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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和判決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1-09-29 13:59:03

⑴ 交通事故經司法和調解,保險賠償上有什麼不同

兩者有區別
所花時間不一樣
「一般情況下,與法院訴訟相比,公安機關調解交通事故相對經濟、高效。調解的達成通常是雙方當事人互讓、共識的結果,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然而,公安機關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具體選擇哪種方式來解決交通事故還要視情況而定……」
從時間上說,公安機關的調解時間為10天,比較快速,而法院審理的簡易程序為期3個月,普通程序為期6個月,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時間。對於賠償標准,公安機關調解和法院審理同樣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作出,只是調解達成協議後,保險公司理賠時按照自己的規定核定理賠保險項目和標准。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有利於理賠時按照判決標准強制執行。
執行力不同
公安機關的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如果一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此外,在公安機關的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調解,公安機關據此只能終止調解而不能對其進行制裁。
而在法院訴訟中,如果被告方無故不參加開庭審理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如果受害人急需醫療費,還可以申請先行給付,經法院審批後,可以先行強制執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傷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機關則無此權利。
效力不同
公安機關在調解時,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今後治療費的承擔內容,但是不能排除雙方的約定以及有爭議後訴訟權利的免除。
當事人如果是自願、客觀、真實的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有效的,但是並不代表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就不能再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時當事人對自身身體狀況判斷有誤,後來發生了無法預料的變化,對方當事人還應當承擔變化後的費用。因為協議只是對穩定情況下的約定,限制人身權利的約定條款是無效或者是可以撤銷的。如果對自己的真實狀況不了解,無法預料是不是穩定,可能產生重大誤解,按照《民法通則》對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調解時,受害人如果不接受肇事方的調解條件,就很可能得不到當時急需的醫療費用,不得已答應對方的一次性調解條件,屬於乘人之危的行為,同樣可以撤銷。
兩者的好處
調解的好處
賠償到手快,一次性了解
訴訟的好處
訴訟得到的賠償多,有時比和解多數倍
簡單,當事人只需在起訴時即拿到賠償款時簽兩次字就可以了,如傷殘有遺留問題,還可以再次起訴解決
兩者的弊端
調解的弊端
為了拿到賠償款解決燃眉之急,放棄部分利益,相對錢少,還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訟的弊端
時間較長,快則兩三月,慢則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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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請問交通事故的賠償案子法院判決金額和保險公司最終理賠的數額會有差距么

法院判決的金額為傷者實際得到的最終賠償款,其包含了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給傷者的金額+肇事方個人承擔的賠償金額。
例如:

判決如下:
一、判令被告X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財產損失XX元;
二、判令被告X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財產損失XX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⑶ 交通事故法院的判決與保險公司理賠不一致以法院判決為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具體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交通事故法院的判決是根據我國的《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等進行判決的,而保險公司的理賠一般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一致以法院判決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⑷ 法院判決和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的計算方式和地方法院的計算方法有點出入.

一般情況下以法院判決為准.

保險公司說最好打官司,是有道理的.

因為打官司後他們會以法院的判決為准賠付.

所以說遇到這種情況最好打官司.

假如打官司後保險公司未按法院判決賠付的話,可以起訴保險公司.

⑸ 法院判決了保險公司怎樣理賠

有法院判決書,保險公司就按照判決書內容條款來理賠。

⑹ 保險公司理賠達到幾十萬必須判決執行嗎

保險公司達到一定的理賠額度之後,必須要按照判決書來執行,因為一大筆金額,保險公司不可能隨隨便便就理賠出去的。

⑺ 法院的調解和判決有什麼區別經法院調解,所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保險公司

1,調解書不能上訴,只能有條件地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調解書送達至當事人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⑻ 法院判決後怎麼找保險公司理賠

  1. 保險公司收到判決書及判決書生效後,都是會主動履行判決書的;

  2. 如保險公司沒有主動履行,可持判決書要求其履行;

  3. 如仍拒絕履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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