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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成焦點

發布時間:2021-09-22 21:32:15

1. 車險理賠存在什麼問題

問題很多,看你切入點選擇那一個了,可以是理賠的賠付速度。
比如說,對於大客戶可以和普通客戶差別對待。賠付金額5000或者20000等一個數額以下的賠付案件可以簡化流程。
或者對於與修理廠關系的角度出分析,比如對於客戶先把車交付給修理廠,然後由修理廠報案放置第2現場或者假現場的,該如何對待。修理廠對於你在定損單上給出更換的配件,你是否要復勘?如何處理好這種問題才能讓保險公司,客戶,修理廠都可以接受?
還有對於一線定損人員做假的問題等等。這些都要從事過相關工作後才能又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如果按條條框框去死板,問題會越來越大。
比如一個年保費5000萬的企業,財務部領導的車出事故。左前門受損,但沒有達到可更換的地步,如果對方一定要更換,你該如何去處理?死板條款?還是怎樣?

2.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車友,你所述的這起單責的致人傷害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實際上只需提供原始的醫療和修車發票,以及相關的誤工,營養,護理費用清單,就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訴求了。至於與對方的調解書的問題,只要是對方與你達成相關口頭,或者是書面協議後即可。只不過請你一定要注意的是,在向保險公司結案後,如果對方對你有新的賠償要求,這會將要由你承擔所有的賠償金了。

3.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項目

一、保險公司賠償的限額。
雙方協商,由車主陪同到保險公司核算賠償數額,由保險公司在強險范圍內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醫療費賠償額為:1萬元,傷亡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產賠償限額為2000元,如果肇事車輛由第三者責任險的,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車主根據責任比例承擔;
二、保險公司賠償的項目。
1、醫療費、2、誤工費(退休人員不賠償,但被單位返聘的除外)、3、護理費、4、住院伙食補助費、5、交通費、6、殘疾賠償金、7、死亡賠償金、8、被撫養人生活費、9、精神損害賠償費;
三、保險公司賠償項目的核算標准。
1、醫療費:
①住院收據----原件
②診斷書-----原件
③住院總費用清單-----到所住醫院醫葯部門列印,並加蓋部門業務章
報銷比例:總的個人承擔15%,保險公司承擔85%,其中甲類葯:報銷100%、乙類葯:報銷98%、丙類葯和原發病用葯不予報銷;
2、誤工費:
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誤工證明的內容包括:誤工原因、誤工時間、是否停發工資,停發工資金額)
所在單位出具的您的收入情況說明;並提供您在護理前3個月的工資條,在情況說明上和工資條上都蓋上您單位的財務章;如果您的工資超過納稅標準的,要提供納稅證明(到稅務局開具);
誤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誤工證明的內容包括:誤工原因、誤工時間、是否停發工資,停發工資金額)
護理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您的收入情況說明;並提供您在護理前3個月的工資條,在情況說明上和工資條上都蓋上您單位的財務章;如果您的工資超過納稅標準的,要提供納稅證明(到稅務局開具);
護理人員不能證明收入情況的,根據護理級別,不同地區收費標准不一樣;
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
4、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50元/天,根據住院天數支付;
5、交通費:
根據卻有必要,需要轉院、復診等坐車、打的支出費用,以實際發生的票據且合理部分為准,如果沒有票據,根據住院天數支付;
6、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保險公司在限額11萬內支付,超出的部分由肇事車主根據責任比例支付,具體核算以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方法為准;
7、精神損害賠償費:
經保險公司核算後,未獲得賠償部分,由車主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 保險理賠問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根據該法規定:
一、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基於保險公司的詢問,保險公司如沒有詢問,投保人沒有告知的義務,請查閱該保險公司在投保單中有無進行書面詢問。
二、在保險人已詢問,且投保人未告知的情況下,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事故須與未告知的事實有因果關系,否則,保險公司也不能拒賠。如乳腺癌和骨肉瘤在醫學上確無聯系,保險公司拒賠不當。
上述僅供參考,保險訴訟細節決定成敗,建議攜帶詳細資料,咨詢保險專業律師為妥。

