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交通事故中的停運損失是否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一、強險不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商業險,看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一般不賠。
② 車輛停運損失費保險公司賠嗎
保險公司只在承保范圍內賠償你的車輛的相關損失,以及因此造成的其他的相關損失,但是你說的這個提運費應該不包括在這個承保范圍之內的,具體看看你的保險合同
③ 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承擔
車輛停運損失費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的。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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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停運損失由保險公司賠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後,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交通事故車輛停運損失費賠償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2.《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3、車輛停運損失費概概述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車輛被撞後貶值損失對方需要賠償嗎車輛被撞後貶值損失有救濟渠道的。受損車主可以起訴到法院向肇事都索要貶值費,現在這類案件也越來越多,北京曾有法院判過一些案例,支持了車輛貶值費。車主上法院索要貶值費,可請求法院委託專業價格認證部門對該車的貶值費進行鑒定,要求法院對該車的損失做出認定並賠償經濟損失。對於貶值費,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後,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目前,在保險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項保險險種里,並不包括車輛減值損失這項險。保險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它保護車輛的合理修復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賠償汽車發生的所有損失。貶值損失應該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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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關於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交通事故中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能理賠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也有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二、交強險是否賠償停運損失對於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其中第(三)項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據此,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後,在等待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的時間加上合理的修復期間,所造成的誤工,即為該車輛的停運損失;被損壞車輛經修理雖可恢復使用功能,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該車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對於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在法律上,這一價值的差額就是車輛的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車輛貶值及停運損失屬於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交通事故中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能否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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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停運損失是否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一)停運損失計算
首先應明確,主張停運損失的前提是受損車輛屬於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導致其無法從事經營活動,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和固定費用支出。同時應注意的是,停運損失的主張期間應限於事故車輛合理的、必要的修復期間,其他期間不予支持。
(二)停運損失賠付
停運損失的賠付責任人,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該損失仍屬於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付;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損失應由肇事責任人直接賠付,不屬於保險賠付范圍。我們認為,停運損失的本質屬於財產損失,仍屬於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應由交強險在2000元的限額內優先賠付。但停運損失畢竟屬於財產間接損失,第三者責任保險對間接損失不予賠付,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肇事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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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車輛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要賠
停運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財產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間接損失是指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造成的損失以及由這些原因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對於直接損失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對於間接損失,不論在責任認定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