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5]21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建設單位,各建築集團(總公司)、建築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精神,切實加快推進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北京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為建設項目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本通知所稱建設項目職工是指在建設項目下使用的,參與建築施工企業生產經營、建設項目施工作業,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從業人員,不包括建築施工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相對固定的職工。
建築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職工,實行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實行以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有關費用列支、繳納以及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特指按建設項目參加的、為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已包含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作為專用款項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負責以建設項目和本單位名稱存入銀行帳戶。
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建設項目職工,包括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使用的建設項目職工。承包單位在工程分包計費時,不再向分包企業另行計提、劃撥工傷保險費。
三、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已包含在規費當中,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按現行預算定額計價或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承包單位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均應在規費中單獨列項。
四、建設項目提取和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總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險期(合同工期總天數÷30天)×月平均預計繳費人次(附件1)×1%(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費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適當進行調整。
五、承包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跨區縣的,由承包單位選擇其中一個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繳費。
六、承包單位在辦理繳費時,需攜帶銀行存款回執以及含有建設項目名稱、工程總造價、工期等內容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填寫《北京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附件4)、《北京市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一次性躉繳匯總表》(附件5)。匯總表中所列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年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個月(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核對《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並留存復印件,在徵收工傷保險費後及時核發標明有建設項目名稱和承包單位名稱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七、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依法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繳費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八、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應同時簽訂《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附件3),並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備查、備用。進入施工現場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未與承包單位簽訂代繳工傷保險費協議的應當補簽。
承包單位應向已簽訂《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的分包企業,分別發給蓋有承包項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公章的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復印件。
九、承包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做好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的各項工作,負責督促分包企業依法與建設項目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建立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帳,對項目施工期內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承包單位要及時匯總在建設項目施工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名冊和建設項目職工名冊,准確掌握人員增減變化情況,並切實指導和督促分包企業落實動態實名制管理。
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要認真落實動態實名制管理,及時在「北京市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實名制備案系統」中如實填報建設項目職工名冊及增減變化情況。
十、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有保修期、維修期的,其工傷保險期限順延至保修期、維修期截止日期,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十一、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因建築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承包單位應於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同時補繳相應的工傷保險費。應補繳的工傷保險費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式計算,計算公式中的保險期按照延期天數除以30天確定。建設項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攜帶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二)承包單位的「工程延期施工報告」(報告需說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十二、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取消的,或者以建設項目參保的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可以向辦理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工傷保險費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單位申請退費的說明;
(二)繳費發票憑證原件;
(三)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四)合同解除協議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建設項目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建設項目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有關規定,並參照建設項目動態實名制管理資料確認勞動關系。仍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處理。
十四、建設項目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由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出示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以及附有《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的分包合同。申請時限和其他申請材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職工所受傷害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核發《建築業工傷證》,《建築業工傷證》上應明確標注建設項目名稱、用人單位名稱以及工傷保險期限。
十五、被認定為工傷的建設項目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依法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建設單位不按照本通知規定將工傷保險費撥付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專項費用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連帶責任。
十六、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特點,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以事故傷害發生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
十七、工傷職工就醫及費用結算按照《關於北京市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就醫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3〕282號)規定執行。
十八、五級至十級和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到辦理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人員減少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建築業工傷證》同時作廢。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隨用人單位轉入到本市其他參保建設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建築業工傷證》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需要提交新項目參保證明,變更後在轉入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隨用人單位轉入到未以建設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施工工地工作後,將《建築業工傷證》換為《工傷證》,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十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由用人單位持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建築業工傷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
