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㈡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有什麼法律規定
你好,對你的遭遇表示同情。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到現在止,你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但具體到你的事件,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即你與對方達成了調解。也就是說,現在去法院起訴,法院不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訴訟請求。
二、另外,既已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方負全責,則你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其賠償。向保險公司報案以及向保險公司索賠是他的責任,如果是你的原因沒有給其提供病例,你是有一定的責任,但這個責任是輔助責任。
三、你的醫葯費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為准;誤工費(你本人和護理人員)等雖然拿不出證據證明工資的多少,但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戶口居民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來計算補償。構成傷殘的要做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索賠傷殘賠償。
四、交通費和伙食補助,以及你的家屬處理交通事故和護理你等而產生的住宿等費用。
五、營養費
具體的賠償數字肯定比你現在得到的多。對方要你承擔醫葯費是站不住腳的。
另外,法院也不像你說的那樣,只要有證據,法院一般會給出法律規定的判決,主要是證據要備足。
越級上訴,上級法院一般不受理,特別是你的案件對於法院屬於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糾紛,所以還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法院起訴。
對於你不知道如何起訴,建議你去找一律師,律師會告訴你如何在訴訟獲得更多的收益,並且會告訴訴訟中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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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醫療和保險賠付的法律問題
首先回答問題不屬意外醫療,意外的解釋是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才屬於意外責任,結合上述定義它不屬於意外傷害。
①你的問題原來就屬於疾病
②後期擴大的責任是小醫院的責任,屬於一個小的醫療事故,
③理賠找第一個給你看病的醫院,這就好比我剛買個電腦去修,本來就排線的問題,你後來把屏幕都給我修壞了,
分清責任就明白了
㈣ 關於保險的法律問題
1、業務員違規欺騙誤導客戶,保險公司是按照法律規定以合同為准來履行責任的,所以客戶無法得到理賠金!業務員全責!
2、不可抗辯是一種權利,簡單說來超過2年客戶即使隱瞞什麼大病的也都有權利要求賠付,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不適用!
3、保險合同和相關文件都有明確說明,所以客戶在辦理商業保險時應首先重視的是業務員的專業和誠信,不然公司大、產品好等都是一句空話!
㈤ 怎樣打保險理賠官司,保險理賠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管轄限制及訴訟請求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我們在接到訴狀時若發現案件受理的法院非公司住所地法院受理時,應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二)對訴訟請求不明確的訴狀可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若法院採納會請原告重新明確訴訟請求後再審。
(三)注意核實訴訟請求中的索賠金額,很多當事人對條款不熟悉,經常將發票金額作為申請金額,在進行訴訟准備時仔細理算一下正常賠付的金額,特別需注意醫療險種同一保單年度內是否有過理賠記錄,避免判決金額與實際理算有出入。如果你不知道該怎麼算,可以請個律師幫助,這個也花不了多少錢。
以上三點若提出異議可使當事人在時間上爭取主動,為當事人進一步採集證據爭取時間,同時讓對方在心理上處於劣勢。
(四)注重一審——隨著我國司法系統的改革,目前法院的二審退回重審率及改判率大幅降低,因此我們必須改變原來的「一審無關緊要,既使敗訴我們亦可通過二審扳回的觀念」(特別是一些二級構對在下面三、四機構一審的案件),而應主動出擊,堅決打好第一審,從而掌握主動權。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您對此不理解,建議在打官司之前先根據您的情況向當地的保險方面的律師進行咨詢,請律師幫助您分析清楚,覺得是否需要請律師,自己應該做哪些訴訟准備。
二、調查及理賠過程中注意事項
調查過程中需注意收集證據的有效性。我國法律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及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調查過程中需注意醫院採集的病史資料應盡早蓋章證明,可使證據固定並避免醫院事後更改病史記錄;事故處理部門的證明,特別對於派出所、120、110等機構開出的手寫證明,需注意寫全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等,以明確當事人身份及事故性質;向事故處理人員、參加救治人員及客戶家屬、鄰居、單位人員了解的事故情況均應形成筆錄,確有困難形成筆錄的則盡量錄音形成視聽材料。所以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
三、專業知識及專業機構的應用
如果對方不認可,可以對於屍體不能辨認;懷疑詐聾、詐盲;懷疑自殘;非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等案件可申請司法鑒定。
四、與法院的溝通
在理賠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多與法官溝通,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問一下法官,如在開庭時需要准備什麼證據,一般情況下,法官是願意為你解答的,但是你也不能認為法官有義務為你解答。
五、不懂時及時的咨詢律師
在保險理賠訴訟中,雖然有些當事人自己對訴訟有些了解,認為可以自己打贏官司,但是關於證據的有效性,哪些證據可以證明主張,合同的約定,保險的具體條款等方面卻不是很了解,這就需要您及時的咨詢保險理賠方面的律師了。
以上便是關於怎樣打保險理賠官司,保險理賠訴訟應注意的問題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的理賠數額比較少,可以參照本文打好官司,如果您涉及到的數額比較大,最好還是請個律師比較好。
㈥ 車險賠付相關法律問題
發生事故你方全責,對方因此造成的合理損失你應當賠償。保險公司對於醫療費的定損標准,是按國家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及國家醫療保險制度確定的,所以乙類葯要按80%定損的自費葯不承擔,當平安的交強險醫療費定損滿一萬元時,人壽的商業險才會賠償,超出的部分按照責任比例賠償,但定損標准一樣,這跟在一家保還是兩家保沒關系。既然醫療費不多也沒超一萬,跟平安的理賠部門協商一下都賠了算了,如果你起訴到法院,法院大概率判保險公司全賠,這個保險公司的人都知道。
㈦ 有關保險公司理賠和法律相關的問題,求解答
保險公司的理賠時效是兩年,事故導致財物損失訴訟時效也就兩年,如果對方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即使法院受理,也會由保險公司應訴,不需要您個人承擔。如果進入訴訟程序,交給保險公司就可以了,您只需要與您的保險公司保持溝通即可。
㈧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賠償的流程和賠償的保險責任劃分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8)保險理賠的法律問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