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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中不予受理案件

發布時間:2021-09-23 04:21:38

1. 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怎麼處理

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的話,保存好證據之後,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就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的就向人民法院起訴。

理賠程序

1、立案查勘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

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

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1)保險理賠中不予受理案件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

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

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組庭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2. 貧困學生支付寶公益保險申請理賠不予受理

不預受理,有浮玉受理的原因,你可以看看不與受理的原因是什麼?或者與客戶直接聯系

3. 理賠人員經過審核認為案件可以拒付常見的拒付原因有什麼

最常見的就證據不足,無法達到保險理賠要求

4. 報案給保險公司,收到「不予立案」的回復是什麼意思

「不予立案」是指保險公司的核賠部門對客戶的索賠申請不予受理,案件沒能進入審理階段。
予以立案的索賠申請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已經發生;
2.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
3.在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的時效內提出索賠申請;
4.提供的索賠資料齊備。

5. 車輛自然災害沒有報案超過多長時間保險公司不予受理

車輛自然災害沒有報案一般超過48小時保險公司不予受理。

車險不理賠的情況:

1、新車未上牌、無臨時牌或者臨時牌過期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

在汽車基本險的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都明確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車輛未在規定時間內年檢或者未通過年檢出事造成的損失,不賠

車輛未通過年檢或者未及時年檢的,均屬於不能合法上路的。車險免責條款規定,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而上路行駛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3、車輛修理期間出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賠

車輛在檢測、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維修點負有看管車輛的責任,車輛被盜或者損壞是屬於維修點的過失。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賠

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一條免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5、在收費停車場丟車,不賠

對於在收費停車場被盜竊的車輛,盡管投了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依然不會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既然停車場是收費的,那麼就有看護保管好車輛的義務。

6、被保險人主動放棄追償權的,不賠

「行善有風險,放棄追責需謹慎」。這緣於車輛損失險其中一條免責條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7、駕駛證丟失、損害以及更換期間駕車造成的損失,不賠

基本險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均註明,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造成的事故損失的,不予賠償。

8、事發超過48小時未告知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賠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9、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賠

基本險通用條款第八條寫明,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10、車輛的新增設備損害,不賠

在車輛損失險和全車盜搶險的免責條款中規定,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

11、非整車丟失,不賠

機動車輛車損險條款中明確規定,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在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條款中也規定,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12、輪胎及輪轂單獨或同時損壞,不賠

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中明確規定了,車輪單獨損壞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能給予賠償。車輪單獨損壞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它部位的損壞,僅發生輪胎、輪轂、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環,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壞,或三者的共同損壞。

13、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不賠

該條免責條款的制定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的騙保行為。之前某些修理廠常常用換下來的破損車燈或者倒車鏡裝到車型相同的其他車上來騙取賠款。另一方面,因為這一免責條款,不少車主即使是無心的剮蹭也將得不到賠償。但這一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車損險條款都採用的,有的保險公司所使用的條款就予以理賠,但並非全部,所以客戶在投保前還是要問個明白。

14、發動機涉水操作不當的,不賠

車主必須注意,在嚴重浸水情況下,千萬不要強行啟動發動機,應該在第一現場向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由專業人士到現場施救。

15、未定損直接修車,不賠

如果車輛在外地出險,也要先定損再修車,否則保險公司會因為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

6. 受害方不配合保險理賠怎麼辦有期限賠償嗎

面臨這種情況,司機們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接受賠償款的受傷人員或者司機、車主,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賠償款,如果接受賠償款的受傷人員或者司機、車主想證明自己取得賠償款是合法、正當的,就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這些證明損失的證據就是辦理保險理賠需要的法律手續。司機們可以在人民法院復印這些法律手續後去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通過上述方式,基本上就可以解決司機們無法辦理保險理賠的困境。

