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車輛定損理賠需不需要事故認定書
車輛定損理賠需要事故認定書。
只有收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責任後,保險公司才按照責任的大小來承擔被保險人分擔的國家規定的各項合理費用。定損人員通過出現場,拍攝事故照片,查清車輛的損壞部件,分別確定予以更換或維修,最後確定損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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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要立即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保留相關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電話通知保險公司報案(車輛保險卡上有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48小時內攜帶保險單正本、駕駛證、行駛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到保險公司正式報案。
被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處理完畢後,10日內將索賠單證包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和修理發票、醫療費發票、病歷、誤工費證明、被撫養人身份情況以及保單正本 ( 復印件 ) 、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員駕照復印件等資料提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計算賠款。
Ⅱ 車險理賠必須要責任認定書嗎
法律沒有規定車險必須要有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要證據有事故損失發生就行了,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不過是證明事故損失發生的其中一種證據材料罷了;
所以如果有現場照片(比如保險理賠員有來拍過或你自己拍一下)、車輛受損照片、修理費用發票等,同樣可以證明事故損失的存在。
只不過在現實理賠中,對於金額較大的損失,保險公司為了防止騙保或明確事故責任(因為如果損失金額大於法定交強險理賠限額的話,關繫到保險公司的自身利益了),一般要求有交警隊的事故認定書;
而對於一般的小額損失事故,金額又在交強險理賠限額以內的話(財損限額2000元),如有其他證據材料證明事故損失的發生,沒必須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因為不管責任大小,交強險都要理賠。
如果現場協商不下,那就只好報交警了,其實小事故都是保險公司賠償的,沒必須分那麼清楚。
Ⅲ 保險公司賠付一定需要事故認定書嗎
沒有認定書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賠的,沒有事故責任書保險公司就沒不能確定他們應賠多少,若是負全責的,保險公司就全賠,若不是全責,那保險公司則需要按責任認定的比例來賠。
所以,事故認定書是保險公司賠付的依據,如果沒有這個依據,則保險公司就無法對事故性質,車主責任,保賠金額等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以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
若是因交警失職而失去理賠款,可投訴交警隊。還有保險法有規定財產保險是不能讓被保險人獲利的,即理賠款不能高出實際損失,沒有事故責任書,就不能肯定發生事故的雙方為誰,有些人選擇自己私了,在保險公司也不能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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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採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採信。
Ⅳ 保險理賠需要哪一方的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這樣,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鑒於此,應對其進行查實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要說明這一點,我們就需要了解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及對其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沒風險。由於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於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並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後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於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Ⅳ 走保險需要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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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交通事故走保險理賠是需要交警部門出具的正式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事故憑證以及責任比例依據的,尤其是涉及多方事故的情況,認定書會要求作為理賠必要材料之一。此種情況下必須回交警隊接受處理。
在少數情況下,事故涉及金額較小時保險公司也可能直接接受理賠,如果沒有相關的交通違法未處理記錄,則不需到交警隊接受處理。
Ⅵ 保險理賠認可事故認定書嗎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需要保險公司給予理賠的,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提供由公安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那樣好確定肇事車輛承擔的責任賠償比例和核定保險理賠金額。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可以不用警方事故認定書,那就是交通事故沒有涉及到人員受傷並且損失金額比較小,直接損失單車在2000元以內,雙方車輛同時損失,合計損失在3000元以內,而且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內報告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事故查勘員到現場確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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