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警責任認定與保險報案電話中所報的駕駛人不一致可作為拒賠理由嗎
如果不一致會存在道德風險。保險也是據實,如果確系報案描述錯誤,這個不會影響。如果別有用心,如駕駛人存在異常駕駛或者駕駛人存在異常駕駛的狀態,這種變更,肯定對理賠影響很大。
B. 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不一致時責任如何承擔
在交通事故中,若駕駛人為僱傭關系中的雇員,其在履行僱傭活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雇員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在承擔責任後還可以向雇員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即使車輛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仍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2)保險理賠報案人與駕駛人不一致擴展閱讀
案例:
張某有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出租給了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期間僱用李某開車,2015年11月,李某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適有黃某由東向西橫過公路,被告李某駕駛車輛前部與黃某相撞,造成黃某受傷。交通隊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
事故當日黃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為此花費大量醫療費及其他費用。事故發生時李某系履行僱傭活動。後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張某、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
本案中,張某將其所有的車輛出租給王某後,王某僱傭的李某將黃某撞傷,王某作為僱主,應當對黃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申某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則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有過錯,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C. 駕駛人跟被保險人、投保人不是同一個人,假如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1、車險保的是車子和車上的人所以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舊會理賠
2、基本上都是按第三責任險理賠
3、「車戶主和汽車保險的名字不用一致,如果車主為自己的汽車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一致。如果其他人為汽車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車主,這種情況正常情況下在理賠的時候,錢是理賠給保單上的被保險人。」
D. 車險投保人與車主不是同一個人理賠時會有什麼麻煩
1.投保時保險公司不會要求投保人必須是車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你。
2.保險公司會註明車主是誰,理賠的時候需要的是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車主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在理賠的時候沒有什麼麻煩的。
拓展資料:
車險理賠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理賠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復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車險理賠工作具有顯著的特點: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標的流動性大、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道德風險普遍。
E. 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人和車主實際姓名不符,保險公司賠償嗎
保險責任是以車為主體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責任人非車主,只要是合法的駕駛資格人是不影響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的。
新聞鏈接:
違規倒車碾死修理工投保公司拒絕理賠
無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本報訊(記者蘇麗麗通訊員楊明)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對民某起訴某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糾紛予以判決: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也應賠償。
2014年,民某僱傭的司機海某在庫爾勒市老218國道東歸塔旁的修理廠修車,倒車時未鳴笛警示,從而將該修理廠的修理工樂某碾死。事故發生後,民某向公安機關報案,並通知了某保險公司。當年,庫鐵法院以海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樂某的父母11萬元。
民某與樂某的父母達成和解協議,在交強險之外賠償33萬元,並已全部支付。民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以該事故是非交通事故,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拒絕賠償。民某於是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合法有效,應予保護。民某是投保車輛的車主,其財產權益受保險合同保護,並且其已向樂某的父母實際賠償,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辯稱,該事故是非交通事故,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賠償。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一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一條對保險責任進行了規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由此可見,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是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非僅限於交通事故。海某倒車時將樂某碾死的意外事故,屬於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被告應當賠償。
民某與樂某的父母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其中符合法律規定項目共312401.50元。據此,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民某保險金312401.50元。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保險公司已向民某支付了保險金。
「本次事故發生在車輛修理廠里,因此不是交通事故,海某因而是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法官說,原告與被告訂立的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范圍中的意外事故不限於交通事故。該約定對雙方均為有效約定,保險公司應依合同規定予以賠償。
F. 車輛出事後保險公司拍照的駕駛員和事故認定書的不一致是不是不能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事故認定書逃離,如果指的是肇事逃逸,則保險公司不會理陪的。
事故認定書逃離,如果僅是指駕駛員離開現場,則保險公司會理陪的。
肇事駕駛員離開現場,有時是為了保護自己,不讓受害方家人襲擊。
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報警還離開現場,事後也不去交警部門陳述事故經過,是否可構成保險公司的免賠情形?法院判決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肇事司機訴討保險
黃某於去年11月1日晚上駕駛轎車在黃山市齊雲大道上,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丁某駕駛的計程車發生碰撞,造成丁某及計程車乘坐人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黃某未報警就離開現場,之後也未及時向交警部門陳述事故的經過。黃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事故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以黃某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認定黃某承擔這起事故全部責任,丁某和吳某無責任。
黃某賠償了受害人的醫葯費、財產損失、車輛修理費總計69775元。黃某認為,自己於去年9月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中心支公司(下稱平保黃山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平保黃山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黃某多次要求平保黃山公司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拒付。黃某向黃山市屯溪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保黃山公司給付保險金69775元。
屬於肇事逃逸
平保黃山公司在庭審中辯稱:黃某在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報案的駕駛員為程某,但事故認定書的實際駕駛人為黃某;黃某在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且未即時向交警部門說明情況,屬於肇事逃逸,駕駛員是否有酒後駕駛情形且無法證實;出險車輛經平保黃山公司定損,被保險轎車定損為33428元,計程車定損為9000元;黃某故意隱瞞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平保黃山公司有權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逃離事故現場可拒賠
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可構成保險公司的免賠情形?成為此案雙方爭議焦點之一。
屯溪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黃某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警並離開現場,事後也未到交警部門陳述事故經過。事故發生後,黃某在平保黃山公司索賠申請書和詢問筆錄中,均聲稱「程某」是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此案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該款約定內容明確,不存在理解上的歧義,此條款體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精神。黃某的行為在客觀上符合上述保險條款約定的「遺棄被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
根據《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此案中,黃某於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的行為將導致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諸多因素無法查清,特別是保險合同免責的情形。黃某在出險後棄車離開現場,既無法定事由,也未及時報案,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黃某稱是因母親生病而離開現場,但他提供的證據既無法證實當時母親病情,也不能證明其因母親離開現場,故他離開現場的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應由黃某就此承擔相應責任,他離開現場符合保險條款的免賠情形,其訴請要求平保黃山公司依據商業險承擔理賠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強制險內賠償
保險公司是否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付?法院認為,交強險的免責事由具有法定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4種法定免除責任的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黃某於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的4種法定免除責任的情形相比不同,因此平保黃山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黃某賠償了丁某醫療費205元、財產損失2000元;醫院雖給吳某出具休息兩周的證明,但黃某實際賠償吳某500元,扣除醫療費106元,實際賠償誤工費為394元。丁某因計程車停運34天發生誤工費為3130餘元。故保險公司應承擔黃某已經賠付的5729餘元。法院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給付黃某保險金5729餘元;駁回黃某其他訴訟請求。
G. 車主與車輛保險人不一致時如何理賠
您好,車主和車輛保險人不一致時,只要車輛是合法車輛,駕駛人持有有限證件,保險公司就得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