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方不滿意保險公司的賠償方案怎麼辦
這種情況你只能讓對方起訴你和你所購買的保險公司。只要法院判了,判決需要購買原廠配件,那麼保險公司就會按照法院判決執行。判決不需要購買原廠配件的,那就直接維修就行了,還是保險公司賠。
② 對方不同意保險公司開出來的理賠,我該怎麼辦
您好!只要是正常的理賠程序的話,這跟您是沒有關系,讓他找保險公司就可以,或者讓交警介入,當然人家車輛發生了事故,車輛會進行折損,這是人之常情,這個就需要你們進行協商了。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③ 車輛全保撞車了,我全責,保險公司定損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還是尊重保險公司的意見,要不讓物價認證部門給車定損,不是一碰就全換的。建議讓對方走法律程序。
④ 對方不同意保險公司開出來的理賠,我該怎麼辦。
如果兩人再協商不成,你就不用管他,讓他起訴吧。不合理的賠償法律上也不會支持。
⑤ 對保險公司理賠不滿意怎麼辦
保險協會仲裁或交人民法院判決。
首先看保險公司賠付的有沒有問題,而不是是否滿足你的要求。你的要求只有是合理的,必要的,才會被支持。就拿醫療報銷來說,不是什麼葯都給你報的,他有一個類似醫保的標准。而且對於各項費用他都有標准。像誤工費是根據行業平均基數來的,而且你要保留各種單據。
我有個同事,她家的新車叫人給撞了。對方不同意去4S店維修,因為4S店的報價會很高,全責方沒上專修險,保險公司不給報銷。於是雙方車輛仍在停車場... ...在此期間是不是所有打車費都都可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呢?顯然不是。
⑥ 我駕私家車出了交通事故,該保險公司理賠,可對方不同意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我該怎麼辦
1、建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理賠都要通過對方同意支付的情況下才會將賠償款支付給你(有些保險公司還是直接將保險賠償款給對方,由對方支付給你)。故對方不同意理賠方案,則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2、光就車輛理賠自己會寫起訴狀,自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用專門聘請律師。
⑦ 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怎麼處理
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的話,保存好證據之後,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就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的就向人民法院起訴。
理賠程序
1、立案查勘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
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
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7)保險理賠對方不同意怎麼辦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
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
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組庭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