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那就可以去交警那裡結案了。
2、去交警那裡結案是要雙方都去的,把你們雙方的協議內容報告交警,交警要把內容記錄在事故處理報告書中的,然後雙方簽字就完成了。
3、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是要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事故處理報告書的,其中關於民事賠償的調解的內容也在里邊了。再加上你手裡的費用單據和收條,車輛行駛證和司機的駕駛證復印件,即可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了。
注意,保險公司不一定會全賠。
回答補充問題:事故結案時沒有很嚴格的時間限制的,一般對賠償追訴期為兩年。半年不算時間太長,好幾年才結案的都有。關鍵是以傷員治療和賠償調解協商成功為條件的,有時也有雙方均達不成協議,以協商不成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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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還沒賠償,交警隊要結案可以嘛
可以的,只要認定書下達基本就是結案了,接下來的賠償問題就是事故雙方和保險公司一起商定了,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場簽訂賠償協議,保險賠償就完事了,不能達成協議的,只能起訴到法院,交警管不了了,然後由法院判決如何賠償。最後是以法院的判決為準的。
❸ 保險理賠有效期 未結案
保險會理賠,由於調解失敗,訴訟時效可以交警製作的終結調解書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1年。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是:
1、協商損害賠償爭議,但未達成協議的。
(1)自行協商,但未達成一致的,從達不成一致意見之日起計算;
(2)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但未達成一致的,從接到交警當場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計算;
(3)交警適用一般程序調解,但未達成一致的,從接到交警製作的終結調解書之日起計算。
2、協商損害賠償爭議,達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從協議書約定履行的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協商損害賠償爭議的。
(1)未達到傷殘的,從醫療終結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2)達到傷殘的,從傷殘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計算;
(3)死亡的,從辦案機關通知屍體火化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4、肇事逃逸的,從接到交通警察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或者從確定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交警隊處理,交警隊決定不予受理的,從接到交警隊送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6、需要康復治療、後續治療的,從康復和後續治療費實際發生之日起計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從接到相關的法律文書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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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傷者未痊癒保險提前理賠結案可以嗎
保險是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只要提供全資料,他就進入理賠程序。如果不不大,他經兩級批示就可以了,所以說他不會等到你痊癒了才能給你,他只是根據直接金額就把錢給你兌付了,這是正常的。
❺ 保險公司理賠後就算結案嗎
不一定的,如果你買的是輕症豁免功能的險種,那理賠後合同繼續有效,而且不用交後續的費用了
❻ 去年的車輛理賠未結案可以繼續保險嗎
可以,如果去年出險案件金額較大,可能對今年的保險有影響
❼ 保險沒有理賠清楚可以結案嗎
假如你買了交強險(強制險)(交強險還是可以賠對方財產2000元),及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30萬, 打比方如果對方死了要賠41萬,總共交強險賠11萬,商業險賠30萬,那對方車損就沒保額賠了,你可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投訴。
❽ 交通事故未結案 保險可以賠付嗎
車輛出了事故,前期都是由自己墊錢支付,事情處理完畢後,把相關資料和發票交給保險公司,按照數額大小來決定賠償款的支付時間。
相關資料包括:1.事故認定書 2.拖車費,停車費 吊車費等(需要購買車身險) 3.撞壞的設施賠償費(需要現場照片,定損清單,和賠付發票) 4.修車費的發票等幾樣 如果有人員受傷,要等到傷者出院後,統一結算醫療費用並收到醫院給予的發票。
以上東西全部到手後(你有的就拿,沒有的就不算),猜可以全部理賠,不存在單獨理賠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❾ 車險馬上到期了還有個案子沒結案會有什麼影響嗎
沒有影響的,放心續保。車險理賠周期是出險之日起兩年的有效期。換一家保險公司沒事。沒有什麼其他損失。
一是,車輛保險就要到期,按時交車輛保險費。二是,之前車輛出事故案件還未結案,之前的保險還有效。但是,之前的保險單要收好,等傷員出院保險公司賠償完畢,就無效。
關於保險理賠,有效期兩年,兩年內你不去辦理理賠,就視為你放棄索賠權,盡快收集保險理賠單據,與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取得聯系。
(9)保險理賠未結束可以結案嗎擴展閱讀:
車險理賠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理賠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車險理賠工作具有顯著的特點: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標的流動性大、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道德風險普遍。
車險理賠工作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賠償處理過程中,特別是在對汽車事故進行查勘工作過程中,必須提出應有的要求和堅持一定的原則。
(一)樹立為保戶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在整個理賠工作過程中,體現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作用。當發生汽車保險事故後,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安排事故車輛修復,並保證基本恢復車輛的原有技術性能,使其盡快投入生產運營。
及時處理賠案,支付賠款,以保證運輸生產單位(含個體運輸戶)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現場查勘,事故車輛修復定損以及賠案處理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即嚴格按條款辦事,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靈活處理,使各方都比較滿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
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的一定要賠,而且要按照賠償標准及規定賠足;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拒賠部分要講事實、重證據。
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誠實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三)堅決貫徹「八字」理賠原則
「主動、迅速、准確、合理」是保險理賠人員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保險理賠工作優質服務的最基本要求:
(1)主動: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對出險的案件,要積極、主動的進行調查、了解和勘察現場,掌握出險情況,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保險責任。
(2)迅速: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查勘、定損處理迅速、不拖沓、抓緊賠案處理,對賠案要核的准,賠款計算案卷繕制快,復核、審批快,使被保險人及時得到賠款。
(3)准確:就是要求從查勘、定損以至賠款計算,都要做到准確無誤,不錯賠、不濫賠、不惜賠。
(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賠工作過程中,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按條款辦事。在許多情況下,要結合具體案情准確定性,尤其是在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過程中,要合理確定事故車輛維修方案。
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辨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不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盲目結論,或者計算不準確,草率處理,則可能會發生錯案,甚至引起法律訴訟糾紛。
當然,如果只追求准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工作效率,賠案久拖不決,則可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保險公司的形象。總的要求是從實際出發,為保戶著想,既要講速度,又要講質量。
(四)注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作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對事故當事人和保險當事人在利益調整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
由於它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范圍,保險人習慣採取「拿來主義」,必定給保險企業帶來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認定書》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范圍。
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採取了「拿來主義」,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因此,對《認定書》不宜採用「拿來主義」,應對其進行證據審查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
(1)從事故當事人的情況來看,《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受到了影響和破壞,客觀上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根據《辦法》第34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
最明顯的一例,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各保險公司制定的《汽車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均規定: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差異,一定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
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坦途,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某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就範,達到其目的。
一是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的考慮,二是想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有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也由於前述的原因,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經濟杠桿,無形中鼓勵車方承擔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更有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參考資料:網路-車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