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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理賠

發布時間:2021-09-21 14:49:15

保險理賠

關於保險的不可抗辯條款
(一) 重大不實告知
人壽保險的投保單設計了若干問題,旨在為保險人提供重要的相關信息,便於保險人確定預保人(即希望作為貝保險人的個人)是否屬於可保風險。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事的陳述可以分為兩類,即保證和告知。告知是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以便讓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或以什麼條件承保;投保單中的聲明屬於告知,而非保證。
在投保單中,錯誤的或者具有誤導作用的陳述稱為不實告知,而影響保險公司對預保人進行風險評估的不實告知稱為重大不實告知。如果不實告知使保險公司簽發了本來不應該簽發或者應該按不同標准簽發的保單(如提高保費或者降低保險金額),那麼這種不實告知就被視為重大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單中的重大不實告知解除相應的保險合同。
舉例:張先生在投保單中聲明:(1)自己於2004年7月10日看過一次病,而實際的看病日期為2004年7月9日;(2)自己於2004年7月9日去醫院做了一次常規體檢,而事實上他是去看心臟病的。
分析:這兩種情況存在著顯著的差別,(1)保險人關於張先生是否為可保風險的判斷不會因為看病日期的微小差錯而改變,因此關於看病日期的錯誤信息屬於不實告知,但不是重大不實告知,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合同;(2)就醫目的與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可能會有很大的相關性,為了進行適當風險評估,保險公司需要知道張先生患有心臟病的事實,如果保險公司在得知真情後,將作出不同的承保決策,那麼這項關於就醫目的的不實告知就屬於重大不實告知。

二、不可抗辯條款的應用
如果在核保時,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存在重大不實告知,那麼保險公司就不會簽單或者按照實際風險狀況給以承保。如果保險公司在簽單以後或者在核賠時,才發現投保單中存在重大不實告知,將如何處理呢?此時,不可抗辯條款將決定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在美國壽險市場中的個人壽險通常會包含如下典型的不可抗辯條款:
如果保險合同自簽發之日起,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已滿兩年,我們將不再對該保單的有效性進行抗辯。
這一條款將保險人以重大不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限制在自簽單之日起的兩年之內。為期兩年的抗辯期通常是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因為,通常認為,賦予保險人兩年的時間,應該足以發現保單中的重大不實告知。保險人可以使用小於兩年的抗辯期,因為這將對投保人更為有利。
對於保險人而言,在不可抗辯條款中包含「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這一限制短語是十分重要的,這是因為,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的抗辯期內死亡,這一限制將使保險人永遠有權對保險合同的有效性進行抗辯。因此,當某一死亡索賠發生在壽險保單的抗辯期時,保險公司就有機會對重大不實告知進行調查。如果沒有包含「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這一限制短語,那麼,當被保險人死於抗辯期時,保單受益人就有可能待抗辯期結束後再提出索賠請求。此時,保險人即使發現投保單中包含重大不實告知,也不能對保單的有效性進行抗辯,而必須照常給付死亡保險金。
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向投保人和受益人保證,在抗辯期滿後,保險人不能因投保單中的重大不實告知而解除保險合同。這一條款使保單受益人確知,只要按時繳付保費,並使保單至少在規定期間有效,則保險人必將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給付保險金。
不可抗辯條款在我國的壽險保單中通常體現在「如實告知」條款中,比如:
仍然是上面的例子,張先生沒有如實告知就醫目的,並在保單簽發5年後死亡。保險人在理賠中發現了這一重大不實告知。
分析:保險人在抗辯期滿後才發現上述不實告知,所以不能對保單的有效性進行抗辯,而只能向指定受益人如數給付保險金。
對於大部分隱瞞、遺漏、告知不實只能在理賠調查時才能發現,且區分無意與故意很難,證明這一點更難,不可抗辯條款顯然對保險人來講存在很大的風險,我國保險法也僅給與有限支持(在年齡錯報方面),因此國內保險公司使用這一條款的並不多見。
國內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對這種情況,退回保費,但不承擔保險責任。

㈡ 保險公司理賠是賠什麼意思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
保險公司理賠是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保險合同規定保險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這些權利與義務要求雙方恪守合同約定。對保險公司來說,在處理各種賠償時,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接受報案、認真審核責任、准確和合理地確定損失。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有關賠款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或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們恪守保險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表現,不僅要求其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工作,而且必須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說的義務。只有雙方共同恪守合同義務方可使得理賠工作順利進行。
2、主動、迅速、准確和合理的原則
主動和迅速是指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積極主動,不拖延並及時深入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及時理算損失金額,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迅速賠付。保險公司理賠的這一原則旨在提高保險理賠的水平和質量,提高保險公司的社會地位,爭取更多的客戶。如上所說,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賠款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又如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保險公司自收到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法律的這些規定是這一原則的法律體現。
3、實事求是的原則
保險公司理賠的實事求是包括兩個層次的意思。對於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賠案件,必須遵守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此外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還應當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賠案。對於一些有利於保險公司業務穩定與發展,保險公司市場地位和競爭力的改善,社會的安定等保險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必要的通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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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理賠裡面都包括哪些

