可能被拒保拒賠。
重疾險:可疊加甚至「因病致富」
與大病相關的,就是重疾類保險產品,一旦發生合同里所規定的疾病,則必須進行理賠。這些理賠只與有沒有被確診有關,和治療狀態和治療花費無關。比如近來很多保險公司推的防癌險,只要被確診是得了惡性腫瘤,均可以進行賠付。而有些惡性腫瘤也屬於重疾范圍,因此如果同時也購買了重疾險,則可以同時獲得賠付。
舉個例子,王先生在A公司購買了一份30萬元的重疾險,之後又在B公司購買了一份10萬元的防癌險,同時還在C公司買了一份50萬元的終身壽險。若干年後,王先生在體檢中被查出了惡性腫瘤,此種惡性腫瘤也在其購買的重疾險范圍之內,無論是否已經開始治療,A公司和B公司都必須馬上向其賠付,賠付總額一共為40萬元的費用。如果在病發初期,只花費了20萬元就將病情控制住了,則剩下的20萬元也無需向保險公司返還。如果無法控制,若干年後如王先生經過治療也無法挽救而不幸離世,則C公司最後還需要賠付50萬元的費用。
商業險與醫保不沖突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的所有賠付,包括意外險都與醫保不沖突,相當於醫保上再「疊加」,醫保無論可以支付多少,這些賠償都嚴格按照合同給付,也無須發票進行報銷,並且是一次性賠付到位。一旦賠付發生,整個合同也隨之結束。
保監會: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限額提高至20和50萬
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
(一)對於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 保險法案例(一)
保險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
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它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2.衡陽市某公司職工熊某,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為其59歲母親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終身險.陳某未對王某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事後陳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體檢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為由,拒絕理賠.熊某遂上訴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24萬元. 判決結果如何
答: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但同樣是該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分析上述條文可以認為: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本案中業務員陳某未對被保險人,投保人進行任何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中有關被保險人病史內容.事後陳某也未要求被保險人王某做身體檢查.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盡管本案中保險公司最後賠付了保險金,但對廣大投保人來講,投保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應盡量如實告知.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詢問,也沒有必要主動告知.
3.某年春節,李某為其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某與其妻出門訪客.其子獨自在家感覺無聊,遂將李某藏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衣服,被褥,家點,傢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約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財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對於這樣一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應賠付.而李某認為,其子並非故意縱火,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對"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理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關.
本案中行為人是剛8歲的兒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歲的兒童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談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問題,對其行為後果不負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門之前將煙花爆竹藏起來,說明他已盡了責任,但將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將有可能產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對此,李某及其妻應該想到,但卻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某及妻子有過錯,但決不是"故意".結論:既然本案的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4.2003年4月,某鄉政府為該鄉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為每戶7.5元,保額為每戶2500元,並且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險公司遂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並加蓋了公章.後來,保險公司曾多次向鄉政府催討保費未果.當年7月,一場歷史罕見的特大洪災沖垮了該鄉的防洪大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戶損失慘重.災情發生後,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以該鄉未交保費為由予以拒賠.由於事關重大,鄉政府上訴到法院,法院最終該如何判決.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保費是否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財險合同屬於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就產生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承擔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補償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政府應按約定交納保費,對投保人拖欠保費的,保險人可通過索討或訴訟的方式追討.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只是在保單中註明,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鄉政府是否按約定交付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單上特別約定:"保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開始生效,保險人便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例 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後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麼?
