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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

發布時間:2021-09-17 02:40:43

㈠ 報廢損失,其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嗎

答:非正常報廢損失,不屬於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其進項稅額不需要做轉出。正常的損失才做進項稅額轉出

㈡ 取得的保險賠償金應轉出進項稅嗎

答: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生產或流通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准予從當期銷項稅中抵扣。但這種抵扣是有條件的,即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是用於應稅生產或流通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對用於其他方面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損失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據此,該單位因火災而損失的8.9萬元商品由於不有再投入流通計算銷項稅額,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全額轉出而不應只轉出實際損失(差額)部分的進項稅額。

㈢ 保險公司賠款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

應將損失轉至待處理財產損溢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庫存商品
收到保險公司賠款
借:銀行存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㈣ 保險賠償金應轉出進項稅嗎

不能抵扣,需要進項稅轉出。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一)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如何轉出進項稅額
一般來說,已毀損的存貨,除了貨物滅失外,即使是作為廢品,也是具有一定處理價值的,那麼此時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轉出呢?
例1.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10萬元的電線,進項稅額1.7萬元。因倉庫發生火災,電線全部被燒毀,企業將殘余金屬作為廢品處理,得款5850元。單位財務部門認為,處理殘余金屬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清理收入相應部分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轉出。被燒毀電線有關增值稅事項的計算過程:處理廢金屬的不含稅收入為5850÷(1+17%)=5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7000-16150=850元,等於處理廢金屬的銷項稅額,即處理廢金屬應納增值稅為0.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在稅法上是沒有依據的,且購進存貨的成本與處理廢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兩者之差作為毀損存貨的實際成本也是不合適的。被燒毀的電線,已失去了其應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進入下一流轉環節,明顯屬於《增值稅條例》中因自然災害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處理殘余金屬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5850÷(1+17%)×17%=850元。
(二)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例2.承例1,假設企業該批電線已投財產保險,並獲得保險補償58500元,此時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觀點:(1)保險公司的補償視同銷售實現,按補償額計提銷項稅額:58500÷(1+17%)×17%=8500元,同時存貨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2)電線被燒毀,發生非正常損失已成事實,所以其進項稅額17000元應全部轉出,保險賠償也不應計提銷項稅額。
在保險公司非全額賠償的情況下,第一種觀點的計算顯然對企業更有利。但在存貨遭受自然災害已毀損的情況下,作進項稅額轉出不但是稅法的要求,同時存貨既然毀損也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實現,因此企業獲得的該保險補償並不涉及流轉稅,不應計提銷項稅額,只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是正確的。
(三)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我國對有些特殊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同時對一些商品的異地流通也有限制。沒有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相關商品,或者對禁止異地流通的貨物運往異地,可能會被沒收或被有關政府部門以低價強制收購。這種被沒收或被低價收購的貨物,是否應作為「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呢?
例3.某企業經營的A商品屬禁止異地流通貨物。該企業將一批價值10萬元的A商品運往某地銷售時,被當地工商部門查處,並被以5萬元的低價強制收購。企業在稅務處理時,對被低價收購的A商品按「非正常損失」處理,轉出進項稅額1.7萬元,同時,認為商品銷售沒有實現,因而沒有計提銷項稅額。
筆者以為,該企業這樣處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沒收,並不屬於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范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並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後,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於被沒收的貨物,企業應按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但是按照工商部門5萬元的收購價計提銷項稅額,稅務部門會不會以「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呢?筆者認為,一方面該價格確屬「明顯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強制收購雖非企業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卻是其違規經營直接造成的,因此這種「價格明顯偏低」應屬「無正當理由」,應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
(四)納稅人低價銷售商品,應否按「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
由於產品的更新換代、結構調整,以及市場變化,納稅人往往會以低價,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對於這種情況,國稅函〖2002〗1103號文作了明確規定,即「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實務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發生毀損的存貨,除被盜竊等原因而發生滅失外,只要貨物還存在,或者還有殘余物,就像例1所舉的例子,總會有一點處理價值的,納稅人很可能會濫用1103號文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並按照所銷售的低價格計提銷項稅額。這時由於貨物已經處理,稅務機關要調查確認低價處理的原因就很困難。因此如果納稅人確實由於1103號文所說的理由而低價銷售商品,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收到賠償款是否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如果運輸公司實運數量與裝貨數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則屬於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收到的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㈥ 原材料意外事故時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1、按照現行稅收相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已抵扣進項稅的存貨由於非正常損失則應予作進項稅額轉出;
2、對於非正常損失的解釋,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已作相應規定: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可見,如題所指的意外如屬於如上性質的則應予轉出相應進項稅額,否則無需予以轉出;
4、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㈦ 自然災害存貨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增值稅進項是否轉出

自然災害損失,進項稅額不進行轉出。
增值稅轉型前是作轉出的。

㈧ 賠償款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如果運輸公司實運數量與裝貨數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則屬於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收到的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㈨ 企業采購存貨丟失保險理賠後用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需要進項稅轉出
因為這個是自己管理不善,所以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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