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是指當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出現合同規定的損失後,理賠人員把各種單證和責任審核後,把保險金賠付給客戶的一個過程,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補償的表現形式就是理賠。近年來,國內的保險公司為了謀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普遍存在重業務,輕管理的傾向。目前在保險理賠方面,保險公司並沒有達到讓人滿意的理想狀態,一方面,很多客戶出險後得不到賠償,紛紛抱怨「理賠越來越難」,導致理賠風險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賠工作還不夠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導致保險資金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盡快提高理賠服務水平、提高信譽、打造核心競爭力是當前各公司理性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我國保險理賠存在的問題
(一)理賠准備難
理賠准備,就是客戶在出險後通知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前的各項准備工作。主要包括:單證准備、理賠資料准備、理賠證據准備、損失核算準備等。我國的保險理賠在理賠准備階段就充滿了各種困難因素。首先,由於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比較關心客戶是否繳清了該交的費用,而且保險公司是以大數法則為營業規則的,所以保險公司不一定會對每個保險客戶的單證、資料准備齊全,一旦出險後,很難准備好所要的單證和資料。其次,為了准確核算損失,公司還要派出人員到出險現場進行查勘,審核責任,然後取證,為下一步的損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備。第三,雖然上明確要求,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有些被保險人根本沒有在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人的意識。加之有的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不高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得保險責任很難認定,損失不好核算。第四,為了精確的認定保險責任,核定損失,防止騙保騙賠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交通、氣象、公檢法等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證據。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各種部門有為保險公司出示證明的義務,加上證明人員的辦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於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
(二)理賠速度慢
評價理賠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因為客戶出險後,最關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時賠付以降低損失。通過分析得出,對理賠的各個環節,用「理賠速度」這個概念可以比較全面的反應出一個公司的理賠服務水平。一個案件從保險事故發生到被保險人領取賠款,包含出險、報案、查勘、立案、核賠、結案、賠款支付等多個環節和時間點,而且規定:各出險案件從出險到報案不能超過24小時。所以「理賠速度」是指從出險到賠款支付這個完整的時間段。而我國的「理賠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險客戶的案件從出險到得到賠款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這嚴重的違反了保險法的結案後10天賠付的規定,理賠速度不盡如人意。
(三)准確賠付難
現行保險公司的理賠實際運行效果並不理想,這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面的結果。有些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減少支出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少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佔領市場份額,塑造自己「良好」的社會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戶,對客戶的請求一概賠付,以致濫賠;投保人方面,道德風險泛濫。有時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自己製造出險情況,騙取保險金;或者自己製造條件,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事故謊稱是保險責任,以此欺騙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由於處於被動,再加上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面對各方面的保險欺詐,他們都無能為力,導致騙賠泛濫,無法准確賠付。
二、保險理賠難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法律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每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規范和保護。由於現階段我國並沒有制定新的約束保險理賠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的理賠基本上還是沿用以前的規定,使得在理賠方面的漏洞越來越多,出現了許多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險公司法制觀念比較薄弱,擔心會影響自身的形象,很多情況下不敢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理賠的矛盾問題,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出問題時都私了,從而埋下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禍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賠風險。
(二)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原則是保險的第一原則,只有誠信,才能讓社會和人民群眾接受,人民群眾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險業的發展。然而,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質較低的業務員為了業績,不惜欺騙隱瞞客戶,損害保險業的形象;第二,理賠程序煩瑣。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繁瑣,環節眾多,而且存在惜賠、拒賠現象;第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已經確定賠款責任之後10天之內必須把賠款金額付給客戶。而大多保險公司都沒有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的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保險法的規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誠信問題,其中猶為嚴重的就是欺詐。投保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條件,製造出險來欺騙保險公司。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而且已經成為保險人最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
(三)缺乏高素質的保險人才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組成因素也十分復雜,所以調查難度很大,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辨別真偽能力。而現有部分理賠人員不具備這種知識和能力,使得在理賠過程中無能為力,辦事效率很低。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和責任免除的情況。但是,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詳細的解釋說明義務,有的更誤導投保人投保,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人的預期,產生矛盾,導致理賠難。
『貳』 保險理賠困難主要存在因素是什麼
三方面因素:
(一)保險公司方面
1我國的保險公司(尤其是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基層各支公司,總公司除外)全都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於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於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分支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於形式。每年各保險公司的各級分支機構都會舉辦上百場產品說明會,但是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會開一個面向客戶的理賠說明會。
2由於長期存在重保費,請管理,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大量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後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理賠過程中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
(1)條款制定中的問題,致使理賠標准不統一。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存在一些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如保險公司設定的免賠額問題,這個免賠額是相對免賠額還是絕對免賠額,條款沒有說清,致使一個條款,兩個理賠結果。
(2)銷售過程中的問題。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存在瑕疵,往往不向保險消費者如實告知,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銷售人員的經濟利益。「重保費、輕管理」的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代理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於交易的不利地位。
3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各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准確判斷。
4每年遞增的業務指標,除了帶來了大量保費外,還使理賠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理賠人員嚴重不足,造成部分公司不能及時理賠。
(二)客戶方面
從客戶方面看,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客戶對於保險理賠有一定誤解,使得客戶感覺理賠困難,並經常調侃:「保險公司收錢容易,出錢難!」
1客戶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淡薄,忽視或無視保險合同。保險是完全建立在法律之上,一切以保險合同款為準的金融服務。很多客戶得了重大疾病就來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理賠,理由就是醫生說:「他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理賠,」殊不知醫學上的重大疾病並不是保險合同上所約定的重大疾病。
