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這樣,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鑒於此,應對其進行查實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要說明這一點,我們就需要了解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及對其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沒風險。由於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於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並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後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於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三、對此類責任認定書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綜上所述,這種建立在事故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如將其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理合法:
1、它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直接採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藉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這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繫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採取客觀全面、公正科學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分清責任、採信證據。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制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四、對保險人應付此類問題的幾點建議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擅自改變其作出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是保險人仍應以積極作為來彌補其可能存在的這樣那樣的不足。具體可以作到以下幾點:
1.以積極的行為決定是否採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既然為保險人提供了彌補可能損失的手段,那麼保險人應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後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採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險條款。對於車輛和財產損失的核定,《條款》上有明確規定,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條款》宜同樣作出規定,對涉及保險理賠范圍內的責任認定事宜,保險人有權依據事實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擊騙賠行為。依據《保險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採取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它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當然,以上幾種手段的運用,必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礎上,應賦予保險人在大范圍內對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權,為保險人提供調查取證的空間,但這絕不等於說對每起理賠的交通事故,保險人都要做到事無巨細,調查一切細節。保險人面對著如此數量的被保險人,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如此。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書畢竟是有權機關作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所以在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問題上要求保險人作出具體的判斷分析。這樣,對保護保險人而言,其脫離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損失和承擔的風險才是有利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保險公司理賠一般需要多久
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2 年。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保戶提出索賠後,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應答時間:2020-11-1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❸ 保險公司怎麼理賠
你說的情況對方應該傷不會重,那麼正常賠償給傷者的有醫療費,誤工費,如果需要護理的還有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與事故處理相關的一些費用。
具體操作不是都交給保險公司你甩手不管,正常所有的錢都需要你自己先墊付,要等事故責任認定出來,傷者治療終結並賠付完,你拿著責任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賠償給對方的票據憑證,調解書以及其他與保險理賠有關的材料到保險公司理賠。
你的車子被扣押,需要你自己到交警隊辦理,如果沒有車檢,較快就能提車,如果需要車檢,那麼比較慢,一般交警在現場勘查完3天內申請車檢,車檢有20天的期限出車檢報告,需要作出車輛報告完5天內完才能放車。這里時間不包括節假日、星期六日。
希望採納
❹ 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一般正常流程為:
1.報案(在壽險中大多數情況報案不是必須的)
2.保險公司核實、查看(財險和壽險的具體方法會有一定區別)
3.遞交理賠資料
4.保險公司核賠審核並按照保險責任計算賠付金額(大額理賠與可疑理賠需要再次查驗)
5.下發理賠通知書(或賠付或拒賠)
6.結案
❺ 保險公司怎麼理賠 過程
1、受理報案。受理報案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將事故情況登錄備案。一般來講,報案是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有助於保險公司及時了解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介入調查,盡早核實事故性質;同時保險公司又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況,告知或提醒申請人所需准備的材料,並對相關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徑給予指導。
2、受理材料、立案。受理立案就是保險公司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理賠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需要補交材料或保險公司確定是否受理的過程。在立案環節中,保險公司的立案人對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不清晰的,會當即告訴申請人補交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清晰的,即時告知申請人處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時間,並告知保險金的領取方法。
3、調查。調查是保險公司通過對有關證據的收集,核實保險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實性的過程。調查過程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機關的配合,申請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否則將影響保險金的及時賠付。
4、審核。審核就是指案件經辦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客觀事實、確定保險責任後精確計算給付金額,作出理賠結論的過程。
5、簽批。簽批是指理賠案件簽批人對以上各環節工作進行復核,對核實無誤的案件進行審批的過程。
6、通知、領款。案件經過簽批環節後,保險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前來辦理領款手續了。為了使保險公司能准確、迅速地聯系相關受益人,申請書上必須填寫准確的電話號碼及聯系地址。總之,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在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法律為准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客戶的應得利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保險公司的理賠環節及步驟一般包括哪些
您好,保險公司的理賠環節及步驟一般包括:
受理報案
受理報案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將事故情況登錄備案。一般來講,報案是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有助於保險公司及時了解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介入調查,盡早核實事故性質;同時保險公司又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況,告知或提醒申請人所需准備的材料,並對相關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徑給予指導,比如說康惠保重疾險就醫的話,保險公司會提醒投保者去保險合同規定的醫院進行。
受理材料、立案
受理立案就是保險公司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理賠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需要補交材料或保險公司確定是否受理的過程。在立案環節中,保險公司的立案人對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不清晰的,會當即告訴申請人補交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清晰的,即時告知申請人處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時間,並告知保險金的領取方法。
調查
調查是保險公司通過對有關證據的收集,核實保險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實性的過程。調查過程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機關的配合,申請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否則將影響保險金的及時賠付。
審核
審核就是指案件經辦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客觀事實、確定保險責任後精確計算給付金額,作出理賠結論的過程。
簽批
簽批是指理賠案件簽批人對以上各環節工作進行復核,對核實無誤的案件進行審批的過程。
通知、領款
案件經過簽批環節後,保險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前來辦理領款手續了。為了使保險公司能准確、迅速地聯系相關受益人,申請書上必須填寫准確的電話號碼及聯系地址。
總之,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在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法律為准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客戶的應得利益。
❼ 保險公司應該如何理賠
在事故發生時,首先報交警,然後報保險公司,並告知有人傷。在一般情況下有人傷的事故交警都會直接拖車,待人傷處理完以後才能放車。交警會給你開一張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人傷事故,不論你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都會分配點事故責任。如果交強險和商業險不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要分別通知交強險及商業險公司,人傷都是先由交強險公司先賠付,傷殘11000,死亡是110000(以上都是在你全責的情況下),在超出交強險賠付限額時,由商業險公司賠付,前提是你買了商業三者責任險。傷者到醫院醫治,同時保險公司會告知你負責人傷的聯系方式,對方會通知你告訴你相關的方式,一般要把在醫院治療的相關醫療發票收好,最後在人傷完全好以後,將醫療發票及交警證明,自己的相關證件保險單據一並帶上到相關保險公司做理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