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因此,企業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 保險賠款征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提示: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新法下發後此文件已廢止。
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所稱的損失,是企業的實際損失,企業獲得相應保險賠款或者責任人賠償部分,不屬於企業所實際承擔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所發行的損失,如同企業所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一樣,需要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的要求,做出相應的稅務處理,並非一律都是允許在發生當期予以扣除。
在稅務處理上已做經被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可能因某種因素的出現,導致這些已被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重新為企業所掌握,成為企業的資產,或者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那麼,當這個已被扣除的損失重新被確認為資產時,就應該視為企業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入當期收入的具體數額,要看企業實際收回的數額,如果是全部收回時,則以全部收回的資產額確認收入;如果只是部分收回時,就以收回的部分資產額確認收入。
3. 公司保險理賠款是否需要繳稅
您好!保險是不需要繳稅,不被查封,不用於抵債,不會沒收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請您放心。
4. 企業獲得的保險賠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因此,企業發生損失收到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的賠款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如果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後還有餘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 保險公司的賠償金納稅么
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因此,企業發生損失收到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的賠款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如果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後還有餘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公司保險理賠款需要繳稅嗎
汽車理賠款是不需要繳稅的,因為保險理賠款是對你損失的補償,不是你個人意外所得,不符合國家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修理廠讓你交稅是忽悠你的,修理廠修車,到保險公司理賠,開具發票,修理廠需要上稅,但是,在保險理賠款中,已經含有稅務費用,如果你再支付修理廠,相當於修理廠非法獲取2次稅務費用。就這種情況你可以去找你投保的保險公司,要他們給你一個合理的解釋,一般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出面替你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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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要交稅嗎
保險理賠款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8. 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是否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
......
四、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准備金,不足沖抵部分,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