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人民幣:元)理賠給付時效(工作日)備注
110000元(含)以下案件10理賠材料收集齊全後
250000元(含)以下案件15理賠材料收集齊全後
350000元(含)以上案件20理賠材料收集齊全後
●理賠流程
理賠流程及各環節時效承諾
客戶發生保險事故後,在48小時內撥打95569熱線電話——三分鍾內完成報案受理
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市區30分鍾內到達現場,其它地區按里程公里數合理時間內到達現場或與客戶預約查勘時間
在定損中心或維修場所,鑒定事故損失——5000元以下3個工作日完成1萬元以下5個工作日完成
5萬元以下8個工作日完成、5萬元以上10個工作日完成
客戶提交必要的索賠單證——當場審查資料的有效性與齊全性,並向客戶出具索賠材料接受回執單
理算確定賠償金額——5000元以下的案件3個工作日內完成、1萬元以下4個工作日內完成、5萬元以下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完成、5萬元以上的案件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網銀支付保險賠償金客戶對賠償無異義,在提供准確有效的收款人銀行賬號信息後,一萬元以下案件6個工作日內賠款到賬,一萬元以上的案件8個工作日內
賠款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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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公司理賠需要什麼材料
一、基礎性理賠資料C. 醫療保險找保險公司理賠需要什麼材料
醫療保險理賠需要的材料:D. 保險理賠井岡山精神
井岡山精神
井岡山精神誕生於土地革命時期的井岡山根據地。
2001年,江.澤.民同志視察井岡山時提出了井岡山精神,即:
胸懷理想、堅定信念,實事求是、勇創新路,艱苦奮斗、敢於勝利,依靠群眾、無私奉獻。
其中:
胸懷理想、堅定信念,是井岡山精神的精髓。
實事求是、勇闖新路,是井岡山精神的核心內容。
艱苦奮斗、敢於勝利,是井岡山精神的重要內容。
依靠群眾、無私奉獻,是井岡山精神在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情操上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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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公司 井岡山精神
機動車駕駛員醉酒或者無證駕駛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在實踐當中較多。遇到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內理賠,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是不予賠償,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持該觀點、最典型的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見附件《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汪新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理賠,其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規定對財產損失不賠,並未規定對人身損害也不予賠償。持該觀點、最典型的是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見附件《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理賠,但是理由並非第二種觀點所說的財產損失不含人身損害,具體闡述如下:
一、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定保險,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是法定責任。首先,這種法定責任體現在交強險是採取的無過錯責任,即機動車有無過錯、過錯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為保險公司免責、減輕責任的法定理由,當然地,這也包含醉酒、無證駕駛等過錯不能減輕或者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其次,這種法定責任體現在交強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其本身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宗旨,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字面表述上來看,只要出現了交強險賠付的法定事由「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理賠。然後,這種法定責任體現在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等任何形式進行放棄或者規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這樣唯一一種情況下,機動車方才能夠免責,保險公司也只能在此唯一情況下免責。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條例》是行政法規,從法律體繫上來看,法律的效力比行政法規的效力要大,當他們之間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以法律的規定為准。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之間的矛盾消除,也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分析,即《條例》的主要作用在於調整保險公司和機動車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事故的受害人並沒有法定的約束力。也就是說,《條例》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是保險公司對機動車方的追償權,而不是對受害人的免責權。當機動車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況造成第三者損害的,保險公司在履行交強險的法定賠付義務以後,可以對機動車方進行追償。而在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賠付之後不具有追償權。
三、從司法理念上來看,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救濟。如果在制度設計上面,前置種種情形免除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與保護受害人權益的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馳的。其次,當法律和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者雖有規定但相互沖突,影響司法實踐者的判斷時,應當以保護受害人權益、保護弱者利益這一基本的司法理念為衡量的尺度,做出有利於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解釋和判決。
四、交強險雖然是一種強制性的責任保險,但其本質仍然是一種第三者責任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所造成的第三者損害進行補償的法律制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的規定,機動車一方即使無任何過失,保險公司也要按照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原則承擔責任,而允許機動車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重大過失情形之下不承擔賠償責任,明顯與一般的道德標准和認知邏輯相沖突。
五、機動車方面如果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違法事實,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對其進行處罰,比如罰款、拘留、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照等,而不宜將不利後果讓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人來承擔。
綜上,筆者認為,由於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付責任。
附件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汪新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2009)贛民二請字第1號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8)吉中民二終字他第81號《關於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井岡山支公司與被上訴人汪新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對於人身傷亡是否應當賠償,沒有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保險公司在無證駕駛情形下只對搶救費用承擔墊付責任,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盡管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本案情況下的賠付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條文立法本意而言,無證駕駛人對自己故意違法行為應自行承擔行為後果。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免除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你院參考。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如有明確規定,應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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