5.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法

個人覺得您的案例跟一下案例比較相似,可做參考,此案例同樣是大地保險公司,商業險種!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2005年1月14日13時許,朱某駕駛粵P摩托車從塘廈往柏地方向行駛,途經東莞市樟木頭鎮柏地橋路段路口往右轉彎時,從側面超越前方由楊某駕駛的贛D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朱某受傷、車輛受損。贛D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20萬元,保險期間為2004年12月18日至2005年12月19日。
2005年1月25日經東莞市公安交警支隊二大隊東公交字[2005]第C0004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不負事故責任。後因事故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朱某於2007年10月9日訴至東莞市人民法院,請求楊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1623.60元,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對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34840.34元給原告,並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70元訴訟費。
判決摘要
法院認為,本案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不負事故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採信。事故責任方及保險公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34840.34元給原告;二、駁回原告對被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告某保險負擔370元。
爭議焦點
1.本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性質如何?
保險公司辯稱,2006年7月1日以前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險,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我公司無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關於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贛D貨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保險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另外,根據1982年頒布實施的《關於實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試行辦法》,機動車輛均須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中國保險監督指出,我國目前近24個省市已經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形式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辦理。因此,該機動車第三者險有強制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保險人更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2.保險合同約定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如何?
保險公司辯稱,本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楊某不負事故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公司沒有對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
法院則認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對保險合同不予審查。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不成立。
3.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第1項規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事故於2005年1月14日發生,故本案的訴訟時效至2006年1月14日止,原告於2007年10月9日起訴,明顯超過法定時效。
法院認為,本事故於2005年1月14日發生,事後原告朱某送到東莞市樟木頭醫院住院治療至2005年2月5日。後原告朱某於2006年2月1日到東莞石新醫院住院治療至2月13日,並於2007年8月30日經東莞市交警支隊黃江大隊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小組評定為十級傷殘。從原告朱某第二次住院的診斷結果和評殘檢查結果來看,朱某第二次住院治療和評殘與本事故相關聯。根據本案實際,其訴訟時效應從評殘之日起計至2008年8月30日止,原告的訴請未超過訴訟時效。
(作者單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怎樣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

隨著保險監管力度的加強,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秩序逐漸規范,但「理賠難」問題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聲譽,降低了人們購買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是關繫到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根據被調查人員的建議及筆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加強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 1.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到理賠的全過程,都將影響理賠服務質量,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過程看,重點解決銷售誤導、核保不嚴等問題,提高承保業務質量,降低理賠糾紛隱患;從理賠服務看,加強對結案率、結案周期和未決案件等的考核,將其與績效考核相聯系,並將客戶的理賠服務滿意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分析出現理賠糾紛的原因,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2.明確界定保險條款內容。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內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險公司應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賠糾紛的條款,將其進行明確界定,以減少可能出現的糾紛。 3.加大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對保險公司違規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違規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險公司從合同條款制定、產品營銷到後期理賠等環節迴避履行賠付責任的動機和行為。 加強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1.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目前,盡管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有詳盡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對缺乏專業知識的投保人而言,其運行效果較為有限。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時公布對各公司的處罰情況等信息,以幫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斷,從而有效起到公眾約束的作用。 2.推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發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提供的信息,可為消費者比較各保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提供便利,從而減少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理賠糾紛。此外,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還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過程形成約束,是一種政府強制監管之外的補充監督機制。 3.加強輿論導向建設。客觀公正的輿論導向,一方面,可對保險業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也為消費者了解保險業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針對媒體更關注「理賠難」和公眾保險知識素養不高的現實,可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以促使媒體以客觀、公正和積極的態度,關注保險業發展及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建立統一的理賠流程標准 針對不同險種,調查各家保險公司從報案、查勘、定損、單證收集到賠付結案的整個流程,制定統一的理賠標准,要求各保險公司統一執行。對理賠過程中的每一具體程序,統計分析其具體的操作時間,從而制定統一的賠付時間限制,對達不到這一條件的公司給予處罰並及時向公眾公布。 建立跨行業跨部門合作機制 1.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聯系,打擊保險欺詐等違法行為。由於針對保險標的風險狀況的信息不對稱,騙保、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時有發生。一方面,保險欺詐給保險公司帶來了高額賠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險欺詐行為在客觀上還助長了「理賠難」言論的泛濫。因此,應加強與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合作,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 2.加強與醫療、交警等機構或部門的合作,減少理賠取證難度。單一保險公司很難建立與這些部門的有效合作機制,因此,建議通過政府各部門之間聯合發文的方式,為保險理賠建立暢通的取證渠道,以降低取證時間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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