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的「營運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嗎
營運車輛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機動車,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計程車、貨車、承包的小客車、網約車等都是營運車輛,這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屢見不鮮,投保的險種也和私家車有一些區別,那麼當運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產生的營運損失是否符合保險公司的理賠范疇?
營運車輛營運損失費屬於財產損失,他的賠付還要根據車輛的投保險種來劃定賠付金額,首先是根據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最新出台的交強險規定明確了有責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2000元,無責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100元,由保險公司賠償;其次是看是否投保有商業新,如果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則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雙方負擔運營費用。
2. 營運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付誤工費
營運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誤工費的。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營運車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被損車輛在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人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營運車輛發生事故,對於傷者的誤工費在賠償范圍內,對營運車輛的誤工費屬於簡接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營運性汽車受損,在維修期間沒有誤工費賠償,但肇事者應當賠償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 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 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3. 公司的營運車輛出了交通事故,本方責任損失金額超出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依據法規或者行規該由誰來承擔
雇員因事故要承擔責任的,除保險公司理賠後不足部分,可按比例由公司和雇員承擔。
4. 營運車輛事故 營運損失怎麼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所以,營運性損失屬於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或侵權賠償責任人是車輛營運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如果責任者投保交強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營運車輛因行車事故和貨物運輸事故發生的游償費和其他損失費用。由於企業或駕駛員責任而發生行車事故的救濟費、修理費和賠償費,按凈損失計入成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短缺、被盜、破損等貨損貨差事故損失,包括修補和賠償費用,屬於定額損耗率以內的部分,按凈損失計入成本;
索賠(Lodge a Claim)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後,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行為。保險索賠是被保險人獲得實際的保險保障和實現其保險權益的具體體現。
大多數保險單對有關索賠手續以及需要具備那些單證等作了明文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索賠作為被保險人一項權利是有時效限制的,保險種類不同,其時效也有所不同。根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5年,除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索賠時效為2年。
5. 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也有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3、交強險是否賠償停運損失 對於車輛貶值 及停運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4、其中第(三)項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據此,車輛貶值 及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6. 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還是侵權方的當事人承擔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費用是由侵權方的當事人承擔。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6)營運損失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擴展閱讀
無證網約車被撞索賠,法院不支持停運損失:
來京務工人員王先生前年辭職,做起了專職網約車司機。在載客運營途中,由於遭遇李先生駕駛的車輛追尾撞擊,他的車輛損壞。此次事故經交通隊認定,李先生所駕車輛負全部責任。
事後,李先生承擔了王先生的全部修車費,但王先生認為其因車輛修理的5天期間無法正常運營載客,損失了營運收入,所以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停運損失3000元。
在庭審中,李先生則提出王先生駕駛的車輛屬於非營運車輛,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停運損失」只有「依法運營」的車輛才可以獲賠。根據《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從事網約車營運需具有網約車運輸證和網約車駕駛員證,該細則同時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辦理相關手續、證件。
而此案中過渡期已滿,王先生所駕車輛的性質仍系非營運車輛,也沒有網約車運輸證,並且王先生本人也不具備細則中規定的本市網約車駕駛員條件。最後,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求。
7. 是否能依據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范圍: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2004年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後,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如今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鑒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范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游等車上人員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許可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之後。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准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范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范圍內。
具體范圍: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范圍僅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得投保該險種。
1、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了道路運輸證,但由於其經營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范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8. 計程車營運損失保險公司賠償嗎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後的余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