二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定期待遇的,由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轉移手續,將工傷保險關系轉移到繳費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規定發放待遇。
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每年應按照本市資格認證工作要求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資格認證,作為繼續享受待遇的憑證,未按時進行資格認證的將暫停待遇支付。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其家屬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被供養家屬的身份證復印件、有無生活來源以及供養關系等證明材料辦理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超時限提交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的,在核定喪葬補助金等項待遇時將多領取的傷殘津貼、護理費扣還工傷保險基金。
二十一、已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建設項目職工,由承包單位建設項目部開具證明,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可先行辦理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待申報材料齊全並審核後支付。
因工死亡建設項目職工的供養親屬辦理了核准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手續後,由建設項目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轉移手續,持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轉移單以及《建築業工傷證》,將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工傷保險關系轉到繳費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辦理待遇發放管理手續。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18周歲以下子女除外)每年應按照本市資格認證工作要求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資格認證,作為繼續享受待遇的憑證,未按時進行資格認證的將暫停待遇支付。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死亡的次月,其家屬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辦理終止待遇手續。超時限提交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的,應將多領取的定期待遇退還工傷保險基金,屬於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工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職工的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三、本通知施行前發生工傷的,有關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按照《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6〕138號)及《關於執行<做好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見》(京勞社工發〔2006〕177號)執行。本通知施行後發生工傷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十四、建設項目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承包單位按照統一規定的式樣製作《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附件6),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十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對轄區內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並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六、建設單位不按照本通知規定將工傷保險費撥付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專項費用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安監部門和總工會將有關責任單位的違法事實向社會進行公布。
二十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對謊報、瞞報、遲報、漏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十八、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二十九、市、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總工會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三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設項目月平均預計繳費人次表
附件2: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明細表
附件3: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
附件4:北京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
附件5:北京市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一次性躉繳匯總表
附件6: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說明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總工會
2015年9月23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中國保監會電話多少
全國性統一投訴維權熱線——「12378」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正式開通。目前,12378熱線在中國保監會設總中心,36個保監局設分中心。
根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8號)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12378熱線主要接受保險消費者的維權投訴,對消費者的投訴事項快速接收、快速轉辦、快速處理。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拓展資料: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❸ 跪求 兄弟公司 項目,以及工程 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導則》的通知
湘建建〔2007〕331號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衡陽市、邵陽市建工局,長沙市、永州市房產局,各建築施工企業:
為提高我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水平,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基礎,現將我廳編制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導則》印發給你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督促建築施工企業積極貫徹實施;各施工企業要認真組織學習和研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標准,並認真實施,保持持續有效運行。今後,我廳將把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建立企業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標准,且是否有效運行作為考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條件之一。
湖南省建設廳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導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夯實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以及《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特製定本工作導則。
第二條 本工作導則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本工作導則所稱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對保證施工安全的工作質量和實物質量實行標准化管理,包括企業內部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等在內的工作責任和規程、工作質量和實體質量標准。
第二章 企業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業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並保持持續有效運行。
企業應在其主要負責人中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並報送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備案。
第四條 企業應設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並依據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組織架構、實際生產情況及有關規定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施工安全專職管理人員;企業應確保其管理架構能夠有效保證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第五條 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企業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參加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持證上崗,並定期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管理、技術、作業人員參加相關培訓考核,取得相關崗位證書,保證持證上崗,並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培訓。
企業必須依法申請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參與投標及承攬建築施工業務、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時主動出具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後,應立即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進行整改,及時組織自查,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條件復查申請。企業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
第六條 企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一般應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標准,在企業內部強制統一執行。
