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相關款項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在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後,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按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商業信用風險:1、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指法院已宣告買方破產,或買方已接到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的判決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產接管人接管,或買方已作出將其全部資產用於清理債務的安排,或買方的債權人已接收買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2、買方收貨後超過付款期限四個月以上仍未支付貨款;
3、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而其原因並非由於被保險人違約,且被保險人已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迫使買方收貨付款;
政治風險:
1、在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或地區,下同)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買方以貨物發票上寫明的貨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但在不違反買方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的前提下,須先由買方按保險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銀行或機構存入相等於他所欠貨款的本國貨幣;
2、在被保險人和買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3、在被保險人和買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撤銷已頒布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不批准進口許可證的展期;
4、買方所在國或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5、買方所在國發生戰爭、敵對行動、內亂、叛亂、革命、暴動或其它騷亂;
6、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經本公司合理認定買方已無法履行合同。 無論其它條款如何規定,本保險對下列損失概不負責:
1、在支付貨款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險或其它保險承保的損失;
2、由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3、由被保險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違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損失;
4、在貨物交付前,買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為,被保險人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 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5、在交付貨物時由於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6、由於被保險人的或買方的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為引起的損失;
7、被保險人未按本條款第十八條申報的出口項下發生的損失。
8、被保險人向未經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額並且不適用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9、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本公司索賠的損失,但被保險人仍須遵守本條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本保單適用於被保險人按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 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第四條 本保單不適用於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第五條 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單可適用於下述合同: 1、規定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
2、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
3、信用期超過180天合同。 對本保單責任范圍內發生的損失,被保險人在損失已經確定後即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時應提交保險公司規定格式的索賠申請書和有關的貿易合同、發票、貨運單據、銀行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損失證明文件。 對被保險人因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所致損失的索賠,本公司在證實買方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後盡快賠付,對其它原因所致損失的索賠,保險公司在下列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後盡快賠付。
1、 買方拖欠貨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二)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四個月。如付款期限已按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展延,賠償等待期為該展延期限後四個月;2、 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三)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貨物重新賣出或處理完畢後一個月;
3、買方國家匯兌限制即本條款第一條第(四)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如買方已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為存款後四個月,如買方所在國禁止買方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四個月。
4、本條款第一條第(五)款至第(九)款中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造成損失的事件發生後四個月;對買方無力償付債務引起的損失如,被保險人未在買方被宣告破立或喪失償付能力後一個月內提出索賠,對其它原因引起的損失,未在上述賠償等待期滿後兩個月內提出索賠,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索賠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對有付款擔保和存在貿易糾紛的合同,保險公司定損核賠的原則是:
1、 對於有付款擔保的合同,在擔保人按擔保協議付款以前,或法院對擔保人做出判決以前,或在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都認為對擔保人不必進行或繼續進行法律訴訟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2、如貿易糾紛引起買方拒付或不付貨款,除非保險公司書面認可,在買方撤回其要求或被保險人通過法律訴訟確立其要求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3、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從受損金額中扣除下列款項:
(一)買方已支付、已借貸、已抵債及其它被保險人已同意的買方反索賠款項;
(二)被保險人有權撥作貸款的款項;
(三)被保險人已通過其它途徑收回的款項,包括轉賣貨物或變賣抵押品所得的款項;
(四)被保險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合同而節省的費用,包括代理人傭金等;
(五)被保險人與買方已商定的降價部分;
(六)被保險人根據出口合同應向買方收取的利息中屬於保險公司賠款日期後的利息部分;
