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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避免保險理賠金被執行

發布時間:2021-10-02 09:24:18

㈠ 關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從法院司法實務的角度,就保險金能否被實施財產保全以及被強制執行等問題做出探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以及其他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保險法所要調控的法律關系,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在面臨涉及財產、生命與健康等危險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於對保險合同相對性與人身依附性層面的考慮。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成為事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否採取強制措施對上述保險金予以執行呢?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問題的探討要從險種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 一、商業人壽健康險與意外險保險金 根據保監會有關險種的規定,其種類大體包括:健康險、意外險、附加醫療保險、人壽養老保險以及分紅理財保險等。健康險是以人的身體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險種。我們一般只是認為保險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略了債務人在保險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故對於債務人(受益人)因購買健康險而獲得賠付保險金多是保險受益人患有約定的重大疾病,該保險金是為了救治所用的,為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利益。同樣,意外險是以人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害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險種。兩者具有共同的屬性,不在贅述。 筆者認為出於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義的弘揚,尤其在倡導和諧社會的今天,和諧司法,為民司法應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的指導原則。所以,對於以上兩種保險金法院應以不予強制執行為原則,以執行為例外。例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寧」健康險,在被保險人一旦被醫療機構核實患有重大疾病,保險人先行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匿財產或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疾病的醫療費,而拒絕償付對他人的債權,法院此時可以對該保險金予以凍結並強制執行,此為例外情況,需要法院依法核實債務人是否有惡意的客觀行為後,才能予以執行。 二、商業財險保險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是純經濟性的商業保險,是以小的成本換取較大保障的風險經營形式,是一種間接地保障經濟利益的形式。這里的保險金不是為了滿足對生命、健康的救濟而設計的,所以法院對於該險種的執行應當以執行為原則,不予執行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財產保險金是在被執行人保險標的物基礎上衍生出的財產利益,法院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經濟往來的良好發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保險金是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的。 尤其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逐漸成為公眾投融資的主要途徑。在司法實踐中,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存入銀行的存款,投入企業的股權,但是保險作為三大金融產業之一,其容納資金的能力卻是很強大的。目前,我國一些債務人在從銀行貸款、借貸他人款項、挪用單位資金等方式獲取大額資金後,隱蔽地投向保險領域,購買分紅理財保險,使法院在民事糾紛中忽略了對保險領域的調查,而使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得不到依法保護。此為在以後的法院實務中需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三、養老型保險與社會保險金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制度,所以商業保險才得以順勢發展。僅就中國而言,我國的社保制度發展受國情的限制比較多。而對於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發達國家而言,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高一些,所以其商業保險金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對於已經享受社保待遇的債務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後,對剩餘養老金可以予以執行,目前多數法院採取了這種工作思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其他應當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由此看見,養老金作為一項財產利益在民事領域是可以予以強制執行的。 總結以上三種保險金的類型,筆者認為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多險種條款的糅合的現象已經非常明顯,法院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仔細審查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另外,在人身保險與財險中,常見到的是死亡條件下的保險金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一旦產生死亡賠償金,需要區分保單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法院可以執行該保險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則該保險金不能視為遺產,故當被保險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遺產不能被執行。而受益人如為債務人的情況,因保險合同所獲得保險利益執行是沒有爭議。這里的區分分析是主要考慮到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觀情勢。而在所有的財險中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險中需要區分考慮的問題,所以涉及財險的保險金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執行。 筆者認為,對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法院應當考慮在對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質的保險金的執行尺度。關於如何界定是否破壞了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屬於自由裁量的范疇。鑒於此類案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較少,雖有上述理論的分析與探討,但在目前的條件下,法院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故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調解為原則,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㈡ 保險金會不會被法院凍結

分險種,終身壽險或消費型壽險,意外險或終身重疾都是可以不被凍結的,基本就是保終身的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是可以不被凍結的,如果是年金險返還的年金,雖然也不會凍結,但是卻不能避稅避債,如果直接返到卡的錢會被凍結,一直不領取放在保險公司可以不被凍結。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常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獲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能限制被保險人或收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力。任何單位當然包括法院,所以法院不得查封凍結其保障型人壽保單。

(2)才能避免保險理賠金被執行擴展閱讀;

健康險(防癌,重疾,住院醫療保險)的理賠金是不能作為債務被法院強行執行的。因為健康險的錢一般都為賠付金,本質上就是對客戶遭受風險後的經濟補償,是被保險人用健康甚至生命換來的,不是收入所得,不能作為收益被做債務等被法院執行。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私營企業和合夥企業都需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償債范圍包括了業主的私有財產。

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債務人退保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

㈢ 工傷保險理賠金已經有法院強制執行到法院賬上了,卻遲遲不給我們,我

被申請人將賠償金交付法院後,需要當事人本人或者委託其他人到受訴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執行(註:不是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時,需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申請執行書、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委託他人申請的,還需要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
可以參考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0.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2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㈣ 死亡保險金能被執行嗎