(一)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對企業有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其相關部門、各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各分支機構相關部門崗位的設立;各工程項目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設立;負有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人員的施工安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層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二)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准。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防護保證措施為主要內容,對企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措施及具體技術形式作出詳細規定。
(三)文明施工標准。對企業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布置、施工臨建設施、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以及施工作業人員的生活保障、勞動保護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四)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審查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從組織、人員、程序、深度、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五)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控制和管理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目錄建立、公示、標示、防護保證措施及設施驗收、檢查及記錄、監管台帳建立和管理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六)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內審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內部審查的標准、組織、人員、程序、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七)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標准。對企業工程項目部及其施工管理技術人員,應當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工作內容、交底對象、時間、深度、形式以及企業或分支機構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情況進行檢查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八)施工設備設施驗收檢查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使用的施工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在投入使用前進行驗收的標准、組織、人員、程序、責任;使用過程中定期檢查的期限、標准、組織、人員、隱患處理、責任;按規定辦理相關監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登記或審查手續的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九)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對企業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審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定期組織每年不少於一次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後,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事故現場的保護,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及時、如實按國家規定報告事故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企業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開展、內容、責任,專項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施工現場農民工學校的設立和管理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收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足量投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工程項目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按照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十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准。對企業的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分支機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部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及應具備的工作經歷和水平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三)持證上崗查驗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技術、作業人員(包括分包施工單位)持有效崗位證書情況的查驗職責、時間及處理作出詳細規定。規定應突出對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崗位證書情況的查驗。
(十四)重要施工物資驗收、維護保養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使用的施工機具、模板及支撐、腳手架及鋼管扣件、腳手板、安全防護用品等重要施工物資,在進場驗收的標准、組織、人員、登記責任;使用過程中維護保養的標准、定期檢查、台帳建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十五)分包管理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的確定、相關證照查驗、分包合同簽訂,在程序、許可權和職責,以及分包施工合同中應予明確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責任、措施、獎懲,對分包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十六)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企業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對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標准、頻次、記錄、隱患列出、隱患整改、評價通報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七)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對企業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定期召開施工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及時分析施工安全形勢,查找施工安全隱患和工作上的漏洞,制定並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結案後,召開專題分析會議,查找事故原因,汲取教訓,研究對相關人員的處理,制定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堵塞技術和管理上的漏洞等方面作出規定。
(十八)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調查處理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的范圍、等級、劃分標准,事件發生後企業內部上報及組織調查的程序、時限、責任,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規定。
(十九)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企業定期考核評價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以及有關人員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考核評價標准、組織、參與人員、結論作出以及獎優懲劣的措施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七條 企業應每年不少於一次定期組織對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的執行狀況進行檢查,查找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對執行不力的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及有關責任人,應責令限期整改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八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政策文件,結合企業的發展情況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的執行效果,對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標准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及時作出修訂。
第九條 企業應認真組織開展每年的「安全生產月」以及專項整治活動,明確責任部門,按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對活動開展過程及成效進行檢查並作出評估。
第十條 企業應採用有利於施工安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先進設備,建立企業推廣使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先進設備目錄,以及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的發展以及國家和省的規定,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作出調整。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內部淘汰國家和省明文規定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范圍和特點,建立企業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常見重大危險源目錄,並根據生產經營的發展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二條 企業以及其相關部門應制訂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第十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職責:
(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調配企業的人力、財力、物力,滿足企業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組織建立健全企業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其持續有效運行。
(三)決定企業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及其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和許可權,並適時監督檢查,評估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
