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關於保險方面的規定有什麼呢
民法典中關於法律的法規有:
1.明確理賠金為個人財產;2.明確收益為夫妻共有財產;3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劃定;4遺產的范圍擴大
1.明確理賠金為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在舊婚姻法中,第18條的表述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於「人身受到損害的賠償或補償」這一概念,不僅包括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補助費,還包括罹患重疾獲得的保險金。在舊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表述重疾險給付的保險金到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民法典》將這一概念確定下來,明確了「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為個人財產。
針對保險銷售邏輯而言,《民法典》再次強調了個人財產的屬性,增強了財產歸屬的意識。
2.明確收益為夫妻共有財產
在舊婚姻法中第17條規定:「生存、經營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針對這一條,《民法典》新增了「投資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針對保險產品來說,我們常見的年金險可能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年金險的分紅即算作投資的收益部分,同時,保單的現金價值也會隨著時間的發展而不斷的增加,增值的部分也算作收益。
針對保險銷售邏輯而言,可以重點強調共有財產的劃分,收益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用於子女教育規劃等方面。
3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劃定
舊婚姻法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劃定不夠明確,存在爭議部分。《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將夫妻共同債務劃定更為明確,認定的標准也更加清晰、明確。
對於保險行業來說,按照《民法典》對於共同債務的劃定方式,若夫妻一方購買的意外險或者壽險理賠金受益人為配偶,雖不屬於遺產,但當配偶追認債務時,理賠金就會作為配偶的責任財產,是可以被法院執行償還債務的。
針對保險銷售邏輯而言,可以側重強調父母為自己投保含有身故責任的保險時,可以指定子女為受益人,避免債務連帶關系。同時,也可以強調共同債務范圍更加明確,要做好自身財富管理及債務隔離。
4遺產的范圍擴大
在舊繼承法中,對於遺產的定義簡要的概括為7大類,概括不夠全面且存在認定困難、有爭議的現象。《民法典》中將遺產的范圍擴大,只要合法、法律不禁止繼承的財產,都是遺產。遺產的范圍更加清晰、繼承更加明確,同時影響遺產稅的障礙也在逐漸減少,未來遺產稅更有可能提前出台。
針對保險銷售邏輯而言,可以側重強調,可以利用保單等方式將家庭財富定向傳承給下一代,提前做好相應的稅務規劃,還能避免因繼承而連帶的債務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