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機構
1、南昌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處
南昌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處成立於1979年7月,其前身為南昌市勞動服務公司(副縣級事業單位),1989年12月更名為南昌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處。全處內設6個職能科室:辦公室、勞動力市場管理科、培訓就業指導科、社區就業管理科、就業辦、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市就業處增掛牌子,合署辦公,洪編發[2003]18號)。
2、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
工作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宣傳中央、省、市和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關於養老保險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2、負責全市企業及其職工、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管理和發放。
3、檢查、指導、監督各縣、區、開發區社會保險機構開展養老保險業務。
4、負責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和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費的審核支付工作。
5、按有關政策辦理退休職工待遇核定,並按規定支付退休待遇。
6、負責四城區范圍內民辦非企業新參保單位的養老保險登記審核及養老保險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工作。
7、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會計、審計、統計制度和管理辦法,建立和健全全市養老保險會計、審計、統計報表制度,按時上報有關報表。
8、認真做好全市養老保險工作的調查研究及宣傳工作。
9、加強全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認真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10、辦理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內容: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綱領,起到補償勞動者收入損失的功能。
(2)社會救助
其目的是幫助社會成員獲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條件,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低綱領。
(3)社會福利
一個國家的社會福利狀況,是其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反映,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最高綱領。
(4)社會優撫
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特殊綱領。
(5)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
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綱領。
3、南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
南昌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於1994年成立,是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副縣級單位。
主要職責是從事省、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臨聘人員、人才掛編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養老保險工作。
4、南昌市人才開發交流服務中心(南昌市人才市場)
南昌市人才開發交流服務中心職能工作:
1、 為人才流動提供中介服務。
2、 負責人才開發、流動、保編存檔、培訓、測評、鑒證等服務。
5、南昌市企業經營者評價推薦中心
主要職能:
一、開展省、市引進重點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申報及認定。
1、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洪發[2007]30號)的要求,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做好引進重點高層次人才計劃申報及認定工作。
2、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文件要求,為南昌市各類企業單位做好高層次人才和海外人才引進工作。
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1、以國內外著名高校、培訓機構、大型公司為依託,採取專題研修、考察交流、跟班學習、專題講座等方式,實施「211」 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工程。
2、建立「211」 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工程業績檔案,跟蹤更新「211」 企業經營管理人選所在企業發展狀況。
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公開報名、統一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取聘用的辦法,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考考務工作。
四、對人才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獲得資格進行考試、發證。
五、為我市各類企業搜尋、評價、選拔廠長(經理)和「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服務。
六、提供培訓服務。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含廠長、經理、「三總師」、中層管理人員)進行上崗前的任職資格培訓、任職過程中的知識更新培訓,組織黨政機關幹部(含領導幹部)及企事業單位經營者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培訓;接受各類企事業單位或相關部門委託,開展各類專門培訓或個性化培訓的服務工作。
七、提供擇業服務。根據各類經營管理人才的意願,通過搜集、評價、培訓、推薦等途徑,為其提供擇業成長服務。
八、提供技術服務。受企事業單位或其他部門委託,對各類經營管理人才進行評價、鑒定,頒發任職資格證書,提供人才評價、資格鑒定等技術服務。
九、提供管理服務。為企業提供咨詢管理顧問性服務工作,向管理工作薄弱的企事業單位輸出管理,幫助企業建立企業文化。
6、南昌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
主要職能:
1、負責辦理我市城鎮職工、高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參保登記工作。
2、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卡和發放工作。
3、負責引導參保人刷卡就醫,對醫療費用進行待遇審核支付。
4、負責縣區居民醫保工作的業務指導工作。
5、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進行監督和管理。
6、負責對工傷職工進行探訪、調查工傷事故、進行事故預防、處理工傷亡事故、支付工傷亡待遇的工作。
7、負責支付育齡參保職工的生育待遇,審核報銷生育費用。
7、南昌市職工失業保險管理處
南昌市職工失業保險管理處為具體承辦市本級失業保險工作的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主要職責:
1、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和檔案等管理工作;
2、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3、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補助金的單證;
4、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5、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6、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8、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以及原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9、南昌市職業技能實訓考核鑒定中心
主要職能:
(1)初、中、高級國家職業資格考核鑒定;
(2)承擔政府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10、南昌市勞動監察局
工作職責如下: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考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5、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11、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宗旨:公正及時地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主要職能:
1、 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管理及所屬單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審理;
2、 負責仲裁員及兼職仲裁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3、 承擔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 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12、南昌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
南昌市人事考試中心職能介紹:
開展人事考試范圍、專業、職位和人事考試客觀規律的研究探索,進行考試方法的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人事考試制度。承擔全市人事考試機構的業務指導與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經濟考試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負責我市公務員錄用考試筆試以及事業單位招收錄用考試南昌市考區的考務工作;承擔省和市本級新開設的人事考試考務工作。協助局有關處室,承擔我市組織的有關人事考試的組織、考試大綱,用書證訂、發行及試卷命題等考務工作。拓寬考試工作服務領域,向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提供各種考試的命題、組卷、制卷、考務和咨詢等系列服務。
13、南昌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
南昌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全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實施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各種規章制度。
2、接收安置上級下達給我市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辦理他們的報到和接轉等手續。
3、負責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統計、預算、申報、審核、發放和調整等工作。
4、負責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公費醫療的管理與監督,公費醫療手續的承辦、醫葯費的審核報銷等相關工作。
5、協助辦理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計劃生育費、取暖費、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境)等相關手續。
