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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近因原則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1-09-22 18:50:47

『壹』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指的是什麼

保險關繫上的近因並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後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生的損失補償責任。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為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 我國現行保險法雖未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對於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於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理賠案例--責任認定與近因原則(二)--葯物過敏能否給付[案情介紹]某被保險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時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天,被保險人因支氣管發炎,去醫院求治。醫院按照醫療規程操作,先為被保險人進行青黴素皮試,結果呈陰性。然後按醫生規定的葯物劑量為其注射青黴素。治療兩天後,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醫治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黴素過敏。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持醫院證明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 [案例分析]保險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請後,內部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是被保險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療過程中死亡的,不屬於 「意外傷害」的范疇。由於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並非是疾病死亡與醫療保險,因此,保險人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另一種意見是盡管被保險人是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死亡的,但由於遲發性的青黴素過敏對於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均屬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對於具有過敏體質的人來說,不能認為身體僅對某種物質過敏就認定是次健康體。 因此,由於青黴素過敏導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處理,而不能認為是因疾病導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視為意外死亡。所以保險人應按照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合同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案例結論]一般認為後一種意見比較合理。首先,就 「意外傷害」的定義而言,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遭受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對於被保險人來說,醫院按照醫療規程為其注射的青黴素葯物,可以認定為「外來的」物質,即具有「外來的」因素; 因皮試反應正常。被保險人於接受治療兩天後突發過敏反應,不僅被保險人自己難以預料,而且醫院也是在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後才知道。盡管醫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會發生青黴素過敏反應,但究竟何人發生、何時發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黴素葯物,並產生遲發性青黴素過敏反應的人,對於醫院方來說也是個未知數。因此,該事件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險人去醫院受治療的目的,是醫治支氣管的炎症,沒有料到會因青黴素過敏反應導致身亡,顯然被保險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綜合上述三個因素,被保險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再者,就 「意外傷害」的因果關系而言,只有當意外傷害與死亡、殘廢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時,才構成保險責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險人當初使用的不是青黴素,而是其他葯物,很可能既醫治好了支氣管炎,又平安無事。但由於被保險人不知道自己對青黴素過敏,而立醫院方也認為可以正常使用青黴素,在這種前提下發生的悲劇。很顯然,青黴素過敏反應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傷害的原因。這是因為,我國醫療衛生部門至今沒有統一確認:對於某種物質具有過敏反應體質的人,這種過敏反應是一種疾病。如果青黴素過敏反應不是疾病,我們通過排除法,可以得出結論,即被保險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殺,也不是他殺,也不屬於疾病死亡,也不是醫院方的醫療責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險人因青黴素過敏反應導致死亡,符合「意外傷害」的因果關系。 總之,保險人在開展各類人身保險業務時,應該注意保險事件的特殊性,分清保險事件的因果關系,掌握條款中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的界限,從而維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多個,可能是多個沒有關聯的原因,也可能是一連串的原因所致。判斷近因的原則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產生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起源於海上保險。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除本法或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保險人對於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負賠償責任,對於非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國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一戰期間,Leyland公司一艘貨船被德國潛艇的魚雷擊中後嚴重受損,被拖到法國勒哈佛爾港,港口當局擔心該船沉沒後會阻礙碼頭的使用,於是該船在港口當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風浪的作用下該船最後沉沒。Leyland公司索賠造拒後訴至法院,審理此案的英國上議院大法官Lord Shaw認為,導致船舶沉沒的原因包括魚雷擊中和海浪沖擊,但船舶在魚雷擊中後始終沒有脫離危險,因此,船舶沉沒的近因是魚雷擊中而不是海浪沖擊。 近因原則的含義及規定 《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的含義為「保險人對於承保范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取決於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於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於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司法實務界也注意到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案例適用 按照近因原則,如果是單一原因導致保險損失的,則只需判斷該原因是否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故,適用較為容易。但存在多個原因的,近因原則的適用較為復雜,以下結合案例來具體分析: 1、保險損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則前一原因(即誘因)是否構成「近因」應判斷各原因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性質。 (1)各原因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前一原因(即誘因)不構成「近因」。(案例:保險船舶因大霧偏離航線擱淺受損,本案近因是大霧導致船舶擱淺,超載和不適航與大霧沒有因果關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則應判斷因果關系的性質。A、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的不構成「近因」。(案例: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泡浸氣缸進水,強行啟動發動機導致發動機受損,近因是強行啟動發動機,暴雨並不必然導致發動機受損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關系的構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寧頓訴意外保險公司案中,被保險人打獵時從樹上掉下來受傷,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時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從樹上掉下來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有爭議的,則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車輛碰擦,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車禍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誘因,即構成死亡的近因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 2、多個致損原因,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開航前船長因病不能出航,經港監批准由大副臨時代理船長,航行途中三副縱火造成火災事故,三副與大副之間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縱火才是火災事故損失的近因。) 3、多個致損原因共同作用導致保險事故,則多個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單純慢性病或非典均不會產生被保險人死亡的後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則非典與慢性病均可視為死亡的近因。

