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如果碰到情況特別復雜短期內無法一攬子解決的,建議受害人可以分階段起訴,這樣既可以有效獲得賠償,又可以避免因訴訟時效過期而導致敗訴之法律風險。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貳』 保險的理賠時效,時間是怎麼算的
從報安到出理賠結論的時間, 時間限制見保險合同規定
『叄』 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什麼時間算起
你起訴保險公司是沒用的,保險公司是按照條款執行的,因為商業的意外險就是按照1-7級傷殘賠付的。
你該起訴的是旅行社,讓他承擔你的損失,和保險公司沒什麼關系。
現在所有的旅行社都該有買旅行社責任險,他們應該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獲得理賠,所以你該找的是旅行社,而且你在旅行中出車禍,他們有責任。
『肆』 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從什麼時間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應該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伍』 請問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自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計算
理由如下:
一、損失確定且實際發生是索賠的前提。第三者向被保險人索賠需要一個過程,此過程超過2年並不少見。只有先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也只有確定了這個金額才能向保險人索賠。金額確定前是無法向保險人索賠的。而且對於責任保險需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後才能向保險人索賠,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賠償前其損失是尚未實際發生的,既然尚沒有損失,當然也就無權向保險人索賠。
二、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應指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三、實務中法院判決的實例也是這樣判決的。
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9號:田乃軍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田乃軍如果要獲得保險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賠償。即,田乃軍只有在向徐某某賠償後才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鑒於保險法的規定,訴訟時效應從田乃軍向徐某某賠償之日起起算。田乃軍於2011年6月8日經朝陽法院執行,向徐某某賠償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軍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其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參考案例全文http://www.bjcourt.gov.cn/article/newsDetail.htm?NId=25000874&channel=100015002
『陸』 如何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索賠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提交資料,整齊的資料判定書交給保險公司時,包含賠付金額
『柒』 保險法關於理賠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 ,超過時效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 ,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 ,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5年 ,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2年。
為促使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時行使權利 ,便於保險人及時履行賠付義務 ,充分發揮保險對經濟生活的保障作用 ,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時效期間不行使這項權利 ,則該權利消滅。
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為兩種:
(一)屬於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屬於人壽保險的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是從法律角度認定 ,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 ,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 ,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 ,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 ,證明索賠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保險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捌』 不知道買有人壽保險,後來發現有保險,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看一下保險條款有沒有你需要的理賠事項。或者被保險人身故,直接報案申請理賠。
『玖』 保險理賠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保險理賠時效的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有訴訟時效限制,非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保險索賠訴訟時效是法律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險索賠權的一項重要限制。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非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壽險索賠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險索賠權,不僅要遵守保險合同關於索賠的具體規定,而且要符合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否則,保險人可以時效經過作為抗辯理由,不予賠償。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在規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權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限,法律將不予保護,權利人因此要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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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對於財產保險而言,訴訟時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這對於車損險等而言沒有問題,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就是指車輛損害發生之日。但對於責任險而言就存在問題。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如何理解?對此問題保監會於1999年對平安保險公司做出過批復,認為對於責任保險而言,其保險事故就是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應指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此批復把保險事故也就是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確定為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這就將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與其他保險區別開來。保監會的認定正確與否?有觀點認為此種理解不當,而應當自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計算。筆者傾向於此種觀點,理由如下:一、損失確定且實際發生是索賠的前提。第三者向被保險人索賠需要一個過程,此過程超過2年並不少見。只有先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也只有確定了這個金額才能向保險人索賠。金額確定前是無法向保險人索賠的。而且對於責任保險需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後才能向保險人索賠,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賠償前其損失是尚未實際發生的,既然尚沒有損失,當然也就無權向保險人索賠。二、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應指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