6、負責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接轉、存放、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7、指導和協助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和培訓,為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提供就業、培訓信息,並對就業、培訓情況進行跟蹤了解。
8、關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生活、思想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適合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特點的活動。
9、負責對縣、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指導。適時到縣、區了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思想、學習、日常生活和就業等情況。
10、協調我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的其它工作。
14、南昌市專家服務中心
南昌市專家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是:
1、對全市每位專家在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幫助、協調有關單位解決他們遇到實際困難。2、承辦各類專家學者的學術、技術交流工作,積極開展專家科技成果推介服務,積極引進各類專家來昌工作。3、舉辦高層次人才及專業技術人才研討(修)活動,積極培養(培訓)後備專家工作。4、做好歸國留學人員的服務工作。
5、做好一年一度的專家休假和體檢工作。6、積極開展送醫送葯送農業技術下鄉工作。7、承擔享受政府特貼專家變化的跟蹤服務工作,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8、辦理全市專家國貼、省貼的津貼發放工作。9、主辦南昌市「專家活動日」工作,積極開展各類的聯誼活動。10、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5、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
2、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業務、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信息調查分析及發布工作。
16、南昌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
南昌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原南昌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是隸屬於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一九八九年十月成立以來,累計介紹就業70多萬人次,為南昌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先後被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予「全國示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全國勞動保障系統「三優文明窗口」等榮譽稱號。
17、南昌市技術工人開發交流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1、為企業招聘技術人才,為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提供中介服務;
2、為企業和個人託管人事檔案、代理人事關系,辦理相關勞動保障事務。
18、南昌市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南昌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基本職能:
1、負責組織全市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工作,指導各縣區鑒定中心的考核鑒定工作。
2、負責本市的全國新職業統一鑒定及全省統考組織工作;
3、本市專項職業技能的開發與考核鑒定;
4、負責本市鑒定站(所)考評人員管理、培訓
5、負責國家、省、市題庫的管理以及本市題庫的開發;
6、全市職業技能鑒定網站的建設與管理;
7、受行政委託核發初、中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負責本市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查詢。
8、負責承擔本市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的技術指導。
9、受行政委託負責本市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
19、南昌市職業培訓中心
南昌市職業培訓中心於1985年經市人民政府(洪政廳字[1985]6號文)批准成立唯一一所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定編10人,已成立26周年,並被評為江西省優秀就業培訓中心及全國重點就業培訓中心的稱號。在崗人員20人,聘請專業教師18人,退休人員4人。中心自成立以來,共培訓各類學員25萬餘人,為南昌市的再就業工作和社會的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中心教學場地設在章江路31號。有辦公室5間,傳達室兼教師辦公室1間,教室10間(汽車、摩托車模擬、電子電工、數控、計算機、製冷制熱模擬、語音教學、縫紉裁剪、烹飪、電算化會計、信息編程)。
20、南昌市勞動就業介紹服務中心
南昌市勞動就業介紹服務中心,成立於1996年,位於子固路12號(南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樓),現有職工31人,主要工作有職業介紹、勞務輸出和輸入、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委託代理(勞務派遣)、獵頭服務、家政服務等勞動保障部門公益性服務機構。
21、南昌市創業指導中心
主要職責和工作范圍:
1、為全市有志創業人員提供免費創業培訓。
2、為全市有志創業人員提供免費創業實訓;
3、通過多種途經收集、發布創業項目,為有志創業人員提供創業項目;
4、提供融資輔導、小額擔保服務;
5、提供創業自我測試平台,綜合評估創業能力;
6、提供創業專家預約咨詢、指導服務;
7、提供創業見習崗位服務;
8、提供開業辦證、後續跟蹤服務;
9、多種途徑全面宣傳成功創業者事跡及創業優惠政策。
⑵ 失業保險聯系電話是什麼號碼
失業保險由當地社保局統一管理,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或撥打118114查詢當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電話。
⑶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您好【回答】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咨詢。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回答】
失業保險撥打勞動局的電話進行咨詢【回答】
⑷ 失業保險金服務電話
失業保險金是社保中的一項,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生活問題進行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單位對員工所繳納的保障金!
員工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領!
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
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
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
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
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
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
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
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
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
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
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
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
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
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
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
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
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
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
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
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
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
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
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
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
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
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
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
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
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
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
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
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
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
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
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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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就業管理服務處都有自己的辦公電話,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咨詢電話。
但是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2333(勞動、社保類咨詢熱線電話)查詢。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⑹ 失業保險金咨詢電話
(一)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應該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再就業中心。
(二)己經繳納社會保險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業願望。
勞動者不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至於再交業中心電活,可以點擊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找再就業中心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