(七)其它的被保險人已獲得的或即將獲得的款項或權益。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分別按保單明細表所列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百分比賠償,但賠償額以不超過經本公司批準的買方信用限額或被保險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額的上述賠償百分比為限。 被保險人應按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各條的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如因未履行應盡義務而影響保險公司利益時,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認真審查商業信用方式出口的合同,經常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做好貨款催收工作,發生買方違約拒絕收貨及付款或拖欠貨款時,應及時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促使買方盡快收貨及付款,避免和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本保單以被保險人全部投保其適用於保單的每批出口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被保險人須於每批貨物出口後十五天內、逐批如實填寫出口申報單向保險公司申報經雙方約定,被保險人也可按月申報,即予每月十日前如實填寫出口月申報表向保險公司申報其上月適用於本保單的每批出口,對於被保險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出口,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補報,但若補報的出口已經發生損失或可能引起損失的事件已經發生,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補報,如被保險人有故意有報或嚴重漏報或誤報情況,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已申報出口所發生的損失,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獲悉下列情況,應在十天內向保險公司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
1、買方已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
2、買方已提出拒絕收貨及付款;
3、已向保險公司申報的出口中,買方逾期三個月未付或未付清貨款;
4、本條款第一條政治風險項下所列事件已經發生;
第二十條 貨物交付後,如需更改合同付款條件,包括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方式,或展延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時,被保險人必須得到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保險公司對因此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准許保險公司在任何時候核查有關帳冊、合同及與買方的往來函電,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公司賠償後,被保險人應按以下規定理:
(一)採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保險公司要求採取的包括法律訴訟在內的措施,向買方、買方的擔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
(二)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合同項下的權利,包括收取貨款和獲得賠償的權利,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三)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貨物以及同該貨物有關的單證、票據及擔保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四)被保險人追回欠款後,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追回的款項按保單明細表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與保險公司分享,追回欠款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分擔,如欠款由保險公司負責追回,追回的款項及發生的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 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向除其開戶銀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買方及其代理人泄露本保險的存在及其細節。八)其它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保單生效後,只要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不提出終止,保單將持續有效。如一方有意終止,須於每年本保單生效之周年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本保單即於該周年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必要時可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撤銷、修改或終止保單中任何規定,包括撤銷或修改信用限額,撤銷對特定國家或特定買方出口的承保,修改對特定國家或特定買方承保的費率,或對某些出口合同規定新的承保條件等,但這類撤銷、修改或終止只適用於對被保險人發出通知之後或通知中訂明的日期之後出口的貨物。第二十六條 除非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另有約定,保險費和賠款均收美元支付,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或賠款時,對以其它可兌換貨幣表示的貨物發票總值,按貨物出口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中間價換算為美元。
第二十七條 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轉讓、抵押、典當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本保單及依據本保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若以欺詐手段包括提供偽造或經塗改的單證騙取賠款,保險公司對本保單的一切責任即告自動終止,被保險人騙取的賠款須如數退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收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在國內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
第三十條 本保單以中文本為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㈡ 中信保的賠款怎麼做賬及怎麼核銷
憑與中信保簽署的保險合同和投保保單和中信保賠償證明,按正常收匯做賬並辦理核銷手續.
㈢ 進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 怎麼入賬
理論上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收益法與成本法。所謂收益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所謂資本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在其補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即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費用或損失的,取得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㈣ 關於出口信用保險,還有應如何辦理
相應的答案這里有。關於出口信用保險常見問題和相應的回答
2011-2-1013:15:57來源:溫州國際物流網瀏覽次數:14次字體:大中小本文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
問:保險公司可撤銷或降低買方信用限額嗎?
答:可以。當買方或其所在國情況惡化時,保險公司可根據情況撤銷或降低有關的信用限額。但在撤銷或降低有關的信用限額前出運的貨物仍在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內。為了共同抵禦風險,當您先於保險公司得知買方或其所在國的不利消息時,請及時通知我們,以便採取相應措施。
問:當我以D/p方式收款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D/p方式下保險公司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風險。如果您以D/P方式發貨,並只持有一個「付款交單」的信用限額時,您必須注意,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不在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銀行擅自放單;承運人或代理人擅自放貨;出口企業擅自寄單。
問:何種情況下我應重新申請買方信用限額?
答:當原有信用限額到期,您又要續簽新合同時;當出運金額增大時;當新的支付條件與原限額不一致時。
問:我在收到批復的買方信用限額時應注意什麼?
答:請先核對信用限額的買方名稱、地址和買方代碼是否與買家相符,並注意以下事項:信用限額的金額;批復的付款方式;信用限額的到期日;附帶的特別條件。
問:保險公司為何絕或限制承保我的買方?
答:可能有以下原因:買方的資信欠佳;買方有拖欠記錄;買方國家己發生政治風險項下的事件。
問:當出運後買方要求延期付款或更換付款方式時,我應怎麼辦?