答: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F. 保險核保與理賠的內容簡介
核保與理賠是保險經營的核心環節。核保的本質是對可保風險的判斷與選擇,是承保條件與風險狀況適應或匹配的過程。保險公司以經營與管理風險為主要特徵,識別。控制和把握標的的風險,是保險企業的核心工作。核保人員通過對積累數據的分析判斷,根據公司自身的財務和經營能力。對風險的接受程度。經營狀況及市場情況,確定核保策略。核保工作對標的的選擇及對承保條件的制定直接影響到保險企業業務質量的高低和盈利的大小,是保險企業防範經營風險的第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理賠是受理報案。現場查勘。責任判定。損失核定以及賠案繕制。賠款支付的過程,核心是審核保險責任和核定保險賠償額度與事項,具體體現為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公司要保證賠得准確。快捷。合理,讓客戶滿意,這完全取決於合理的理賠流程。理賠技術水平和理賠人員的素質。理賠過程中,客戶會對公司履行保險合同情況和服務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和深刻的印象。客戶的滿意程度,決定了他對保險公司品牌的認可程度,也關繫到保險公司能否穩定住忠誠的客戶群,並以此擴大銷售。另一方面,理賠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響公司的賠付率和最終的盈利狀況
「核保」與「理賠」每天都在發生,保險公司現金流主要通過「核保」與「理賠」兩個環節進行運作,核保理賠工作正是處在保險企業「收」』和「支」兩條大動脈的重要關口上,把握著公司命脈。總的來說,核保理賠在保險企業的風險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的提高和企業信譽的建立等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保險市場逐步對外開放,外資保險機構進入中國的步伐加快,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不斷增加,競爭越來越激烈,承保利潤逐漸攤薄。面對一個劇變的市場,只有堅持貫徹執行穩健核保理賠制度的保險公司才能保證公司盈利目標的實現。財務狀況的穩健及業務的健康發展。保險公司必須建立起專業化的風險甄別和控制體系,加強對核保。理賠兩大關鍵經營環節的控制和管理,有計劃地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核保理賠隊伍,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和對市場的適應能力。
為了對我國保險行業核保理賠專業技術的提升做一點貢獻,我
G. #保險#平安人壽,保險核保理賠崗,具體是干什麼的怎麼樣
核保核賠,是保險公司很重要的部門,管控風險,主要是審核申請投保的人是否可以承保,以及各類理賠案件是否符合賠付標准。這個崗位現在一般都招有醫學背景的,每天跟各種病歷,體檢報告,傷殘鑒定之類的東西打交道。還有職業資格認證,比如核保師,核賠師之類的可以考,考試內容有一半是醫學知識。 來自職Q用戶:溫女士
核保核賠是保險公司重要的兩個關口:核保負責審核保險標的,把控保險公司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核賠負責審核出現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賠付范疇,把控保險的賠償資金。 來自職Q用戶:陳越
H. 核保理賠工作對於保險公司經營的關系
在保險經營中,保險核保的主要目標是辨別投保標的的危險程度。
保險核保是指保險公司在對投保標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實的基礎上,對可保風險進行評判與分類,進而決定是否承保、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的過程。
核保的主要目標在於辨別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並據此對保險標的進行分類,按不同標准進行承保、制定費率,從而保證承保業務的質量。
核保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繫到保險合同能否順利履行,關繫到保險公司的承保盈虧和財務穩定。
因此,嚴格規范的核保工作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保險公司核保和理賠適合女性做嗎
完全適合,核保和理賠不是你想像中的要出去,鑒定之類的,核保和理賠崗位是需要工作人員在辦公司仔細核對資料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正因為這點,女孩子的細膩和耐心可能更適合這樣的崗位吧!
J. 財產險 核保 核賠
首先來說,哪個崗位較好,是要從不同層面解釋的。本人是從事財產險理賠崗。
1.核保崗首先考驗的是一個人對風險的評估能力,隨便拿來一個保險標的,核保人都應該馬上想到的是哪些環節風險高並且集中。釐定費率的時候,也應該知道對不同標的應採取何等程度以保證保險公司利潤,控制風險。
2.核賠崗主要考驗一個對細微事物的觀察力,辨析力和判斷力。對廣大范圍的知識都要有一定了解。在出險查勘的時候,往往需要核賠人有很強的判斷能力和科學的質疑能力。就好比偵探一下,要科學、謹慎的懷疑一切,調查,取證。
3.核賠助理的職位可以理解為集協勘員,核損核價,助理理算等綜合性內勤,作為首席核賠人的助理,對於案件提出不同建議,幫助賠案理算,收集索賠材料,與被保險人進行溝通等等工作。
綜上所述,兩者工作性質不同,但是相輔相成。理賠崗在操作中往往需要承保崗提供數據和資料,對於「錯保錯賠」的案件也能提出建議,避免再犯。而承保崗也往往會要求理賠崗對於一個保險標的,從以往賠付經驗看,給予一定的建議和意見,盡可能避免較大風險。所謂「承保理賠是一家」。
如果您的溝通能力強,動手能力強,觀察犀利,性格外向的話,建議您去核賠崗位。賠案的發生千差萬別,每一次事故對您來說都是一個挑戰。
如果您思維縝密,分析能力強,能吃苦耐勞,對「做買賣」有信心,那麼建議去核保崗。
兩個崗位都是保險公司的核心崗位,本質上不存在好與差,高級管理人員也往往都是經過兩個崗位的共同歷練。學會了一個,另一個也能耳濡目染的了解。希望您能從我的這番話中理解一些東西,順便祝您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