首先要明確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財產損害賠償,這在我國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已達成共識。因為死者的權利能力消滅了,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所在死者沒有遭受財產上的損害,也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既然死亡賠償金並非對死者財產損害的賠償,那當然應該是對死者親屬的賠償。有兩種學說: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即由於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來源,賠償范圍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費份額。另一種是繼承喪失說。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來會將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是因為侵害人的行為使這種未來預期收益的財產喪失。賠償范圍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其次,我國目前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關於死亡賠償金所採用的理論是繼承喪失說。一是《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損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權依據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是《解釋》已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責任,如果再采有扶養喪失說,就會導致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相沖突。《解釋》同時規定了死亡賠償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三者並存,既解決了親屬和非親屬被扶養人生活救濟問題,又解決了死者親屬遭受精神而得到補償的問題。而對於死亡賠償金也就只能視為遺產。再次,在司法實踐和現實生活中,任何一個致人死亡的侵權賠償案件,不論是礦難、海損,還是交通事故、故意傷害,死者親屬要求獲得死亡賠償金均是以繼承人身份出現的。如果親屬對死亡賠償金分配發生糾紛,法院也只能按《繼承法》中的法定繼承條款處理。綜上所述,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司法實務上,死亡賠償金都具有遺產性質,形式表現為死亡賠償金,內容實質就是遺產。既然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遺產,因此用於償還死者生前債務了理所應當。筆者認為,本案中的死亡賠償金不但可以執行,而且還可執行死者之妻何光輝的財產。死者謝應文生前打「摩的」掙錢養家,發生車禍後,導致乘車人蔣朝彬二級傷殘,應賠償11.4339萬元,產生了侵權之債,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發生車禍的瞬間,侵權之債就產生了,但侵權人當時並未立即死亡,而是經過了一個受傷、搶救和治療過程,因此,該侵權之債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婚姻法》第26條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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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重疾理賠金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重疾理賠金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我想這是應該可以的,既然一個理賠沒有得到正常的法律執行,完全可以。

㈥ 被法院執行了,如果遇到車禍在ICU,關於保險理賠的錢能不能不被凍結

被法院執行了,如果遇到車禍在ICU,關於保險理賠的錢不能夠被凍結,因為賠償金是你治療費用,專款專用,尤其致殘,更不能凍結。如果有其他賠償的,比如精神損失費,可以用於法院執行。

㈦ 保險金可否被強制清償債務

㈧ 申請凍結其保險理賠金

買了保險的,法院仍可以凍結或查封被告的財產。
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轉移資產,逃跑債務,這與是否買保險是沒有必須聯系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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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法院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協助執行凍結保險或保險金並支付給第三方

妥善執行商業保險理賠款
1、加強法律研究和理論探討。針對保險人可能提出的各種拒賠理由,需要盡力搜集與保險理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並重點進行分析研究和理論探討。比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簽訂有商業保險合同,那麼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應是合同之債,執行中,法院是否需要將保險人所負理賠義務作為到期債權來處理。通過對《保險法》第65條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到,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局限於合同的相對性,要求保險人協助履行理賠義務不同於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執他字第15號復函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
2、據朝陽平安保險了解,加強對保險合同的研究,制定規范執行文書。雖然保險人負有協助法院履行對第三人理賠的義務,但鑒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對保險理賠問題有明確的合同約定。因此,有必要對各保險公司的保險格式合同進行深入分析研究,以防止保險人以各種不恰當的理由減輕自己的理賠責任,從而損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另外,鑒於裁判文書中確定的被保險人應負擔的賠償義務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而負有的理賠義務並不完全相同,比如非醫保用葯費用的扣減問題,因此,在制定協助執行文書時,既要考慮執行文書的規范性,又要注意表述的合理性,以防止保險人產生抵觸心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對保險人形成足夠的執行威懾力,迫使其不得不按要求履行協助義務,同時也為其依據保險合同主動履行理賠義務留下空間。
3、加強執行跟蹤,關注保險人理賠進展。根據《保險法》第23、25條的規定,保險人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的期限在40天到60天之間。因此,在保險人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執行人員進行跟蹤催促就顯得十分重要。通過不斷地與保險人保持溝通和聯系,有利於及時掌握保險人的理賠動向,防止其拖延理賠或以不正當的理由拒絕理賠,必要時也可以主動到保險公司進行面對面地交涉。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如果保險人正常進行理賠,一般在20天內就能將理賠款匯至法院賬戶。如果在執行跟蹤過程中,發現保險人有拖延或拒絕理賠的傾向時,則需及時採取執行威懾手段,必要時施以司法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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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保險公司理賠的錢,有那幾種錢法院不可凍結

我認為只要是拿不義之財買的保險,法院完全可以凍解,貪官們就是跑到國外天涯海角,還得把他追回來類,況且是在中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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