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車輛不明原因火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代理詞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甘肅開誠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工商銀行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代理人,與工行法律顧問一起參加庭審,現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求考慮:
一、工行既不是城市道路的所有人,也不是城市道路的管理人,沒有賠償原告損失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二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第八條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我市的城市道路是國家投資建設的,屬國家所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管理。市政府具體確定哪個部門為管理人,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工行不可能成為所有人或管理人。
如果城市道路上的構築物致人損害,是民法上的物件致人損害責任,也叫人工構築物的損害責任。侵權行為法中,通常用的概念叫國有公共設施管理缺陷或者設置缺陷致人損害的責任,其後果要由國家來承擔責任賠償。因為我們的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國有公共設施損害責任賠償,司法實踐中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審理,由所有人和管理人等賠償。
交通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賠償責任。工行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因此沒有賠償責任。
如果交通設施致人損害是由於設計、施工缺陷造成的,設計施工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行既不是設計者,也不是施工者,無賠償責任。
原告及其代理人稱工行建造了辦公樓前的護欄,但是到舉證期限屆滿,原告都沒有舉出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沒有證據支持其主張。並且本案的相關證據已經證明,護欄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拆除的。
原告代理人稱工行是其辦公樓前道路的受益人,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首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其次,即使工行是受益人,也沒有人工構築物致人損害應由受益人賠償的法律依據。機動車和行人從道路上行走時受益,不能因此要求所有機動車和行人賠償道路及其構築物造成的損失。
2002年,工行將該辦公樓出賣給了市財政局並於當日交付給了財政局,並於11月26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市財政局於2007年5月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原告認為損害結果與辦公樓有關,可以與財政局交涉。
二、自認證據應當予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告稱其「騎摩托車正常行駛至中國工商銀行市支行門前。被路面上一段埋設鋼管絆倒……」。訴狀還稱:「後經查實,此路面突起鋼管為中國工商銀行設置的路障後被拆除遺留的部分,」依據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則,原告訴狀中的陳述屬於自認證據。證明原告所稱的交通事故並非發生於人民路,而是在公園路。請求住址在人民路的工行賠償,無事實依據。假設交通事故發生在人民路,這樣強烈的事故記憶,不會短期失去,更不會在起訴狀中錯為公園路。因此,原告交通事故的發生地值得懷疑。起訴狀中的自認證據應當確認。
原告在訴狀中稱其受傷是「埋設鋼管絆倒」摔倒造成的,在庭審中又稱是「軌道絆倒」造成的,自相矛盾。到底是怎麼受到損害的,無證據證明。
原告在兩次開庭中共找了四個證人,想證明事故是在人民路發生的。但是,證人證言對事故發生的時間相互矛盾,上次的證人證明事故發生在10月份的上午10點,今天的幾個證人證明發生在11月下旬下午3-4點。今天的兩個證人證明發生事故的時間都是11月28日下午3-4點,出奇的一致,顯然是受了誘導,不具有客觀性,不符合常識。原告四個證人證言的擬證明的事實,有一點意圖非常明確,就是想推翻原告訴狀中陳述的事故發生在公園路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訴狀中陳述的屬自認事實,禁止反言。不能以證人證言推翻。不利後果應由原告承擔。
三、原告未報告交通事故,喪失了請求賠償的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原告具有大客車駕駛資格,應當知道報案規定,但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報了案。
根據以上規定,假使原告真的在人民路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未迅速報案,未能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未能得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能得到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因此,原告現在無法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無法證明是否發生了交通事故?在哪裡發生了交通事故?什麼原因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比例?喪失了請求賠償的證據。
四、證明損害事實是侵權行為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
原告代理人稱構築物侵權訴訟中構築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對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正確的。但是不能片面的理解,其前提是受害人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沒有這個前提,就不存在倒置的舉證責任。本案原告現在無法證明損害事實發生在哪裡,是公園路或者人民路。也就不存在被告對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綜上,本案如果是人工構築物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應由構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由事故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哪種責任,被告工行都沒有賠償原告損失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工行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甘肅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興安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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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發生交通事故後走快速理賠該如何處理
一定要有證明自己墊付費用的證據,保險公司才會理賠,但有的項目保險公司不一定認可。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1、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的;
3、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而增加的;
5、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保險賠償而增加的。
最後,發生車禍,保險理賠流程如下:
1.及時報案。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向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報警,及時向承保該車的保險公司報案。