(四)決定企業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批准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准。
(五)決定對企業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以及有關人員的獎懲。
第十四條 企業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企業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負責提出企業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制定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標准,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組織制訂企業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並監督落實。
(二)合理調配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其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負責企業工程項目的重要施工物資驗收、維護保養工作;負責企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技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查驗工作。
(四)負責企業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的落實,按照規定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企業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況,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五)按照規定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企業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及時分析總結企業的施工安全形勢,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制定並實施相應的整改和預防措施。
(六)發生施工安全事故,負責啟動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及時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施工安全事故專題分析會議,組織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七)發生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負責組織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和防範措施意見,及時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批准實施。
(八)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實到位;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標准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十五條 企業施工技術負責人主要負責企業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企業的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准和文明施工標准,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企業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准和文明施工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實到位;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企業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准和文明施工標准進行評審和修訂。
(二)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
(三)負責工程項目施工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驗收和定期檢查工作。
(四)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特點,組織建立企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常見重大危險源目錄並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五)參與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標準的制定、實施情況檢查以及評審和修訂;參加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施工安全事故專題分析會議;參與企業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負責提出企業的施工安全技術政策;組織建立企業推廣使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先進設備目錄,以及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並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負責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和政策文件,監督指導企業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嚴格執行;起草制定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准,經企業批准後,監督指導企業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嚴格執行。
(二)協助企業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按照企業的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審查企業各分支機構或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企業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指揮啟動企業的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向企業提出對事故的專題分析意見;協助企業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對企業工程項目的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的調查,向企業提出責任追究和防範措施建議。
(三)向企業提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技術建議,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提出指導性意見,監督指導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
(四)提出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經企業批准後,下達執行,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協助企業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按照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部門日常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巡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及時責成有關單位、部門以及有關人員作出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情況嚴重的,報告企業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做好記錄,提出整改防護措施,督促落實到位。
(六)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有關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組織對施工安全管理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進行針對性培訓,對企業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的開展進行監督管理。
(七)具體負責企業分支機構所設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監督管理和考核;提出對企業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以及有關人員的施工安全工作獎懲意見。
(八)負責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應對其負有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其他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三章 企業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明確分支機構的許可權,對分支機構的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作出規定;分支機構應在企業的監督指導下,根據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與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相適應和配套的分支機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並保持持續有效運行。
分支機構應根據企業授予的許可權,代表企業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設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配備足夠數量的施工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應參照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應參照企業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
分支機構應對其負有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其他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四章 企業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明確工程項目部的許可權,對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作出規定;工程項目部應在企業及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建立健全與企業及所屬分支機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相適應和配套的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並保持全過程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一般應制定以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一)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目標。對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中各階段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主要保證措施,各項主要工作的負責人,對各項工作的檢查驗收等事項進行明確。
(二)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工。對工程項目部各部門及施工管理人員所擔負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予以具體的明確和細化。
