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營運損失如何確定
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2、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㈡ 如何界定營運車輛與非營運車輛
界定:商用即是運營車輛,自用即是非運營車輛。
合法的營運車輛是指經過運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營運的車輛。一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專門貨運的車輛。而非營運車輛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貨運車輛,比如商店自用。
題目所說的情況就屬於自用。不存在什麼違法的行為。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分歧】
對於如何認定車輛是否屬於「營運」性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國家對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劃分,「營運」車輛應該具備道路運輸資格證、從業資格證,且在運管辦理所登記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車輛。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現實習慣,只要車主將該車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並取得相應報酬的車輛就應屬於營運車輛,而不管該車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規上規定的資格要件。
按照1986年《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營運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運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由此可見,只要是能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就具備了營運性質了。
至於是否按照行政規定辦理了「營運證書」或者從業資格證的,是行政管轄的范圍,不涉及到對「營運」性質的認定。
㈢ 營運車輛涉及到理賠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誤工費嗎
沒有這個賠償,如果想取得這部分賠償的話,你可以向當事人索取或是到法院去提起訴訟
㈣ 營運損失是否屬於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案例:孫先生為自己的車投保了交強險。某日,孫先生在駕駛過程中因觀察不周與李先生駕駛的計程車發生追尾。經交警認定,孫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並未造成人員受傷情況,僅兩車受損。計程車李先生修完車輛後與孫先生協商解決,李先生要求孫先生賠償其車輛損失以及因這次修車3天所發生的營運損失。孫先生認為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中有誤工費一項,認為此營運損失應當與其性質相同,就答應了李先生的要求。在賠償完李先生後,孫先生到保險公司申請交強險索賠,保險公司對計程車李先生車損部分予以賠付,但對其向孫先生要求的營運損失予以了拒賠,保險公司的理由是營運損失屬間接損失,交強險不予賠付。 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計程車的營運損失是否屬於誤工費的范疇,對於營運損失交強險是否應當予以賠付。誤工費系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賠償項目,誤工費是指在遭受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於受害人因傷無法勞動而造成的直接的收入損失,對於誤工費的計算以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屬於直接損失的一種。因誤工費應得到賠償的條件是:1、受害人本身遭受到了人身傷害,2、因人身傷害造成無法正常勞動而出現損失,此需要有醫療機構的證明。在滿足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誤工費的賠償。本案中李先生僅僅車輛受損其並未受傷,不滿足誤工費賠償標準的第一項,因此李先生的營運損失和誤工費的性質完全不同。交強險的賠償的范圍為直接損失,而對於間接損失不應予以賠償。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營運損失的性質,計程車的營運損失系在出現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而發生的損失,此損失的性質為間接地損失,當然,保險公司不賠償並不代表該筆損失得不到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在本案中孫先生賠償李先生的營運損失是正確的。本案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保險公司主張營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是正確的,對此部分損失交強險不應予以賠付,依法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㈤ 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保險理賠方面有什麼區別
只是證件和費用的區別的話,以下幾點可以解答:
營運車輛:
1.車輛行駛證的「使用性質」一欄載明--「營運」。
2.並且需要在運輸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的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人員除了需要能夠駕駛該准駕車型的駕駛證外需要辦理從業資格證
3.需要向運輸管理部門定期繳納運管費
4.可以從事以營利為目的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非營運車輛:
1.車輛行駛證「使用性質」一欄載明「非營運」。
2.不需要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人員僅需要能夠駕駛該准駕車型的駕駛證即可
3.不產生任何運輸管理費用,即不向運管部門繳納運管費
4.不能從事以營利為目的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即不能用該車進行客、貨運輸
㈥ 保險公司如何區分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我私家車加入滴滴,出事故可要求理賠嗎
親,非常抱歉,滴滴出行不受理私家車加入。
㈦ 如何界定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
如何界定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界定:商用即是運營車輛,自用即是非運營車輛。
合法的營運車輛是指經過運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營運的車輛。一般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專門貨運的車輛。而非營運車輛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貨運車輛,比如商店自用。
題目所說的情況就屬於自用。不存在什麼違法的行為。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7)保險理賠關於車輛營運的界定擴展閱讀
【分歧】
對於如何認定車輛是否屬於「營運」性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國家對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劃分,「營運」車輛應該具備道路運輸資格證、從業資格證,且在運管辦理所登記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車輛。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現實習慣,只要車主將該車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並取得相應報酬的車輛就應屬於營運車輛,而不管該車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規上規定的資格要件。
按照1986年《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營運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運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由此可見,只要是能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就具備了營運性質了。
至於是否按照行政規定辦理了「營運證書」或者從業資格證的,是行政管轄的范圍,不涉及到對「營運」性質的認定。
㈧ 營運性車輛保險,如何賠償
1986年,我國出台了《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條例規定將公路運輸分為兩種,即營業性和非營業性。各種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運輸被歸類於營業性運輸,而其他的為本單位的生產生活服務的沒有產生費用結算的運輸稱之為非營業性運輸。用於營業性運輸的車輛就是營運車輛,比如說計程車就是其中的一種。
對於營運車輛,因其使用頻率較高,容易超載,所以發生事故的頻率也比較高,對保險公司來說,它的賠付率也是很高的,投保時的保費也相對較高。因此車主遵循營運車輛保險規定非常必要。
營運車輛保險規定:
第一條,要求車輛載客數和載物量不能違反規定,即不能超載;第二條,要求車主不能用運輸貨物的車輛運輸旅客,要保障旅客的安全;第三條,要求載物車載的貨物的長寬高不能違反裝載的要求。這些規定即保障了車主和旅客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也是為了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益。
做到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規則後,如果出險,則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合同條款賠付。如果違反了規則,則會出現拒賠現象。營運車輛投保,就要遵守營運車輛保險規定,這是車主們應盡的義務。即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保障了車主自身的安全。
㈨ 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保險理賠方面有什麼區別
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在後期理賠時,存在兩大明顯的區別,首先是營運車輛理賠條件更加苛刻,理賠范圍中不包括營運車輛可以理賠的火災、爆炸、自燃等財務風險,這是因為非營運車輛經常需要運載很多危險的物品,這些都可能使得行駛途中發生火災、爆炸、自燃等事故,從而造成損失,因此,自然也就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范圍。
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在保險理賠時還存在另外一個明顯的區別,營運車輛保險理賠金額和理賠次數有關,例如一輛營運車輛經常發生理賠事故,那麼就會被認為它們對自身以及社會都是不利的,很容易造成其他人的損失。所以,為了使營運車輛的事故能更少發生,保險公司就會減少對其的賠償,同時,對於經常發生危險的營運車輛,保險公司也應該相應的提高他們投保的費用,這是對保險公司權益的一種保障。而如果是非營運車輛,保險公司則會採取第二年投保車險保費上浮的制度來進行規范其駕駛行為,而理賠金額則沒有進行調整,依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規定的進行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