2.查勘定損。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迅速調度其理賠人員查勘事故。對損壞的車輛和財產按規定核定損失金額。
3.搶救治療。有人員受傷的,應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搶救治療。
4.調解結案。財產損失金額確定後,受傷人員治癒出院後,或交警部門調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員相關情況後,事故雙方由交警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解,由責任方分別履行賠償義務後結案。
5.遞交索賠。調解結案後,被保險人應及時將事故索賠材料遞交給保險公司。
C. 交通事故有哪些保險理賠項目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D. 連環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師事務所受原告李某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參與今天的庭審,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本案事實和我國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晏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該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被告晏某因操作不當導致與停在路邊的四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及車輛損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在庭審舉證、質證中,被告晏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起交通事故原告有過錯。那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被告晏某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二、本案應當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兩份交強險的賠償責任,由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陽支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無責范圍內分別承擔賠償責任,各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分別承擔先予賠償的責任。
據查實,被告晏某駕駛的浙A86重型半掛車(掛車車牌號:浙A20……)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浙A80……6保險單號:01113397010……00332;掛浙A23……保險單號:0111339701……03399」,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被告沈華德的浙AWM……小型客車在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1993301033……00380,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被告何明生的閩G85……輕型貨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號:135980508……1315,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一)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兩份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1.參照2006年6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進行備案的函》(產險部函【2006】78號)第二章理賠實務規程之規定:「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並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主車與掛車由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按互為三者的原則處理。」
2. 參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發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關於促進甩掛運輸發展的通知》(保監廳發[2010]11號)第二條至規定:認真做好掛車交強險承保和理賠服務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掛車交強險;對於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採取有效措施簡化掛車保險的承保理賠手續,方便掛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促進甩掛運輸發展。
因此,本案中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兩份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二)三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以上兩條並沒有明確限定交強險只賠償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應理解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輛機動車相撞,即使存在機動車沒有直接碰撞的情況,機動車只要有事故責任,該機動車參保的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就應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本案中3輛車分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依據合同的獨立性,即存在3份強制保險合同。交強險的設立宗旨是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實現社會救濟和基本保障,各保險公司的保險限額應累計計算方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從侵權理論來講,汽車連環追尾造成受害人受傷,是由交通事故的每個肇事車輛共同侵權造成的,因此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應替代肇事車主先行向受害人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肇事車輛有幾輛就適用幾份交強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此,三保險公司應在各自的保險范圍內按比例先予承擔賠償責任。
三、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依據《民法通則》第98條、106條、119條和《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一)醫療費13462.02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告住院治傷期間,除被告支付部分醫療費外,其餘由原告墊付13462.02元,依法應由被告進行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68130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原告為非農戶口,2011年杭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065元,故原告十級傷殘的賠償金為:賠償期限(20年)X上年度杭州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34065元)X傷殘等級(10%)=68130元。
(三)誤工費53844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等中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本案中富陽人民醫院和浙二醫院為原告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中累計建議休息時間254天(每一個月或半個月開具一次),即從事故發生之日到評定傷殘日前一天。(2011.9.19-2012.5.29)