2不了解理賠流程, 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很多理賠賠案中並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經濟犯罪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3大多數客戶認為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准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明確的具體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 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於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依據條款及相關規定做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但客戶就不能理解,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更有甚者聚眾來保險公司大鬧一場,給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4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或代簽字,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後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三)外部環境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醫院、公安等部門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2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 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不分原因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
3社會監督有待加強。 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 如果能夠有效利用社會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社會監督作用。
4保險訴訟案件法院判決超范圍。壽險理賠訴訟案件中,部分法院過度使用保護受害方的原則,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超出法律和保險條款責任范圍的賠償項目,使得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時常與被保險人就賠償項目發生爭議,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叄』 如何進一步解決好保險理賠難問題
一、保險「理賠難」問題形成的原因 投保人方面,一是保險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 簽約時草率, 對條款理解不透徹, 為日後理賠埋下隱患; 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 或存在誤解, 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 引發賠償糾紛。二是保險客戶對保險公司期望過高。一些消費者認為買了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全賠,而當理賠時往往認為保險公司是強勢,蓄意讓消費者不能獲得全賠,從而造成對保險公司的誤解。三是由於保險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投保人可能無意或故意的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不進行賠償時,投保人會存在很大的不滿。 保險公司方面,一是部分保險公司缺乏對分支機構和人員缺乏有效管理,導致銷售誤導、核保不嚴等情況,由於這些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造成出險後理賠困難。二是理賠工作與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 現有的理賠人員, 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 辦事效率低下, 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 往往難以做出准確判斷。三是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保費漏損,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而只能拖賠惜賠,竭力擠壓被保險人的賠款, 造成「 理賠難」。 外部環境方面,一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 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 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 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 拖延了理賠時間。二是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社會上「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輿論致使群眾一遇到保險理賠的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沒有正確的態度面對理賠。三是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 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 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 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 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二、進一步解決好理賠難的幾點建議 隨著新《保險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完善了保險合同的具體規定,著重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理賠難」的問題。但從監管層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解決好「理賠難」問題。 (一)加強內控合規建設 一是督促保險公司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直接影響業務質量的高低,許多理賠案件的發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保險公司健全內控制度,建立科學的理賠機制,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將保險消費者接受服務的滿意度納入到考核指標中,做到職責分明、平衡制約、考核有據、獎優罰劣;加強對結案率和未決賠款的考核力度,並將其與崗位目標考核內容掛鉤,以評定優劣。二是清理保險條款中各類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減少由於理賠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三是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加大違規處罰力度逐,增大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從源頭上切斷保險公司主觀上不按合同辦事的動機。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一是要加大保險業的透明度,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對外公布; 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 讓社會公眾及時、完整地掌握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 改變保戶只能聽取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一面之詞的現狀。二是對產、壽險分別制定詳盡、具體操作性強的理賠標准,並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限定各家保險公司對手續齊全的賠案及時賠付的時間;監督檢查各家公司的服務承諾、索賠須知、賠款計算方法等內容的公開情況,並對社會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輿論導向,加強輿論監督,使其在理賠中起到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作用。 (三)提高保險代理人的從業標准,建立保險代理人誠信體系 保險代理人在我國保險業發展初期功不可沒,但由於從業標准較低,從業人員素質不高,銷售誤導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擾亂了保險業的秩序,使人們對我國的保險業產生了懷疑。提高保險代理人的從業標准,提升代理人素質,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完善對代理人的監管,是減少保險糾紛的一個重要方法。同時,保險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徑來增加代理人的歸屬感,比如增加福利、職員制、員工持股等。 (四)大力促進保險公估業發展 通過專業的保險公估公司接受保險當事人的委託,負責損失檢驗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減少理賠糾紛,又可以促進保險公司優化內部結構,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保險公估人經營的承保和理賠業務,佔到了全部保險人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的80%,但目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才剛剛起步,整體水平還很低。因此,應該通過政策層面創造條件促進保險公估業發展,制定保險公估的實施細則、法規,對各險種的公估行為予以具體規定,將有助於保險公估行業的規范和健康發展,同時也能贏得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公估人的信賴,減少「理賠難」的問題。 (五)加強與公安等司法機關的聯系,打擊保險騙賠等違法行為 由於保險違法犯罪執法力度的不夠,保險理賠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較大威脅,騙賠行為屢見不鮮,這對保險正常理賠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導致賠款逐年上升,助長了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形象,客觀上也助長了「理賠難」言論的泛濫。因此應加強與公安等司法機關的聯系,加大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嚴厲打擊保險騙賠等違法行為,以解決「理賠難」問題。
『肆』 保險理賠難的根本原因
保險理賠難主要有三點:
一、理賠慢:
各家保險公司都在拼理賠速度,除個別保險公司外,大部分還好。特別是新保險法出台,要求理賠30日內結案,所以理賠慢的問題慢慢就好起來了。
二、服務不好
買保險就是買服務,產品都差不多。理賠住院探視、講解理賠資料、送禮品都成為保險公司服務的常規措施,故此,這個也不是問題。
三、拒絕賠付
硬性的就是拒賠,一般的據賠率大概是5%左右,主要是由於不實告知引起的,隨著保險法的兩年的不可抗辯的推行會好一些。同時,自己簽字之前閱讀好條款也是十分重要的。不是業務員說什麼就是什麼。
沒有最好的保險,只有最合適的保險,希望你多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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