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交通事故理賠完了,雙方多簽字了,因理賠太少後悔了,可以再起訴對方嗎
1、和解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方反悔,除非對方能夠有證據證明其簽協議時是非自願或者受到威脅情況下簽署的,又或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否則法院即使受理案件,仍不會支持對方主張;
2、這個問題必須在和解協議中描述清楚,現在是對方自願放棄傷殘鑒定而選擇協商賠償,賠償額度是雙方認可的,對方接受了賠償視作認可責任方已經完成了對其所有侵權賠償責任的履行;在此情況下,對方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其主張;
3、類似問題2,協議內容必須清除描述傷殘補償方面的協商內容,既然是雙方認可的一次性賠償,協議中必須明確對方接受此賠償之後,責任方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權利和責任均被全部清理完畢,互不追究。
否則,沒有此協商前提的話,就不可能以一次性賠償作為調解手段,直接走訴訟程序。
❷ 保險公司理賠簽了字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嗎
您好,為什麼要起訴保險公司呢?具體什麼情況
❸ 交通事故理賠完了不合理.簽了協議書.還能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如果後期產生的費用與之錢協議賠償相差較大,可以就新發生的費用起訴對方和保險公司賠償。
❹ 車主全責在保險公司理培上簽字了還可以起訴嗎
責任確認表可以在沒有雙方簽字的情況下生效,但交警會聽取雙方的現場描述,運用其專業知識確認現場責任。然而,你沒有必要不同意它。如果你不同意,你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所謂交警的簽字只是拿走責任確認書的一個標志。
對於這種情況,作為受害方是可以向所在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具體申請的流程是:
1、提交申請材料:事故責任認定書、全責方相關信息、自己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等證件、保險單證。
2、定損修車:根據保險公司定損員裁定的維修項目到二類及以上維修點修車,車輛維修完成後,先墊付維修費,並開具正式發票。
3、獲得保險賠償:收集齊全相關資料(含申請材料、發票等)到保險公司理賠點申請索賠,將向第三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審核後,根據投保相應險種的要求,進行賠付。
4、配合作證:需要配合保險公司和相關部門調查肇事者。
5、結案:從法律途徑獲得肇事的賠償後結案。
❺ 交通事故賠償在保險公司已經簽了字按了手印還可以走法律程序嗎
我問你一問,在保險公司簽字按手印,是保險公司用武力威脅逼迫或控制人身自由簽字按手印的嗎?如果是,你應該在恢復自由所立即報警,你那個簽字按手印的協議就作廢了,可以起訴。如果與保險公司人賠償協議是雙方協商而成,你當時同意了才簽字按手印,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再要走什麼法律?要起訴嗎?那我再問你一句,生米已做成飯,你還可以讓它變成生米嗎?你的屎已經拉出來了,你還可以從屁眼裡把它放回肚子里嗎?或者從口裡放去?人是講誠信的。
❻ 我是車主我對不合理的保險理賠簽字了,以後和保險公司打官司還能贏嗎
我是車主,我對不合理的保險理賠簽字了,以後和保險公司打官司還能贏嗎,這個只要有正當的理由還是可以的。
❼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簽了,還能再上法院起訴保險公司索賠交強險嗎
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受害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和肇事方賠償。法院會立案受理,審查後,區分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保險公司未參與簽訂賠償協議的,會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參與簽訂賠償協議的,如果經查明受害人是受脅迫簽訂賠償協議的,法院會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經查明受害人未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的,法院會駁回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❽ 保險公司已經賠付後還可以起訴嗎,就是已經拿到錢了,協議書也簽了,但是賠的錢太少了。明顯低於標准。
除非差得很多,否則還是別起訴了。
要是起訴得撤銷原協議,一般得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欺詐或顯失公平等,打官司不是一件容易事,除非相差太多,否則不太值得。
❾ 保險公司理賠簽了字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嗎
總的來說,現在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直接賠償,你的車又購買了不計免賠,所以,對於這個交通事故造成的絕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損失(若在保額內)都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的,所以,你的損失應該不會有多大;
你自己墊付的款項,按你的陳述,有些是不合理的,比如,你沒有義務支付傷者生活費2000元,法律你有賠付誤工費的義務。若你支付傷者生活費2000元是支付誤工費則可以理賠。
建議:現在你要對方直接起訴我方和保險公司,然後在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全部賠償;
對於你自己已經墊付的錢,可找保險公司理賠,若保險公司免賠太多,可不同意進行理賠,直接起訴保險公司,那樣,你已經墊付的錢,只要是屬於法律上該賠償的,保險公司基本上都該理賠給你的。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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