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帶病投保,合同生效兩年後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不同保險公司的核保略有不同,購買保險時都會有健康告知,只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健康問卷,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後是可以理賠。如果存在未如實告知健康,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有可能拒保。
2. 帶病買保險兩年,,去世,,保險公司理賠嗎
如果投保時如實告知後保險公司承保了,還得看你買的什麼保險,什麼原因去世,不是免責條款內原因會賠。具體得看情況
3. 保險公司業務員帶病投保兩年內身故理賠不
如果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的話,保險公司就會以客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或者提高免賠額。如果既往病史與本次出險有直接關系的話,保險公司就會直接拒賠。
針對健康險、疾病險及人壽險這類與投保者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很有關系的險種,需要提交體檢報告。這種情況在保險公司成為體檢附加條件。投保需要通過保險公司的體檢,體檢結果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只是病毒攜帶者,其它各項指標均在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健康狀態下,這種情況在目前中國市場特別普通,可以等同於正常體承保;
2、責任免除承保,部分體檢結果不在正常體承保范圍中,保險公司會將相關的重疾種類排除在可承保范圍內,為你承保其它合同規定的重疾保障范圍;
3、加費承保,即保險公司會為你承保,但同樣保障內容你所需要繳納的保費較正常體要高一些;
4、拒保,體檢結果為帶病體,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才為拒絕為你承保。
至於體檢是保險公司安排還是自己提交證明要看各個保險公司的規定,一般只要是在具有出具體檢報告資質醫院出具的報告都具備法律有效性,當然保險公司可能要求三甲醫院,同時對特殊體檢指標作出要求。
4. 新保險法到今年10月就實施2年,滿2年的帶病投保都可以申請理賠
你所說的情況是「不可抗辯條款」的相關規定,指自人壽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2年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即使是帶病投保,兩年內保險公司未發現,或發現了未舉措的,兩年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
保險合同牽扯最大誠信原則。你當時沒有如實告知。且肝硬化如果告知會直接據保
6. 帶病投保10年,醫療陪過幾次,受益人能得到理賠金嗎
帶病投保那是屬於一種詐騙行為
7. 二年以上帶病的保險法可以賠償
保險合同兩年以上的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8. 帶病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能賠嗎
只要我熬過兩年之後再理賠,保險公司就一定賠是嗎?如果你這樣想,那就真的大錯特錯了。說明你還沒有完全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是啥意思。
先解釋下啥叫兩年不可抗辯原則:《保險法》第16條有關於兩年不可抗辯的相關表述: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而且隨著法律越來越完善,未來理賠也有可能會變得更加嚴格。
現在的保險公司很強大,只要你在醫院有過就診記錄,不論是大醫院還是小醫院,市醫院還是十八線縣城的小診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的到。
之前我們也專門介紹過,從去年4月1號開始,全國開始實行電子病歷,門診病歷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歷最少保留30年。
你某年某月,得了什麼病、買了什麼葯、照了什麼片子、做了什麼化驗,都會留下電子記錄。
所以大家還是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健康告知問啥我們如實回答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