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呀,但是要看保單上面的受益人是誰,如果是公司理賠就有點麻煩
『貳』 私家車當網約車用,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私家車從事營運,保險公司不賠商業險,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費是根據危險程度評估決定的。當前,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其原因也在於此,這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的預估。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雙方協商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返還剩餘保費,否則對於保險公司顯失公平,這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內在邏輯。
『叄』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網約車平台公司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承擔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和駕駛員隊伍穩定責任,購買履行承運人責任的相關保險,一旦發生事故時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等各方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
『肆』 兼職跑網約車如果出了事故,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不會賠
如果在兼職跑網約車的時候出現了事故,保險也是會理賠。因為這個車輛肯定是買了保險的。車輛保險肯定是在你出現事故的時候就要進行理賠,不管你是開著這個車是工作還是去遊玩,只要是發生了事故車輛都是要進行理賠的,不過這個理賠的金額是多少,還是要根據當初你買的保險是什麼保險來決定的,有的人買的是全額的車險,所以就是會全額的理賠,而有的人買的是承擔百分之幾十的損失的保險。
這也是保險的意義所在,保險就是為了防止人們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沒有錢去醫治,所以才會有的人去買這種保險。不過我們要買保險的話,一定要去買一些大公司的保險,這些大公司才不會耍賴。他們的保險才是更加有保障的,而一些小公司他們在理賠的時候肯定會找很多的理由推脫,跟他們扯皮,真的是非常耗費心神的。
『伍』 網約車保險這么理賠
網約車保險怎麼處理?
從目前已經出台了細則或者徵求意見稿的城市來看,還需要完善的是出台落地細則,當前雖然已經確定了網約車的合法化,但是在執行中還會遇到許多問題。
政府需要從法律、條例上規定網約車司機的資質、責任、義務等,使網約車司機沒有法律漏洞可鑽,而企業需要對網約車司機的進入進行嚴格把關,並加強對網約車司機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1.專車險:責任險的一種,投保人可以為平台和司機,服務過程中因為司機的過失導致乘客人身損失可獲得保險賠償,乘客最高可賠付10萬元,一份專車險一年最高累計賠付100萬。限額內可多次理賠。
2.駕乘險:意外險的一種,投保人為司機,保障對象為司機和乘客,每人最多可投保5份。當司機和乘客發生人身意外損失時,最高可賠付13.9萬元。
網約車合法後對保險有什麼要求?
《辦法》提出網路預約計程車:一是要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二是平台要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三是要為乘客提供相關保險。
出租行業實務中,傳統計程車綁定計程車公司,在較強的營運管理和經營壓力之下,營運行為具備「營利性」;而網約車的營運行為較為自由。按照營運程度,網約車可以分為全營運車輛、半營運車輛和偶營運車輛三類,三類車輛的保險風險差別很大。此外,順風車、合乘等承運行為中,盡管平台、車主也收取一定費用,但由於出行頻次、行使路線變化不大,對保險風險的影響有限。
因此,如果對接入網約平台的私家車,不加區分的按照營運車輛收取車險保費和承運人責任險,明顯有失公平合理,不利於網約出租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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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有營運網約車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根據保險合同的不同,家用車輛和運營車輛的保費是不同的,如果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車輛使用性質就變成了營運車輛,屬於保險法中「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若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增加保險費的,在網約車營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簡要案情
2016年8月,滴滴兼職司機張某,通過滴滴平台接到乘客,途中不慎與行人王某發生碰撞並致其受傷。王某因此次事故花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0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的商業三者險。當事人就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不同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私家車用作網約車接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具體分析
按照我國現行車輛管理法規,機動車輛按其使用用途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大類別。本案中,張某以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通過打車軟體平台接下網約車訂單,運送不特定乘客, 其有收取費用的意圖,因此,張某以自用名義的車輛實施網約有償載客是營運性質的行為,改變了車輛原有登記的性質。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並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險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顯增加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這既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預估,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超過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事故發生的合理預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而言則顯失公平。
保險法中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張某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車輛使用性質已變成了營運車輛,屬於保險法中「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張某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返還剩餘保險費。張某未履行通知義務,其網約車營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柒』 用自己的車考了網約車駕駛員證後續對保險理賠有影響嗎
考了網約車駕駛證,如果要做網約車業務,那麼最好車也要改成網約車,就是到車管所把車的使用性質從私用改為網約運營車輛。如果沒有改的話,一旦在進行網約業務時候發生事故,你私用營運,保險公司會拒賠的。
『捌』 網約車保險怎麼處理
網約車經營已經是合法化了,但在現實生活中,網約車還存在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保險理賠就是很多司機著急上火的原因,在理賠的時候非常的困難,麻煩也有很多。那麼,如何解決網約車保險理賠難問題?
如何解決網約車保險理賠難問題?