本案中原告是有固定收入的,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工資條、工資卡、個人所得稅證明等證實原告月工資為6359.5元。【(4438.93+4510.93+4508.93)/3*12+22480】/12=6359.5元
因此,原告主張的誤工費254*6359.5/30=53844元是合理的。
(四)護理費8908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計算標准適用問題的通知》(浙江民一明傳【2009】14號)第二條規定: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對護理費的計算,適用「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2011年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5731元。
綠城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建議傷後護理期限為十二周,原告住院7天,共計需要護理時間為:12*7+7=91天。
因此,原告主張的護理費91*35731/365=8908元是合理的。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是1人*30元*7天=210元。(住院天數為7天)
(六)營養費455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傷造成半月板撕裂、韌帶損傷等嚴重傷害,加強營養屬於眾所周知的常理,原告僅僅主張需要護理期限內的營養費(50元/天*91天=4550元),請求法庭予以支持。
(50元/天的來源:金華市婺城區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細化參照標准中對於營養費的計算,認為不超過年平均生活費的2倍:2011年杭州市消費性支出20437元,日消費20437/365=56元)
(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原告十級傷殘,並致原告一直待業在家,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損害,50000*0.1=5000元十級傷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法庭支持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八)財產損失:車輛損失:19879元+眼鏡損失:625元
(九)傷殘鑒定費1300元
(十)護理用品:(1)護膝:15元;(2)一次性護理用品:95元;(3)拐杖:86元;
(十一)交通費、住宿費:775元+50元
住宿費50元是鍾點房費用,原告一早去浙二醫院拍片,但因浙二醫院病人太多,要到下午四點多才能輪到,而原告又因身體條件需要多休息,因此在鍾點房休息,這應是合理的住宿費,請法庭支持。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予以採納。
代理人
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師事務所:鄭君律師
聯系方式:15372098360
年 月 日
E. 交通事故賠償代理詞應該怎麼寫,需要注意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我們接受本案原告謝XX的委託,出庭參加原告謝XX訴被告鍾XX、XX市公共汽車總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訴訟。通過庭前了解案情,調查取證,代理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被告的侵害,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三被告應依法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評議時斟酌採納。
一、本案事實清楚,第一被告鍾XX駕車遇非機動車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時沒有減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原告沒有任何過錯,第一被告鍾XX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關於本案基本事實當中有幾點要提請法庭注意:
(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XXX第XXX號認定的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寫明: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鍾XX駕車遇非機動車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時沒有減速讓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謝XX沒有過錯。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鍾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謝XX不承擔責任。
(二)XX市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第XXX號、第XXX號和第XXX號對原告謝XX的診斷結果都為:1,腦震盪;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XX市人民醫院出院證明書第XXX號載明原告謝XX的住院經過及出院情況為:患者因車禍致傷頭部及全身多處,伴頭暈頭痛等情況。
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損害事實,而第一被告鍾XX駕駛的粵LXXX號大客車的違法行駛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鍾XX承擔對原告謝XX的民事賠償責任。
F. 遇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後車主還需要理賠嗎
發生交通事故,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應該是比較多見的。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的時候。保險公司都會為我們進行理賠,那麼保險公司理賠之後,車主還需要理賠嗎?這個是不一定的,是需要根據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的。所以說,具體需不需要理賠,就需要根據我們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正常來說,這不需要車主進行理賠的。所以,遇到類似的情況時候,大家一定要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進行報備。只有他們真正受理了我們的訴求之後,才能減少我們的損失,能保障我們的權益。那麼我們到底該怎麼做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簡單了解一下吧。
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引起重視,因為只有我們正確處理,他那為我們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不必要的麻煩。畢竟,真的出現一些意外,也是會讓我們非常煩惱的。所以能省心點,我們就省心一點。
G.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如何鑒定理賠標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保險公司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訴訟過程,也是保險公司、機動車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間的博弈作為保險公司,力爭在合法的尺度內將賠償額降低至最少;作為事故受害人,力爭在最大額度內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責任方賠償最大金額;被告方司機,力爭將自己責任減少到最小范圍。但審理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各方主張、證據及法律適用的綜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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