答:您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在得到保險公司的書面答復後,方能同意買方的要求,同時補繳相應的保費。
問:貿易糾紛,我應怎樣處理?
答:您應首先對買家進行仲裁或訴訟,在得到判決後保險公司才能定損核賠。
問:我索賠時,應從受損金額扣除哪些款項?
答:您應從受損金額中扣除:買方已支付,已借貸、已抵債及其它您已同意的買方反索賠款項;您有權撥作貨款的款項;您已通過其它途徑收回的款項,包括轉賣貨物或變賣抵押品所得的款項;您根據出口合同應向買方收取的利息中屬於保險公司賠款日期後的利息部分;其它的您已獲得的或即將獲得的款項或權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 外匯交易編碼
我是上海的 按照外管局上海分局對於各家銀行的要求 退款的交易編碼跟隨原匯款路徑的交易編碼 換句話說 你還是填寫201013 且匯款申請書上要勾選"退款"那個選項而不是選"其它" 不過問題是交易附言 外管局的要求是附言里必須註明退款兩字 同時必須寫上原匯款的國際收支申報號碼 你就這么寫
退款(進口海運費,22位申報號碼)
㈥ 外匯核銷問題:銀行辦理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貸款,企業兩筆出口單一起投保,而因限額的原因分次放款,那銀行
2樓說的不對,信保項下的貿易融資對於企業來說是可以先行核銷的,銀行是要先行為企業錄入核銷信息以便企業去辦理核銷退稅的。此外,樓主一定是銀行人員,只有銀行人員才會關心是否違規的問題。
說正題,個人覺得,既然是因為限額問題才分成了兩筆放款,而銀行錄入的總的核銷金額沒有超過企業的收匯金額,這樣也就沒有造成多收匯,不能算違規啊!
此外,國外回款的時候,只要把申報信息在金宏系統中與原核銷信息進行了關聯錄入,那也不會造成企業核銷金額重復、增加,申報信息也是正確的就可以啦,出口核銷處和國際收支處都找不出你的毛病來,這不就沒有問題了嗎~~~
㈦ 出口信用保險的追償業務
1.按照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條款的規定,在被保險人就我公司已賠付的金額出具《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後,我公司對該債務進行的追討;
2.承保合同項下我公司未賠付的欠款、在被保險人簽署《追討委託書》後,我公司對該債務進行的追討。
3.符合我公司有關規定的代理追討。 1.《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報關單》、《商品質量檢驗證書》、《可能損失通知書》、《索賠申請書》、《賠款計算書》等;
2.《權益轉讓書》、《追付委託書》(正本);
3.買賣雙方往來的重要函電及對案情的說明等。
㈧ 出口信用保險的財政補助入賬時記成了其他應收款怎麼辦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根據新會計准則政府補助的規定,會計處理要求:
第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解析:
例:2001年1月5日,政府撥付給A企業450萬元財政撥款(同日到賬),要求用於購買大型科研設備1台。2001年1月31日A企業購入大型設備(假設不需要安裝)實際成本為480萬元,其中30萬元一自有資金支付使用壽命10年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2009年2月1日A企業出售了這台設備,取得價款12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1) 2001年1月5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4500000
貸: 遞延收益 4500000
(2)2001年1月31日購入設備
借: 固定資產4800000
貸: 銀行存款 4800000
(3) 自2001年2月起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①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4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
②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37500
貸: 營業外收入 37500
(4)2009年2月1日出售該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①出售設備
借: 固定資產清理 960000
累計折舊 3840000
貸: 固定資產 4800000
借: 銀行存款 1200000
貸: 固定資產清理 960000
營業外收入240000
②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益 9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900000
第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解析:
例:甲企業為一家儲備企業。2007年實際糧食儲備量1億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按照企業的實際儲備量給與每斤0.039元的糧食保管費補貼,於每個季度初支付。2007年1月10日起,甲企業收到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1)2007年1月1日,甲企業確認應收的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借:其他應收款 3900000
貸: 遞延收益 3900000
(2)2007年1月10日,甲企業實際收到財政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3900000
貸: 其他應收款 3900000
(3) 2007年1月,將補償1月份保管費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 遞延收益 1300000
貸: 營業外收入 1300000
(4)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