(三)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工程項目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應急救援的啟動,事故現場的保護,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如實上報事故和一般人參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事項予以明確。
(四)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劃。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提取、管理、使用予以明確。
(五)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學校以及場地、設施、師資方面的保證,開工前和施工全過程中應開展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項目以及各項教育培訓的內容、課時、時間,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檢查考核等事項予以明確。
(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計劃。對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前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分部分項工程、重點部位、重點環節,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分段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階段劃分,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中必須突出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及其具體防護保證措施、施工安全標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內容等事項予以明確。
(七)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守則。對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工作紀律、勞動紀律、相關安全生產作業或操作規程規章,各崗位特種作業人員擔負的具體工作及要求和標准,各作業班組長的職責等,在守則中予以明確。
(八)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工程項目部對各部門、施工作業班組、分包施工單位及有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隱患的記錄和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在計劃中予以明確。
(九)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工程項目部各部門、施工作業班組、分包施工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獎懲措施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政策文件,以及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准;根據有關規定及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人力、財力、物力,滿足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具體明確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組織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並全過程保持有效運行。
(二)按照規定參與或主持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保證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查及專家論證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得到嚴格實施。
組織辦理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手續;保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及未通過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不得開始施工。
按照規定組織制定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目標、專項資金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經企業或所屬分支機構批准後,嚴格實施。
(三)與分包施工單位、作業班組簽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書;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作業班組、施工作業人員、分包施工單位及其人員履行職責,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四)按照省和企業的規定,落實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監控管理措施,組織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審查、目錄建立,對經審查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在施工現場顯要位置予以公示,在重大危險源相應部位設立警示標志;組織逐一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保證措施,督促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台帳,督促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履行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控制管理職責。
(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在工地設立農民工學校,在場地、設施、師資方面給予保證;督促工程項目部有關部門和人員按照規定和計劃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並在教育培訓內容中突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
(六)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工程項目施工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及施工臨建設施的驗收工作,安排辦理相關檢測和備案登記手續,督促工程項目部相關部門、班組、人員在使用過程中按規定定期檢查,並做出記錄。
(七)工程項目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指揮啟動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揮開展救援工作,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規定和程序及時上報施工安全事故,協助做好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
(八)工程項目發生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立即按規定上報企業及所屬分支機構,協助做好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的調查處理。
(九)按照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工程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和作業情況進行檢查,查找問題和安全隱患,作出書面檢查記錄,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和防範措施;定期主持召開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分會議,通報工程項目部各部門、作業班組、分包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分析總結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形勢。
❹ 求各省電網公司工程部(或叫基建部)聯系方式技經人員和主任的手機號碼。
— 1 —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經公司規章制度
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現予印發執行。原《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
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07]304號)及《關於進一
步加強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的通知》(國家電網基建[2007]1059
號)同時廢止。
在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國家電網公司基建
部反饋。
國家電網公司文件
國家電網基建〔2010〕173 號
關於印發《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
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
直流建設分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交流建設分公司、國網北京經濟
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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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題詞: 城鄉建設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知
國家電網公司辦公廳2010 年2 月4 日印發
— 3 —
附件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公司「集團化運作、集約化發展、精益
化管理、標准化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輸變電工程建設管
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依據財
政部和原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國家電網公
司基本建設技經工作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公
司有關規定,結合輸變電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系統投資建設的35 千伏及以上
輸變電工程(包括新建、擴建工程)結算(以下簡稱「工程結
算」)工作。受電力客戶委託建設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結算,是指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
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驗收投運等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工
程設計、施工、咨詢、技術服務、設備材料供應、工程管理等
建設費用結算的活動,是包括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
購置費以及其它費用在內的工程費用全口徑結算。
第四條建立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兩級、三全、四統一」的
集中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兩級結算監督管
理平台,實行工程結算全電壓等級、全方位、全過程的集中監
— 4 —
督管理,實現工程結算管理規范統一、工作流程統一、編制標
准統一、內容深度統一。
第五條實施全方位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全面加強施