7. 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不給賠付怎麼辦

是保險公司的問題就找律師,具體不是很詳細,不行就找律師去問問

8. 保險理賠中,如果原告未曾提出理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這種指導意見一般會在法院內部下達,不會在網站上公布,或者公布一般時候都會滯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
粵高法發〔2011〕44號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院2008年5月19日印發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0號)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兩級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已於2010年7月22日由我院審判委員會2011年第51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深入貫徹落實。各地在執行本指導意見時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保險人尚未出具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但已接受投保單或收取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人需要等待體檢結果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險費但未交足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按已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財產保險合同未約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以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人可在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中扣減欠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予以賠付保險金的行為不應作為認定變更保險合同的依據。保險人請求返還所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及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
4、對於不屬於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以保險人指定有關機構對其進行體檢為由,主張免除其如實告知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未告知保險人的事實,應當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保險人對此應負舉證責任。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有關事項與保險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保險人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險合同訂立或效力恢復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應以保險人書面(包括投保單、風險調查問卷或其它書面形式)詢問為限。
8、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免賠額、等待期、保證條款以及約定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賠付責任的條款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9、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並已經使用黑體字等醒目字體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書面明示知悉條款內容的,應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航空意外險等手撕式保單不需要投保人填寫投保書的除外。
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原則上應當達到普通人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地知曉免責條款內容、涵義和法律後果的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險種向同一保險人再次或多次投保,且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曾經履行過明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以本次投保中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被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後,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費調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保險人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合同解除前非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依照原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保險利益
11、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以此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財產保險合同中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應按照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分別保險利益大小,判斷保險人對各被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對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超出自己保險利益范圍的索賠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違法取得或保險標的物違法,保險人主張認定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善意取得的財產,被保險人主張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保險合同有效期間,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主張自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之日起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標的轉讓後,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以保險標的的轉讓未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與受讓人不同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除外。
15、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保險人主張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多餘部分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保險理賠
16、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雖違反合同義務,但其能舉證證明未增加保險風險或影響理賠處理,保險人以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義務為由拒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7、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其中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按承保風險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直接請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第三者起訴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書面申請的,視為構成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於請求」,人民法院可支持第三者的請求。
19、責任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賠付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應參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報銷標准確定。因治療確需使用標准以外的葯品,被保險人主張列入保險賠付范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葯品不屬於治療必需葯品的除外。
20、責任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確定的賠付數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主張按照協商確定的賠付數額認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保險人又不予認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訴訟中對保險事故原因或損失有爭議的,如保險合同約定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後雙方同意由相應保險公估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對保險事故原因進行鑒定或損失評估,該保險公估機構或中介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法院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雙方對鑒定機構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指定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
22、保險事故發生後,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保險人主張不予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3、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起訴侵權人而未實際獲得賠償或賠償不足的,被保險人就未獲得賠償部分向保險人主張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的賠付責任以被保險人未獲得的實際賠償額或保險金額為限。
24、車輛保險中,保險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而主張不予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舉證證明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不影響保險事故責任認定的除外。
五、保險合同解釋
25、對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用語屬於專業術語的,應當按照其在專業上所具有的意義加以解釋。
26、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存在爭議時,應從保險合同的用詞、相關條款的文義、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7、保險合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准;特別約定條款與一般條款不一致的,以特別約定條款為准;書面約定與口頭約定不一致的,以書面約定為准。
28、投保單與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的內容為准。但保險人未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送達給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後已提出異議,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記載內容為准。
29、保險合同內容採用多種記載方式或者出現多個落款日期,按以下規則進行解釋:
(1)時間在後的約定優於時間在前的約定;
(2)手寫的約定優於列印的約定;
(3)如有批單的,批單優於正文;既有加貼批註也有正文批註的,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
六、財產保險合同的代位追償
30、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作出賠償後,保險人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行使代位追償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在訴訟中對自己享有的代為追償權負有舉證責任。
《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具有法定繼承關系的近親屬,及其他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人等。
31、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2、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低於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被保險人就未獲保險賠償部分對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優於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但保險合同或者理賠過程中達成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3、投保人在投保前與第三者約定放棄對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應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書面告知保險人。
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後,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保險人又以投保人放棄對該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為由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請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此拒付保險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就已經賠付的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或向第三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4、保險人代位追償權行使的范圍,僅限於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35、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相應地中止、中斷。
七、其他
36、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險人要求理賠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險人要求理賠,但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經理賠程序為由不受理案件。
37、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起訴侵權人並獲得生效判決確認的賠償債權未獲得執行,被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8、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院2008年5月19日印發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0號)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理賠流程中拒賠案件有哪些處理要求

  1. 處理環節:根據合同約定找出拒賠論據,是不屬於保險責任還是免責范圍內。

  2. 通知環節: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拒賠結案後三日內必須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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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理賠中不予受理案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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