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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人傷理賠的時限

發布時間:2021-10-01 13:30:32

『壹』 交通事故人傷理賠時間期限是什麼呢

一、對不同情況下理賠時間的說明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後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對於二00四年七月一日後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20日。
拓展資料:
二、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為多久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2、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3、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
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4、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5、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事故發生後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也可以開始算。
交通事故賠償的時間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定,如果你遲遲沒有得到保險公司或是其他人的理賠,可以去問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

『貳』 交通事故後太平洋保險公司對人生意外傷害險的理賠期限是多久從什麼時候算起

理賠期限要看合同約定,一般從意外發生開始起算。人身保險合同並不是賠償性質,所以一般的人身意外保險不需要等待損害後果的確定,只需要有意外損害的事實即可理賠。

『叄』 保險公司理賠期限是多長時間

不同險種、不同保險公司的理賠時間都有不同。細則內容奶爸整理在這里《關於保險理賠,你知道多少?》建議仔細閱讀。

如果是理賠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常規理賠,在投保人提供的材料齊全後3個工作日內就能夠賠付;如果案值較大,不需要保險公司核實相關內容的,一般在投保人提供相關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賠付;如果需要保險公司核實的,則會針對案情調整理賠時間。

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的情況下,一般都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賠付,而特殊情況需要根據情況而定。

保險理賠時間規定是多久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肆』 人身保險的索賠時效是多長時間

在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索賠時效為5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在健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索賠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盡快得到理賠,提出索賠,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越快越好。

『伍』 車禍人傷的理賠期限是多久呢

視具體情況而定。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有人傷的情況下 ,保險公司的理賠錢款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內可以理賠下來 ,前提是醫院結算完畢 ,手續齊全 ,資料完整。如果沒有達到以上標准 ,則保險公司的理賠錢款要在三個工作日過後進行賠償。
首先 ,出警的交警要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負全部責任 ,那麼保險公司會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剩下的20%需要自行承擔 (如果夠買了全險 ,買了不計免賠 ,那麼保險公司就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劃分:全部責任80% 主要責任85% 同等責任90% 次要責任95%
然後 ,48小時內攜帶保險單正本、駕駛證、行駛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到保險公司正式報案。
一、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險單證
2、出示行駛證
3、出示駕駛證
4、出示被保險人身份證
5、出示保險單
6、填寫出險報案表
7、詳細填寫出險經過
8、詳細填寫報案人、駕駛員和聯系電話
9、檢查車輛外觀 ,拍照定損
10、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
11、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
12、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
13、交付維修站修理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愈拒不出院賠償問題
受害人如果傷愈仍拒不出院的 ,不僅會因住院時間加長而增加住院費 ,與之而來的還伴隨著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項目的一並增加 ,這對於賠償義務人而言 ,是不公平的。因此 ,在受害人有意進一步擴大損失 ,而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 ,賠償義務人可以通過對受害人的傷情鑒定、醫院的診斷書等有效證據進行質證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至於受害人增開與傷情無關的葯物時 ,通過對受害人的傷情情況與所開葯物進行比較 ,就可獲知增開的葯物有無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對於所增開的葯物 ,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擴大損失的目的 ,而是醫院的做法並且受害人對此不知情時 ,此部分責任將不能由受害人來承擔。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1、不建議當事人雙方私下協商解決該交通事故的賠償。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由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該認定書有異議的 ,可以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注意:此處的「復核」 ,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復議」。
3、當事人(我老公)應當充分利用機動車「交強險」等保險予以維權。
隨著道路上車輛的不斷增加 ,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 ,當交通事故給當事人在人身造成一定傷害後 ,也是會給生活和工作上帶來諸多的不便 ,所以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 ,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事故的責任方來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 ,一般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項目。


『陸』 保險公司理賠期限到底是多長時間

有時間限制的。

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2 年。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6)保險公司對人傷理賠的時限擴展閱讀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

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原則

重合同,守信用。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堅持實事求是。在處理賠案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給付標准、給付金額。

主動,迅速,准確,合理。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參考資料:網路—保險理賠

『柒』 新保險法對保險人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有哪些規定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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