工、物資及其它費用結算管理,落實各方面結算管理職責,各
級基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加強協作,實現全口徑工
程結算。
第六條實施工程結算全過程集中監督管理。全面加強工程
招標、合同簽訂、現場工程量管理(含設計變更管理)、進度款
支付與價款調整、竣工結算編制與審核、集中監督管理等工程
結算全過程管理,加強工程造價現場過程式控制制,積極推行分部
工程結算,切實做到簽證手續齊全,合理支付工程進度款和設
備價款,有效控制結算工作進度,不斷提高結算質量,提高基
建投資效益。
第七條實施工程結算的標准化集中監督管理,統一工程結
算管理規范、統一工程結算工作流程、統一工程結算編制標准、
統一工程結算內容深度。
(一)統一工程結算管理規范,規范工程結算管理行為,
落實各單位、各部門結算工作職責,明確分工,加強協作,保
障結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規,確保合同如約履行;
(二)統一工程結算工作流程,規范工程結算執行過程,
全面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結算文件編制效率,保障結算文件
編制時間進度,確保全過程集中監督管理有效實施;
— 5 —
(三)統一工程結算編制標准,切實做到工程結算編制依
據齊全、工程量清晰、費用准確、格式規范,杜絕高估冒算,
嚴禁計列不合理費用;
(四)統一工程結算內容深度,全面實施《國家電網公司
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不斷提高結算文件編制質量,及時
准確反映工程項目建設成本和投資效果。
第八條工程結算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嚴格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合同約
定。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九條國家電網公司基建部(以下簡稱「公司基建部」)
是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公司系統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和工作標准,
建立健全監督、考核管理體系,規范工程結算工作;
(二)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公司系統工程結算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
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公司系統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解決工程結算中的重大爭議;
(六)負責組織開展公司系統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
— 6 —
作;
(七)負責督促、監督相關單位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
作。
第十條各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
基建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管理工作,審核確認所轄
范圍內工程結算,組織開展所轄220 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
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建設管理單位及業主
項目部的工程結算工作;
(三)配合總部開展的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
結算文件的申報備案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六)負責督促、監督相關單位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條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受項目法人單位委
托,負責工程結算具體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頒布的工程結算有關規定;
(二)負責起草工程結算相應的合同條款;
(三)具體組織工程結算的日常工作;負責竣工驗收輸變
電工程本體工程量、建設場地及通道清理費用等確認工作;
— 7 —
(四)組織專家或委託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承包
人遞交的工程結算文件進行審價;
(五)組織收集工程結算相關基礎資料,編制工程竣工結
算文件,根據授權范圍提交項目法人單位審核;
(六)根據工程合同及正式確認的工程結算文件支付工程
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計劃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工程可研階段相關費用明細
及合同文件;
(二)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工程物資費用結算,並編制提供
規范的設備台賬、材料明細等結算資料;
(三)財務管理部門參與工程結算管理,審核結算資料是
否完整,內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賬手續是否完備,金額是否准
確,為工程竣工決算做好准備。
(四)審計部門負責工程結算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各參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設計單位按業主要求提供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
對比分析等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設計變更及其變更費用
文件的編制,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二)監理單位負責核實工程量、審查設計變更及其變更
— 8 —
費用,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三)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提交規范的施工結
算書,配合工程結算工作。
第十四條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研究實驗室受公司基建
部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一)參加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
管理工作,承擔督察、專項檢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劃與具體組織
實施。
(二)參加公司系統110(66)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
結算備案工作,承擔備案文件、數據管理與結算月報編制。
(三)參加工程結算年度工作總結工作,具體承擔公司系
統年度總結報告編制工作。
(四)參加公司系統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具體
組織各網省公司年度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報告評審,參加公司
系統年度造價分析報告編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價款的確定
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價款的確定方
式。
(一)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
文件及其相關澄清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由
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 9 —
(二)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
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後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三)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相關計價標准、辦法,由發、承包人
協商處理,並以補充合同的方式明確。
第十六條發、承包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
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包括但不限於: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
賠方式、時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風險超出約定范圍和
幅度時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工作等事項。
第十七條工程結算價款按以下方式約定:
(一)投標單位的中標價及按合同規定可調整部分金額;
(二)承包人編制並經發、承包人協商審定的工程結算書;
— 10 —
(三)審定的預(概)算加工程量變動引起的費用增減和
特殊施工措施費;工程量變動引起的費用增減和特殊施工措施
費可按商定系數包干。
(四)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工程採用本條第一種方式
結算;特殊情況經批准未進行招標的工程可採用本條第二、三
種方式結算。
第十八條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工程價款結算可按以下
方式約定:
(一)固定總價方式: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
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方式: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
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
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
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方式。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
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
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
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經批準的設計變更,發包
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而造成的費
用增加,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設備物資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規定,並
結合設備物資的製造周期及具體特性,招標確定總價、預付款、
— 11 —
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額。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明確
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其它委託工作應根據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規
定,價款及支付方式應在合同、協議中約定,價款調整辦法應
在合同中明確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
第四章工程價款的調整
第二十一條設計變更引起工程價款調整,需嚴格執行設計
變更相關管理規定,簽證流程規范,簽證手續齊全,按照以下
流程執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 天內向監理單位
提出工程價款調整申請,監理單位收到承包人申請後7 天內應
當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二)業主項目部組織對調整費用進行審核,設計、施工、
監理等各方授權代表共同簽署認可,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管理單位
同意後,履行合同價款變更程序。
第二十二條變更合同價款。
