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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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2. 政策性農業保險理賠款的性質怎麼界定
屬於一般的財產保險理賠款,屬於商業保險合同的范疇
3.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民辦保險怎樣去做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2]。它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比具有如下幾點不同:
經營主體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政府直接組織並參與經營,或指派並扶持其他保險公司經營,不具有盈利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擔,是以盈利為目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其產品由政府給與一定比例的補貼,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費額。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組織推動,而商業性農業保險是由市場機制調節運作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政府推動的,必須執行的。政府通過有關的法律規定對參與農業保險的農戶既可享受到國家保險補貼,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優惠政策。如果不參加保險,災後政府就不給於救濟,農產品不能得到政府價格補貼等。
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一般保險責任范圍囊括范圍廣,保險對形象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成本損失率高,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責任范圍窄,保險對象損失概率較小,成本損失可能性小。
原則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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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盡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盡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3]
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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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2]。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4. 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區別有哪些
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5. 農業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區別
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
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
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
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6. 政策性農險承保理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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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保監會將啟動為期三個月的農業保險專項檢查工作。檢查旨在推動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控,有效提升承保理賠檔案完整性、真實性水平,夯實農業保險合規經營基礎,促進農業保險健康持續發展。
從2004年首次試點開始,我國農業保險已走過10多年歷程,規模由小到大,品種由少至多,覆蓋面由窄變寬,總量已位居全球第二、亞洲第一。去年,農業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為417.71億元,同比增長11.42%,提供風險保障達2.2萬億元,為廣大農民安心從事農業生產撐起了一把保護傘,保障了糧棉油等重要農產品(8.780,0.06,0.69%)的生產。然而,當前農業保險大而不強,還存在深度不夠、產品單一、運行機制不完善等短板。
站在農民的角度看,他們對農業保險還有諸多期待:在保險深度上,理賠比例較少。例如當前種一畝水稻農民投入成本在800元左右,但遇到自然災害絕收後保險公司賠付金額不到成本的一半;在保險品種上,有些特色的種植養殖品種因為量少保險沒有覆蓋,投保無門;還有投保、定損、理賠手續繁雜等。
從保險公司立場說,其在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過程中,受費率低、保費收入少、自然風險高、賠付金額多、政策補貼不到位等因素影響,導致部分險種賠付率超過100%。虧本的生意自然沒法干,加之保險公司缺少農保業務人才,導致不少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
近年來,為了調動農民和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中央財政資金給予了大量補貼。但由於農險點多面廣,監管往往鞭長莫及,一些人便打起了小九九,想方設法從政府的惠民政策中套取資金。比如,某些鄉鎮、村組造假,虛報投保數量,或將農戶未投保標的打包投保,騙取財政補貼,又通過虛假理賠將資金裝進個人口袋。同時,在農業保險業務開展過程中,還存在保單代簽名、承保前標的查驗不規范、農業保險憑證不發放到戶,災損勘察不及時,不能根據災情賠償等問題。此外,一些保險公司為了省事,賠付時搞「普惠制」,存在協議賠付、平均賠付等行為,導致農業保險在一些地方走了樣。
針對農業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監管部門開展專項檢查非常必要。從檢查方案看,將重點核查違規問題屢禁不止、市場反映比較突出、基層機構服務能力差距明顯的地區以及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並視情況對業務真實性開展延伸檢查。這有助於摸清情況,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業務,維護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當然,檢查不應只是一陣風,除了發文定期明查,也要不時到現場暗訪。檢查過後還應對農業保險當前暴露出的突出和普遍性問題系統梳理和總結,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相關制度和機構,充實基層監管力量,讓農業保險這一惠民業務既受廣大農民歡迎,也使保險公司有動力。
7. 針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可以提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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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財政局下設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農險辦。領導小組一般包括財政、農委、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
申請程序:到當地經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投保就可以直接獲得政府保費財政補貼。
8. 政策性農業保險賠償款性質怎麼定
農業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屬於合同約定的雙方面賠償責任
9. 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
一、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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