保險理賠范圍很廣,包括車險理賠、財產險理賠、健康險理賠、重疾險理賠等等。

㈣ 什麼是保險理賠簡述保險理賠的程序

一、什麼是保險理賠調查
保險理賠調查是指案件處理人員結合保險條款及事故發生經過,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為進一步理清事實、確定保險責任,而進行的調查走訪、搜集證據資料等理賠工作。廣義的理賠調查也包括醫療跟蹤。
案件處理人員對於需要進行保險理賠調查的案件,應根據案情經過,在明確調查對象、調查重點及調查方式後,提交開展調查工作。
保險理賠調查分為及時報案調查和非及時報案調查:
(一)及時報案調查的案件是指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案的案件或被保險人尚在住院治療中的案件。此類案件要求案件處理人員及時介入,大量收集第一手理賠資料,並結合案件情況,不斷調整調查計劃,跟進案件進程,以幫助作出准確理賠決定。
(二)非及時報案調查的案件一般指事故現場已經清理,被保險人相關治療、善後工作已經結束,但案件處理人員在理賠過程中發現可疑疑點提請調查的案件。此類案件的調查,一般為針對性的調查,主要在於核實相關資料證明是否符合事實經過。
二、怎樣進行保險理賠調查
進行保險理賠調查一般來說要符合下列原則:成本效益原則、重點調查原則以及統籌規劃原則。
(一)成本效益原則
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是追求利益的金融企業,特別是近兩年,保險公司在上市和盈利的壓力下,更注重成本的控制,理賠調查也不例外,也要注意投入與產出的關系,除考慮調查成本與賠付的金額的關系外,還要制定調查最佳路線和計劃。
(二)重點調查原則
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採用的重點調查標准為:
1、需要現場調查的;
2、在同一保險事故死傷三人以上的或者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預計身故給付5萬元、殘疾給付3萬元、醫療費用型給付1萬元、醫療津貼型給付超過常規住院時間的;
4、合同成立2年內死亡,且給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
5、難以用客觀指標、儀器確定殘疾的;
6、重大理賠案件給付後需跟蹤調查的;
7、存在惡意投保、保險欺詐、保險犯罪或其他責任免除可能的;
8、上級理賠人員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
(三)統籌規劃原則
在理賠調查實務操作中,一次性調查成功的不是很多,許多案件調查中原先制訂的調查計劃可能存在漏洞,這時就需要分析,對調查計劃做及時調整。
如許多重大疾病死亡案件,可能提供的信息是錯誤的,不完善的,原先檢查和治療的醫院是異地或其他姓名,這就需要理賠調查人員在理賠調查過程中有新發現,隨案情發生變化及時調整計劃,還要確認有無忽略的線索。
以上就是關於「什麼是保險理賠調查」、「怎樣進行保險理賠調查」相關問題的解答。隨著近年來我國保險欺詐案件的日益增長,對一些保險事故進行理賠調查顯得非常必要。但現實生活中,不少保險人在理賠調查這方面缺乏經驗和專業的法律知識,從而使保險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因而,如果您遇到了保險理賠調查的事宜,不妨委託專業的保險理賠律師進行,讓他們幫您處理調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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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投保容易索賠難,這是目前我國車輛保險業中的現狀。造成這種現象的產生,一方面是由於保險公司與車主之間的利益點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不少車主對車輛索賠缺乏必要的常識,所以引起索賠時的困難。引起這種困難,既可能是投保對保險條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發生後處理方式不當造成的。投保時不認真考慮只是留下了隱患,而事故發生後處理不當而造成保險公司拒賠則真的是損失慘重。賠償的額度、指定維修廠家的修理質量、車輛丟失後的賠償金額,賠償的期限,不同的保險公司會有不同的標准和工作流程,熟悉這些,既可以為您選擇投保的公司作參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險後做到心中有數。······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應首先弄清保險索賠的條件。事故車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屬於投保車輛的損失;(2)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3)不屬於除外責任;(4)屬於必要的合理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後,除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外,還應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派人報案,則應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並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按要求填寫出險通知書;如來不及派人報案,可先電話報案,待事故處理後,再向保險公司補述事發經過,並填寫出險通知書。按照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而受損時,或致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堅持「修復為主」原則,但在修復前須經保險公司定損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送修理廠修復後,保存好修理發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公司不再承擔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賠償費用。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應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一致,並作價歸還被保險人,同時在賠款中扣減。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或自保險公司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事故發生後,切記要及時報案,不能私下了結,否則保險公司不會承認這種私下了結的行為。相關鏈接:「免賠」詳解對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車輛實行絕對免賠,即被保險人自己也要承擔責任,這是為了增強被保險人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我國交通管理部門對十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責、主責、半責、次責、無責來分別確定車禍雙方的責任,保險公司也以此給予不同的免賠比例。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免賠率規定了不同責任駕駛人員所獲賠款的扣除比例。在規定中,所謂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保險車輛因機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尋不著的,視同單方肇事事故,應扣除賠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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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國保險理賠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理賠,是指當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出現合同規定的損失後,理賠人員把各種單證和責任審核後,把保險金賠付給客戶的一個過程,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補償的表現形式就是理賠。近年來,國內的保險公司為了謀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普遍存在重業務,輕管理的傾向。目前在保險理賠方面,保險公司並沒有達到讓人滿意的理想狀態,一方面,很多客戶出險後得不到賠償,紛紛抱怨「理賠越來越難」,導致理賠風險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賠工作還不夠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導致保險資金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盡快提高理賠服務水平、提高信譽、打造核心競爭力是當前各公司理性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我國保險理賠存在的問題