(一)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按條款執行;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可以參照執行;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由承包
人與發包人協商確定,經項目法人單位審核批准後,簽訂補充
— 12 —
合同或協議。
(二)按照固定總價方式簽訂合同,不得變更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預備費使用需由建設管理單位研究提出初步
意見,報項目法人單位審批。預備費的使用范圍為:
(一)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變動;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三)工程資金內部總量平衡後仍存在資金缺口,經審查
同意的各類費用;
(四)經批準的其他增加費用。
第五章工程價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工程預付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
於當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於當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
同後的1 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 天內預付工程
款。
(三)工程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
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第二十五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驗工計價。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
向業主項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經核定後作為工程價款
— 13 —
支付的依據。
(二)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方式。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
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並按約定抵
扣相應的預付款,進度款總額不得高於合同金額的85%。
1. 按月(季)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季)支付進度款,
竣工後清算的辦法。
2. 分段結算與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進度,劃分不同階段
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設備物資應根據合同、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撥
付預付款、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建築、安裝、調試等施工承包人編制相應施工
結算文件,提交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施工結算文件應於單位工
程竣工驗收後15 日內編制完成並提交;110 千伏及以下輸變電
工程,施工結算文件應於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後7 日內編制完成
並提交;
(二)施工結算文件中應包含承包人申請結算的全部費用
及相關依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結算資料和結算資料不齊全
的項目不納入工程結算;
(三)結算文件包含的內容與形式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
— 14 —
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編制,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和
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設計、監理等單位配合編制相應的工程結算資
料,提交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於輸變電工程竣工驗
收後15 日內編制完成並提交結算資料;
(二)110 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於輸變電工程竣工驗
收後7 日內編制完成並提交結算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審價工作。
(一)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
結算文件後15 日內完成審價;110 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
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後7 日內完成審價。
(二)建設管理單位經項目法人單位確認,可以委託具有
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價;自身具備條件的建設
管理單位亦可自行組織工程結算審價。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承包人應派專人配合工程結算審
價工作,並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四)審價過程中,必要時應組織工程現場復測工作。
第三十條開展審價工作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宜通過招標
方式確定。
(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二)項目法人單位宜通過招標確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 15 —
並以框架協議方式簽定合同,合同執行時間原則上不得大於一
年。
第三十一條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後15 日內,計劃管理部
門應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提交相關可行性研究、環
評、水保等項目前期費用結算資料。
第三十二條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後15 日內,物資管理部
門向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提交設備台賬、材料明細等
物資采購費用結算基礎資料。
(一)物流管理單位負責與設備物資供應廠商核對合同履
行情況,經物資管理部門審批後,結算廠商相關款項,並按工
程結算要求提供規范的相關基礎資料。
(二)物資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應真實有效,與工程
安裝、使用的設備和材料相對應,與物資供貨合同及財務部門
工程款支付情況相符合。
(三)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依據物資管理部門提
供的基礎資料完成運雜費、物資服務費等結算工作,並將設備
台賬、材料明細報送各單位基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責匯總建築、安
裝、設備和其他費用有關結算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書並報各單
位基建部門審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後45 日內,110
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後25 日內,建設管理單位(業
— 16 —
主項目部)應編制完成並上報竣工結算書;
(二)主體工程已按里程碑計劃上報竣工的輸變電工程,
應積極開展「預結算」工作;
(三)結算工作中,需全面應用結算通用格式和結算編制
軟體,提高結算工作效率、保證結算工作質量。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基建部門負責工程結算審核確認,並及
時備案。
(一)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於收到建設管理單位提
交的竣工結算書後15 日內完成審核,110 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
程應於收到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後7 日內完成審核。
(二)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突破批准概
算總投資(含預備費),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45 日內,上報公
司基建部申請調整概算,待調整概算批復後辦理正式竣工結算。
1. 公司基建部組織開展結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據督察報告批復調整概算;
3. 調整概算批復後15 日內,各單位基建部門依據批復調
整概算完成竣工結算修編,並申報備案。
(三)220 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突破批准概算總投
資(含預備費),由概算批復單位組織竣工結算督察及概算調整
工作,待調整概算批復後辦理正式竣工結算。
(四)對於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
單項超概,匯總不超概的結算由各單位基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
— 17 —
會簽審批。
(五)11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後,各
單位基建部門即時組織報送公司總部備案,同時向國家電網公
司技術經濟研究實驗室報送電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結算工作的
工程資料報送時間不得遲於下月10 日。
第三十五條22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後90 日
內,110 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後45 日內,建設管理
單位(業主項目部)負責將經審核確認的工程結算書移交財務
管理部門,辦理工程決算;申請調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據實
際情況適當延期移交。
第七章工程結算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立公司總部、網省公司兩級輸變電工程結算
集中監督管理平台,實現兩級管理平台有序銜接和高效運轉。
第三十七條實施全電壓等級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
(一)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管理由公司
總部統一組織實施。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包括:
1.330 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
2.包含220 千伏變電站新建工程的項目,及項目中所有線
路、變電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 千伏架空輸電線路工程路徑長度折成單回後為
50 公里及以上的項目,及其項目中所有變電、線路和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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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含220 千伏電纜線路工程路徑長度折成單回後為5 公
里及以上的項目,及其項目中所有變電、線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 千伏規模以下工程結算監督管理由網省公司統一
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220 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
電工程結算監督工作。
(一)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
實驗室)負責審查竣工結算報備文件的規范性。
1.報備文件內容不完整、格式不規范,國網北京經濟技術
