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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人員也聯系不上

發布時間:2021-09-23 08:27:50

㈠ 給保險公司理賠工作人員拉好關系會不會多賠點

人身損害侵權訴訟時效是1年,財產侵權是2年
針對你賠對方,對方受傷即有人身損害,他要在1年內找你,過了你可以拒絕賠償,保險公司是基於與你的合同關系賠償對方,你都不用賠了保險公司當然也不會賠了。
對方車損即財產損失,訴訟時效2年。同上。
如果是你買了車損險,想賠自己的車子,自己找保險公司理賠就行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駕駛人聯系不上,車險如何理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車險汽車保險的理賠程序工作過程是從接受被保險人的出險報案開始,通過現場查勘,確定保險責任和賠償金額,直至給付賠款的整個過程,是一項復雜而繁重的工作。汽車保險理賠的處理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現場查勘與定損、賠付結案等三個主要過程。具體的車輛保險理賠查詢建議電話咨詢保險公司的相關人員。
理賠流程
出險-報案-查勘-定損-核價-核損-核賠-支付
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險單證;2.出示行駛證;3.出示駕駛證;4.出示被保險人身份證;5.出示保險單;6.填寫出險報案表;7.詳細填寫出險經過;8.詳細填寫報案人和駕駛員和聯系電話;9.檢查車輛外觀,拍照定損;10.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11.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12.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13.交付維修站修理;14.理賠員開具任務委託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15.車主簽字認可;16.車主將車輛交於維修站維修。
1.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
(1)出險後,客戶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內勤接報案後,要求客戶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電話、傳真等報案由內勤代填);
(3)內勤根據客戶提供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立即查閱保單副本並抄單以及復印保單、保單副本和附表。查閱保費收費情況並由財務人員在保費收據(業務及統計聯)復印件上確認簽章(特約付款須附上協議書或約定);
(4)確認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戶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戶填寫),並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5)發放索賠單證。經立案後向被保險人發放有關索賠單證,並告知索賠手續和方法(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
(6)通知檢驗人員,報告損失情況及出險地點。
以上工作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
2.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後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後,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
(2)將索陪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復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復核。
5.審批
(1)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許可權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後,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餘取回。

㈢ 我出了車禍,對方全責,對方沒有受傷,我方受傷兩人,保險公司理賠,但是對方一直不露面,現在都聯系不到

可以先找交警,然後讓第三方報保險。如果不報,或者不理睬可以起訴。

㈣ 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怎麼處理

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的話,保存好證據之後,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就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的就向人民法院起訴。

理賠程序

1、立案查勘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

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

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4)保險理賠人員也聯系不上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

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

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組庭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㈤ 我要咨詢出險時,保險公司員工不到現場的話應該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的第一時間需要聯系保險公司的人員前來定損,如果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到現場的話,需要車主本人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相關事宜,關於我要咨詢出險時,保險公司員工不到現場的話應該怎麼辦?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如果保險公司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推脫,不到現場幫助車主處理定損事宜,車主是可以報警的,可以選擇立馬報案或者事後報案。其次,在事故發生的第一現場,車主一定要拍好照片。當報案之後,需要向公安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最後,保險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後的48小時之內定損,如果不上門的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對於定損人員開出的理賠金額有異議的,車主最好當場進行交涉。

一:車主可以在第一時間就選擇報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如果保險公司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推脫,不到現場幫助車主處理定損事宜,車主是可以報警的,可以選擇立馬報案或者事後報案。

關於我要咨詢出險時,保險公司員工不到現場的話應該怎麼辦?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㈥ 保險理賠,可是被保險人聯系不到怎麼辦

由於您當時沒有辦理保險變更,現在只能想辦法找到被保險人。如保險公司、交管所等留下的信息。

另外,如果可以找到,最好一起把變更辦理了,省的以後麻煩。

㈦ 保險受益人聯系不到怎麼辦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具體理賠標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標准具體如下: 1、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就診、轉診、購費、購輔助殘具、參加喪葬) 3、住宿費 外地就醫、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傷殘、死亡親屬參加交通事故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人員出差住宿標准*住宿天數(40元/天) 4、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5、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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