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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失業保險咨詢電話

發布時間:2021-09-16 03:56:29

① 昆明市失業保險電話是多少錢

你可以打0871-3306999咨詢相關問題.
昆明市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辦理社保相關問題.免費咨詢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雲南省昆明市的失業保險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投訴電話是多少,謝謝

不是很確定 可能是人力資源保障局的監察科 要不然就是信訪科 這倆管工作失誤

③ 失業保險金咨詢電話

(一)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應該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再就業中心。
(二)己經繳納社會保險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業願望。
勞動者不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至於再交業中心電活,可以點擊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找再就業中心電話。

④ 昆明失業保險查詢個人賬戶查詢

昆明失業保險查詢
今年昆明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增加80到100元
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傳出消息,繼2011年9月起調整雲南省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後,經省政府同意,從2012年1月1日起,雲南省失業保險金標准將全面調整。調整後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失業保險金最高檔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檔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
2011年9月雲南省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上調後,一、二、三類區的月最低工資標准依次調整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類區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依次調整為9元、8元、7元。昆明執行一類區的最低工資標准。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昆明某企業的一名打工者,如果老闆所付月薪低於950元,那就違反了雲南省的有關規定,你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反映。
隨著雲南省最低工資標准提高,失業保險金標准也隨之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執行新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
據悉,調整後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失業保險金最高檔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檔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昆明市所轄各縣及東川區失業保險金最高檔次由原每人每月580元增加到670元,最低檔次由原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40元。
市人社局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介紹,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適時調整,體現了黨委、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與關注,也是居民增收工作中「建立失業保險"一年一調"制度」的體現。
省人社廳表示,此次調標考慮了全省最低工資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目的是切實保障雲南省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今後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要按照新標准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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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在昆明怎麼辦理失業保險

一、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

昆明市失業保險金按月領取,領取標准為昆明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申請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雖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本市城鎮戶口的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和接受職業介紹。

四、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昆明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

4、本人戶口簿及復印件

5、單位所在地勞動管理部門出具的《解約通知書》或《外來務工人員失業證明》

6、本人姓名開戶的銀行活期結算存摺(本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之一)及復印件

五、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查驗身份,審核申領條件

2、出具決定書

3、申領結果,業務辦結。

1)申請人獲得《失業保險待遇不予計發決定書》→申領失敗

2)申請人獲得《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申領成功→社保機構於次月按月支付失業保險金到失業人員銀行賬上。

六、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址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 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或春融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8號樓3樓

咨詢電話:0871-63331166,12333

七、昆明能申請失業保險金的人群有哪些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八、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准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九、昆明失業保險金領取注意事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通知》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

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不低於60%。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⑥ 失業保險聯系電話是什麼號碼

失業保險由當地社保局統一管理,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或撥打118114查詢當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電話。

⑦ 昆明市失業保險查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昆明失業保險查詢
今年昆明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增加80到100元
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傳出消息,繼2011年9月起調整雲南省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後,經省政府同意,從2012年1月1日起,雲南省失業保險金標准將全面調整。調整後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失業保險金最高檔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檔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
2011年9月雲南省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上調後,一、二、三類區的月最低工資標准依次調整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類區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依次調整為9元、8元、7元。昆明執行一類區的最低工資標准。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昆明某企業的一名打工者,如果老闆所付月薪低於950元,那就違反了雲南省的有關規定,你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反映。
隨著雲南省最低工資標准提高,失業保險金標准也隨之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執行新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
據悉,調整後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失業保險金最高檔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檔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昆明市所轄各縣及東川區失業保險金最高檔次由原每人每月580元增加到670元,最低檔次由原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40元。
市人社局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介紹,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適時調整,體現了黨委、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與關注,也是居民增收工作中「建立失業保險"一年一調"制度」的體現。
省人社廳表示,此次調標考慮了全省最低工資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目的是切實保障雲南省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今後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要按照新標准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⑧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就業管理服務處都有自己的辦公電話,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咨詢電話。

但是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2333(勞動、社保類咨詢熱線電話)查詢。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⑨ 失業保險金服務電話

失業保險金是社保中的一項,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生活問題進行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單位對員工所繳納的保障金!
員工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領!
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
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
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
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
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
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
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
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
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
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
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
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
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
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
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
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
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
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
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
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
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
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
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
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
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
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
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
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
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
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
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
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
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
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
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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