『貳』 保險近因原則是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因原則所判斷的關系是( )

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近因原則,保險人只有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范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理賠近因原則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近因識別

1、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並列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承保損失的近因必須歸咎於決定性有效的原因。即這個原因具有現實性、支配性、決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並不是承保危險,其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

2、幾種原因因隨最初發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順序發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於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於損失的原因。

3、幾種原因相繼發生,但其因果鏈由於新干預因素而中斷。如果新干預原因具有現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麼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預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危險並不重要,同時如果沒有遠因就不會發生損失也不重要。

『叄』 保險理賠須知什麼是理賠的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給付)責任。長期以來,它是保險實務中處理賠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的、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
近因原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注意事項: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多個,可能是多個沒有關聯的原因,也可能是一連串的原因所致。判斷近因的原則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多個致損原因共同作用導致保險事故,則多個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單純慢性病或非典均不會產生被保險人死亡的後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則非典與慢性病均可視為死亡的近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什麼是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指的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當前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對於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於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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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最高人民法院保險理賠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陸』 保險理賠的特殊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因此,一方面應遵循合同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此原則基礎上一致達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另一方面,由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還應遵循一些特殊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等。對損失補償原則,又可分為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和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對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通常簡稱為損失補償原則;其派生原則有代位求償原則和分攤原則。故以下分別論述。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近因原則就是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償的條件。近因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保險人在分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所採用。
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1)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2)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囚兼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則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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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何解釋旅行保險中理賠的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這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兩者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存在,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
靈活運用旅行保險近因原則是消費者維權的手段。
理賠依據近因而來
現實生活中,引發損失的原因多種多樣,針對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原因,在運用近因原則時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兩種:
多種原因導致損失 理賠糾紛往往發生於多個原因導致的旅行險損失。其中兩種情況最易產生分歧。第一種是多個原因造成旅行險損失,且每一個都是事故的近因,不過只有一些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另一部分超過了范圍。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需要理賠的是責任范圍內的保險損失,消費者也可以為這部分原因據理力爭索要賠償。另一種情況是多個造成損失的原因之間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關系,在判斷近因時容易造成消費者和保險人之間的矛盾。
引發損失的原因單一 由單一原因引發損失的情況,在實際理賠過程中操作相對簡單。實踐中,理賠人員只需要判定這一原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會有異議。比如,張某在走山路的時候不小心摔壞了腿,如果張某買了意外險,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予張某相應的保險金,但是如果張某投保的是重疾險,那麼保險公司不需理賠,這明顯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圍。
在財產保險中,同樣有不少近因分歧,判斷的標準是造成損失的原因如果可以通過因果關系串聯起來,那麼,最初的誘因即為近因。舉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閃電引起大樓火災、火災引起電線短路,短路引起機器損壞。在這個關系鏈中,每一層的因果關系都很明顯,所以閃電才是機器損壞的近因。想要得到保險公司理賠,財產保險的責任范圍中必須有閃電一項,否則,理賠遭拒便是難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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