(一)理賠准備難
理賠准備,就是客戶在出險後通知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前的各項准備工作。主要包括:單證准備、理賠資料准備、理賠證據准備、損失核算準備等。我國的保險理賠在理賠准備階段就充滿了各種困難因素。首先,由於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比較關心客戶是否繳清了該交的費用,而且保險公司是以大數法則為營業規則的,所以保險公司不一定會對每個保險客戶的單證、資料准備齊全,一旦出險後,很難准備好所要的單證和資料。其次,為了准確核算損失,公司還要派出人員到出險現場進行查勘,審核責任,然後取證,為下一步的損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備。第三,雖然上明確要求,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有些被保險人根本沒有在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人的意識。加之有的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不高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得保險責任很難認定,損失不好核算。第四,為了精確的認定保險責任,核定損失,防止騙保騙賠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交通、氣象、公檢法等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證據。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各種部門有為保險公司出示證明的義務,加上證明人員的辦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於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
(二)理賠速度慢
評價理賠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因為客戶出險後,最關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時賠付以降低損失。通過分析得出,對理賠的各個環節,用「理賠速度」這個概念可以比較全面的反應出一個公司的理賠服務水平。一個案件從保險事故發生到被保險人領取賠款,包含出險、報案、查勘、立案、核賠、結案、賠款支付等多個環節和時間點,而且規定:各出險案件從出險到報案不能超過24小時。所以「理賠速度」是指從出險到賠款支付這個完整的時間段。而我國的「理賠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險客戶的案件從出險到得到賠款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這嚴重的違反了保險法的結案後10天賠付的規定,理賠速度不盡如人意。
(三)准確賠付難
現行保險公司的理賠實際運行效果並不理想,這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面的結果。有些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減少支出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少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佔領市場份額,塑造自己「良好」的社會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戶,對客戶的請求一概賠付,以致濫賠;投保人方面,道德風險泛濫。有時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自己製造出險情況,騙取保險金;或者自己製造條件,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事故謊稱是保險責任,以此欺騙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由於處於被動,再加上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面對各方面的保險欺詐,他們都無能為力,導致騙賠泛濫,無法准確賠付。
二、保險理賠難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法律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每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規范和保護。由於現階段我國並沒有制定新的約束保險理賠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的理賠基本上還是沿用以前的規定,使得在理賠方面的漏洞越來越多,出現了許多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險公司法制觀念比較薄弱,擔心會影響自身的形象,很多情況下不敢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理賠的矛盾問題,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出問題時都私了,從而埋下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禍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賠風險。
(二)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原則是保險的第一原則,只有誠信,才能讓社會和人民群眾接受,人民群眾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險業的發展。然而,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質較低的業務員為了業績,不惜欺騙隱瞞客戶,損害保險業的形象;第二,理賠程序煩瑣。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繁瑣,環節眾多,而且存在惜賠、拒賠現象;第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已經確定賠款責任之後10天之內必須把賠款金額付給客戶。而大多保險公司都沒有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的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保險法的規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誠信問題,其中猶為嚴重的就是欺詐。投保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條件,製造出險來欺騙保險公司。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而且已經成為保險人最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
(三)缺乏高素質的保險人才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組成因素也十分復雜,所以調查難度很大,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辨別真偽能力。而現有部分理賠人員不具備這種知識和能力,使得在理賠過程中無能為力,辦事效率很低。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和責任免除的情況。但是,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詳細的解釋說明義務,有的更誤導投保人投保,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人的預期,產生矛盾,導致理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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