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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的基本准則
一、案情簡介
某市進出口公司進口一批三五牌香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保險金額100萬元。運輸途中船舶碰到惡劣氣候,持續數日,通風設備無法打開,導致貨倉內溫度很高而且出現了艙汗,從而使這批進口香煙發霉變質,全部受損。該進出口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二、對本案處理的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於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拒賠。拒賠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於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艙汗造成標的的損失責任分別由海上貨運險的附加險中的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承保。該進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險,沒有投保一般附加險或者附加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所以本案中的貨物損失不屬於承保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拒絕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的理由是:誠然第一種意見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於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的說法沒錯。然而本案香煙受損之前,運輸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都是造成香煙受損的原因。同時在本案中惡劣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連續發生,且又互為因果,惡劣氣候是前因,受潮和艙汗是後果,即惡劣氣候導致受潮和艙汗的發生,受潮和艙汗是惡劣氣候的必然結果。因此惡劣氣候是香煙受損的近因。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惡劣氣候是平安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00萬元的香煙損失。
三、本案處理指南
本案的第二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准則,它在確定發生事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國際上,保險立法都普遍規定,保險賠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則。
近因,亦稱最近原因,並非指時間上、空間上的最近概念,而是指在引起保險標的損失有多種原因,且各個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的情況下,對標的損失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結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標的損失必須是由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這就是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從理論上看似乎不太復雜,但在實際保險理賠過程中,判定哪一種損失原因作為近因,比較復雜,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常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致損原因只有一個。這是較常見的情況,這唯一的致損原因即為近因。如果它屬於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之內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該項原因不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人不需要負責賠償。
(2)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同時發生或者先後發生,但卻是相對獨立的。由於致損原因相對獨立,它們中每一個原因都可視作近因。如果這些致損原因均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人應予以賠償。倘若都不屬於承保責任的,就不賠。要是有的原因屬於承保責任,有的卻不是,而損失是可以分別估計出來的,保險人僅對屬於承保責任的那部分損失負責賠償。損失無法從價值上劃分的,保險人則可全部不賠。
(3)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連續發生,且彼此間又互為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一個損因就是致損的近因。前後損因都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當然要對損失負責。如果前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風險,而後一個損因卻是,保險人對損失不必負責。反過來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卻不是,保險人仍然負責賠償損失。本案即屬於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責任的情況。
(4)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是間斷發生,但對損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條件。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間斷發生,它們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因果關系由於有新的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斷,該新原因不是前一個原因必然的後果。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就應當對這些間斷發生的原因仔細進行分析,從中找出致損的近因。因為盡管它們對造成的損失都起著重要作用,但一般來說不會完全一樣,終究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多少之差別的。如果所有損因都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就不必判定近因,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如果它們中有的損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風險,就必須先找出近因,再運用近因原則確定保險人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我國《保險法》對近因原則沒有作出規定。我國《海商法》對近因原則也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但是《海商法》第26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近因原則是國際上保險理賠遵循的基本准則,屬於國際慣例。我國《保險法》第147條規定:「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我國的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本案中「投保平安險的貨物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正確處理意見正是「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的具體體現。然而,近因原則並不是只有海上保險理賠過程必須遵守的。事實上,近因原則與可保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一樣,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其它險別的保險理賠同樣要根據近因原則,在判定保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近因引起的基礎上來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B.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C. 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
補償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代位求償原則、重復保險分攤原則,這些在理賠實務中都要考慮。
D. 保險理賠的原則包括
補償原則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將特定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損失。「填補損失」,在保險關系中稱為「補償」。補償的原則是經有關法律確定的,它通常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保險合同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遵循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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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下面哪項,不屬於保險原則
保險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
2、近因原則;
3、損失補償原則;
4、最大誠信原則。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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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險理賠應予遵循的原則的是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的基本准則
一、案情簡介
某市進出口公司進口一批三五牌香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保險金額100萬元。運輸途中船舶碰到惡劣氣候,持續數日,通風設備無法打開,導致貨倉內溫度很高而且出現了艙汗,從而使這批進口香煙發霉變質,全部受損。該進出口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二、對本案處理的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於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拒賠。拒賠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於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艙汗造成標的的損失責任分別由海上貨運險的附加險中的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承保。該進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險,沒有投保一般附加險或者附加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所以本案中的貨物損失不屬於承保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拒絕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的理由是:誠然第一種意見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於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的說法沒錯。然而本案香煙受損之前,運輸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都是造成香煙受損的原因。同時在本案中惡劣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連續發生,且又互為因果,惡劣氣候是前因,受潮和艙汗是後果,即惡劣氣候導致受潮和艙汗的發生,受潮和艙汗是惡劣氣候的必然結果。因此惡劣氣候是香煙受損的近因。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惡劣氣候是平安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00萬元的香煙損失。
三、本案處理指南
本案的第二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准則,它在確定發生事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國際上,保險立法都普遍規定,保險賠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則。
近因,亦稱最近原因,並非指時間上、空間上的最近概念,而是指在引起保險標的損失有多種原因,且各個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的情況下,對標的損失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結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標的損失必須是由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這就是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從理論上看似乎不太復雜,但在實際保險理賠過程中,判定哪一種損失原因作為近因,比較復雜,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常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致損原因只有一個。這是較常見的情況,這唯一的致損原因即為近因。如果它屬於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之內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該項原因不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人不需要負責賠償。
(2)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同時發生或者先後發生,但卻是相對獨立的。由於致損原因相對獨立,它們中每一個原因都可視作近因。如果這些致損原因均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人應予以賠償。倘若都不屬於承保責任的,就不賠。要是有的原因屬於承保責任,有的卻不是,而損失是可以分別估計出來的,保險人僅對屬於承保責任的那部分損失負責賠償。損失無法從價值上劃分的,保險人則可全部不賠。
(3)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連續發生,且彼此間又互為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一個損因就是致損的近因。前後損因都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當然要對損失負責。如果前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風險,而後一個損因卻是,保險人對損失不必負責。反過來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卻不是,保險人仍然負責賠償損失。本案即屬於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責任的情況。
(4)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是間斷發生,但對損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條件。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間斷發生,它們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因果關系由於有新的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斷,該新原因不是前一個原因必然的後果。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就應當對這些間斷發生的原因仔細進行分析,從中找出致損的近因。因為盡管它們對造成的損失都起著重要作用,但一般來說不會完全一樣,終究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多少之差別的。如果所有損因都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就不必判定近因,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如果它們中有的損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風險,就必須先找出近因,再運用近因原則確定保險人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我國《保險法》對近因原則沒有作出規定。我國《海商法》對近因原則也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但是《海商法》第26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近因原則是國際上保險理賠遵循的基本准則,屬於國際慣例。我國《保險法》第147條規定:「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我國的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本案中「投保平安險的貨物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正確處理意見正是「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的具體體現。然而,近因原則並不是只有海上保險理賠過程必須遵守的。事實上,近因原則與可保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一樣,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其它險別的保險理賠同樣要根據近因原則,在判定保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近因引起的基礎上來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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