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其具體內容有:(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於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並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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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是
補償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近因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代維求償原則;
3. 保險理賠中公平合理
含義有兩點:
1.有損失,才有補償
2.損失多少,補償多少
一方面可以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另一方面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具體如下,希望對你有幫助,祝好運: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必須在保險責任范圍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損失補償原則是由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確定的,這是財產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意義
損失補償原則除了與海上保險法其它原則(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則)密切相關外,還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復保險與分攤等規則。在英國,損失補償原則來自於禁止賭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國,損失補償原則來自於公平原則和禁止不當得利的規定。損失補償原則禁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得利,從而減少了道德風險,維護了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具體內容有: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於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並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1]
限度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委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成立,其條件是: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所以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干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
3、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才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
5、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並且不得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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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有哪些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5.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