1.交通事故率偏高,保險經營受擠壓
我國交通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從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數的統計中可見一斑。
我國2002年萬輛死亡人數高達53人以上,遠遠高於美日;11年後的2012年,中國萬輛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仍是美國的4倍,日本的9倍(參見右下表)。2015年,我國機動車擁有數為2.79億輛,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72387人,萬輛死亡人數為2.59人,該數字仍然高於發達國家,成為世界上死於交通事故人數較多的國家之一。
由於我國交通事故的發生率居高難下,不少保險公司經營遭遇滑鐵盧,車險經營呈現赤字。有的外資保險公司,如美亞保險,面對巨大的中國車險市場,也只能望洋興嘆,選擇退出車險經營。
私家車發生事故的風險率本來就比較高,如果再加上經營網約車業務,在擁堵的車道上,更是增大事故發生率,保險經營利益將受到一定程度的擠壓。
2.營運前缺少培訓,事故發生率高企
私家車駕駛員沒有受過商業運營駕駛車輛的專業訓練。
在國外,如要獲得計程車司機的駕駛執照,除考普通駕駛執照的必修科目外,還必須增加計程車載客駕駛科目的訓練和考試。如果沒有接受過此類專業訓練,對如何安全駕駛和保護乘客,僅限於感性認識,沒有實踐經驗和理論支撐,那麼當駕駛途中路況突發異常的情況下,就不知如何有效保護乘客的安全,容易發生載客受傷的事故。
因此,當加入私家車保險的網約車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對因駕駛員沒有受過專業訓練而導致風險顯著增加的運營車輛拒賠,於情於理都無可指摘。
3.網約車確立新政,無適合保險產品
如前所述,私家車兼營網約車業務,私家車保險不能覆蓋其風險,但是其又非正式營運車輛,也不適合加入營運車輛保險,按目前的保險費率計算,營運車輛保險的保費大約是私家車保險的一倍。那麼,網約車到底應當加入何種車險?
答案是,目前暫無適合私家網約車加入的保險。因此,私家網約車主在投保時遭遇尷尬,不少 保險公司直言,由於沒有合適的保險產品,原則上不予接受投保。
詳究其原因,是因為保險公司面對的是保險風險發生率完全不一的人群,私家網約車中有的將其作為職業每天十幾小時載客,有的僅月載客數次,出車的頻率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天氣而異,因生活節奏而異。保險風險發生率隨著載客次數的變化而變化,面對如此風險率不一的人群,無法採用統一的保險費率標准,保險公司暫時無適合險種出台。
為什麼風險程度不同的對象,不能加入同樣一種保險呢?這要從保險經營的原理講起。保險經營是靠大數法則而建立起來的一種事業,世界上風險的發生看似沒有規律的現象,如果增加觀察的數量,達到大數時,其規律就出現了。最明顯的大數事例就是人的性別,從小范圍看,如看一個村落,男女人數可能不會各半,但是放到大數中,世界上的男性和女性比例各佔50%,這就是大數法則。保險經營就是建築在這樣一個法則之上。地震,暴風雨等自然現象,人的患病,車禍的發生,看似毫無規律可循,但在大數法則中,可以找到其發生的規律和發生的頻率。由於保險公司補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金,是源於每位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因此,保險經營要求是凡參加同一種保險的人,在風險發生率等條件上必須是基本相同的,在承擔風險的比率上也要求是均等的,這樣才能計算出該種被保險人群的風險發生率,參加人應繳納的保險費,才能保證萬一風險發生,保險公司能有足夠的經濟支付能力為投保方(含被保險人、受益人)補償因事故而帶來的損失。
因此,風險發生率大幅度高於標准者,不能使用同一個保險品種,如果使用同一保險品種時,則對其他參加該保險的投保方不公平。微小的風險差異,可以通過提高費率等方法來調整,但是,風險量過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一般不會採取以提高費率的方式接受繼續參保,而是採用拒保的方式來解決這種難題。
總之,由於網約車的出車頻率隨意性太強,其風險程度參差不齊,保險品種內的風險率無法進行測算,因此,無法根據大數法則下的風險發生率對保險費率進行釐定。換言之,風險發生率無法確定的話,如果按照現在私家車和營運車保險產品設計的思路,保險產品無法設計,專門為網約車設計的新產品難以登場。這就是為什麼當網約車新政實施後,而與其相匹配的保險產品遲遲不能問世的主要原因。因此,保險公司在開發保險產品時,如何緊跟新形勢,開發適合網約車的新產品已經成為保險行業的課題。創新產品的問世,尚需時日。
4.「從人」「從車」哪種好,保險設計遇難題
私家車主從事網約車業務,其主要表現為「車主利用業余時間兼職」,而並非是車輛從私家車的性質改變為「取得運營牌照正式的運營車輛」。
我國的商業車險採用的是「從車原則」,以「車」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並釐定費率。換言之,保險產品的設計,車險費率的釐定是根據投保車輛的以往發生事故的情況來判斷,不考慮駕駛人員的因素。
其實,汽車的方向盤掌握在駕駛人員手中,目前尚未到全自動駕駛車輛的時代,人的因素在風險發生率中占據主要的地位。除了飲酒、醉酒、葯物等法律禁止駕駛的事項外,年齡,交通事故的肇事前科和違反道交法記錄,都將直接影響未來的風險發生率。特別是年齡,根據各國經驗數據顯示,18歲到20歲之間年齡段,交通事故的風險發生率最高;20歲到26歲年齡段,風險發生率相對26歲以上的年齡層較高;而65歲之後,人的反應相對遲鈍,也容易違規和發生交通事故。由於各年齡段風險發生率各不相同,因此,理應將上述年齡段的人群予以區分,不同的年齡段適用不同的保險費率,費率的精準化有助於減少事故的發生。
到底是以網約車的兼職者為保險標的(從人原則)來設計產品和釐定保險費率,還是根據車輛為保險標的(從車原則),根據其使用性質的改變來設計產品和釐定保險費率,目前尚無權威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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