研究院於7 日內通知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調整報備文件;
2.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收到報備文件調整通知7 日內補充
完善報備文件並上報。
(二)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
實驗室)負責及時統計報備工程費用結余情況,研究提出結算
督察意見。
1. 結算督察意見經公司基建部確認後,於收到備案文件15
日內通知各單位基建管理部門;
2.公司基建部確認結算督察意見後,組織開展工程結算督
察工作。
(三)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國家電網公司技術經濟
實驗室)根據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程竣工情況以及結算報備情況,
統計各單位工程結算完成情況和結算投資較批准概算結余情
— 19 —
況,按月度編制工程結算月報,上報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條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220千伏規模及以上輸變
電工程竣工結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託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工程結算
督察工作;
(二)咨詢機構及時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並於接受委
托30 日內完成督察報告,上報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據督察報告印發竣工結算整改意見。
第四十條各網省公司負責組織220 千伏規模以下輸變電工
程結算監督工作。
(一)統一工程結算基礎資料管理平台,及時完成竣工結
算文件備案工作;
(二)及時組織工程結算督察,研究提出並組織落實工程
結算整改意見。
第四十一條公司基建部對工程結算及各單位基建部門結
算管理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結算工作,必要時實施現場檢查,
及時處理和糾正發現的問題。
(二)不定期組織開展工程結算管理工作檢查,監督落實
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及時發現並糾正發現的問題。
(三)針對工程結算及管理中的關鍵環節和普遍問題,組
織開展工程結算專項檢查工作。
— 20 —
(四)不定期通報工程結算管理工作情況,總結工程結算
及管理階段性成果及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公司基建部組織開展年度結算工作總結。
(一)各項目法人單位基建管理部門負責開展管轄范圍內
工程結算工作總結,於每年12 月31 日前上報公司總部基建部,
抄送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
(二)國網北京經濟技術研究院負責編寫公司工程結算工
作總結,於次年1 月20 日前報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審定並通報公司系統工程結算工作總結,
用於指導年度結算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基建部負責組織開展各單位結算工作考
核。
(一)綜合結算工作進度、質量和管理情況,公司基建部
對各項目法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同業對標和基建綜
合評價。
(二)對以下情況給予表彰:
1.工程結算管理水平先進,取得重大管理經驗;
2.工程結算及時,結算質量優秀,歸檔資料滿足相關要求。
(三)對以下情況限期整改並通報批評:
1.工程結算進度嚴重滯後;
2.工程結算相關規定執行不嚴格、程序不規范、費用標准
不準確等情況屢次出現,並不能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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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結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計列不合理費用等嚴重違規
違紀情況。
(四)受到通報批評且整改不利的單位,公司基建部委託
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實施其所轄輸變電工程的結算工作。
第四十四條各項目法人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所屬建設管理
單位(業主項目部)的監督、考核工作。
(一)組織檢查所轄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及時發現並糾
正結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組織開展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的考核
工作,考核結算工作進度與質量;
(三)組織所屬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及時總結經
驗,查找不足,不斷提高結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基建部負責解釋並監
督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
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07〕304 號)同
時廢止。
❺ 全國保監局聯系方式
打保監會投訴電話號碼:010-66071530
請參考以下保監會文件《中國保監會信訪投訴須知》
一、請認真填寫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以便我們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和回復處理意見。
二、您應當客觀真實的提出信訪事項,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信訪事項應當有被信訪人、投訴事實及理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受理漫無目的信訪投訴。
四、為使您所提出的信訪事項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請您遵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的規定,向該信訪事項的主管單位提出。
五、下列信訪事項,請您向中國保監會提出:
(一)對保險業發展改革和保險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
(二)對中國保監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派出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三)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對全國性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處理的。
六、下列信訪事項,請您向被信訪人所在地的保監局提出:
(一)對保監局負責人以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二)反映當地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反映當地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反映當地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或者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業務的;
(五)對當地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保監局處理的。
七、下列信訪事項,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不予受理,請您向被信訪人的上一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提出:
(一)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但不涉及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
(二)保險合同糾紛(包括理賠糾紛)、投保糾紛、營銷和售後服務糾紛以及其他因保險經營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的;
(三)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其員工或者營銷員的勞動合同糾紛、代理合同糾紛以及其他內部管理問題的;
(四)對保險產品的解釋事項以及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狀況的咨詢。
八、下列信訪事項,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不予受理:
(一)社會保險等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其他單位處理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有關國家機關已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做出最終處理決定的。
九、反映中國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信訪事項,請點擊廉政舉報欄提出。
十、中國保監會投訴電話是:010-66071530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保監會電話多少
保監會電話010-66279113,投訴電話12378。
保監會的主要職責:
1、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2、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3、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4、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工程保險技術機構電話擴展閱讀
保監會內設機構職能:
1、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職能:擬訂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接受保險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事項。
2、保險中介監管部職能: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❼ 誰來為建築工程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建築工程保險包括以下二個方面:一是施工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二是施工標的的工程保險,該保險承擔的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保險公司承擔在施工期間的施工材料的非人為因素所致的缺失責任;二是承擔施工機械在施工期間內的修復和置換責任三承擔施工期間內由於施工方的原因所造成施工區域附近所發生第三方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經濟責任四向標的所有人贈送施工標的的建築質量的保證保險
❽ 請問工程保險種類。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有: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為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這些工程在建築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築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❾ 各大保險公司電話號碼
太平洋保險公司:95500
平安保險公司:95512
平安人壽保險:95511
華安財產保險:5167220
泰康人壽保險:95522
新華人壽保險:95567
長城保險:4886010
太平保險:5386661
中國人壽保險:5521158
長安保險:4116729
眾信保險:4736598
鼎安保險:223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