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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保險虛假理賠

發布時間:2021-09-11 20:06:23

① 如何有效杜絕養殖業保險虛假案件,在科學定損合理理賠方面有什麼意見及建議

杜絕保險虛假案件需加強案件調查,從報案到查勘、定損等各環節加強審核。

② 保險理賠如何對付奸詐的公司

這種擔心完全是多餘的。
首先,無論你是在大的保險公司還是小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如果在小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的,那在大保險公司同樣無法理賠;如果能在大保險公司理賠的,在小保險公司也是同樣能得到理賠;因為保險的理賠時根據保險合同上規定來理賠,而不是根據公司的大小來理賠。
其次,保險在國內還不太為人熟知和了解,金融三大行業,分別為銀行、證券和保險,這三者也分別尤其監管機構,分別為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所以屬於同一體系,而保險是人們最不了解的,那在這就拿人們最熟悉的銀行來舉個例子。比如你去存款,到招商銀行去辦理,你會覺得不安全嗎?招商銀行你會覺得是小銀行嗎?但是招商銀行對於工農中建等銀行來說是小銀行,等其本身並不是,而且相反對付服務方面還是招行更好一些。保險也是同樣的道理,請問你的擔心是否是多餘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什麼是虛假理賠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虛假理賠

所謂虛假理賠,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為了騙取保險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故意編造發生了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通過虛假理賠,將騙取的保險金據為己有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十分嚴重的。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職務作掩護,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發現。為了有力的打擊這種犯罪,規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貪污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構成侵犯財產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財產罪的有關規定處罰。

④ 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如何避免敗訴

一、敗訴原因

根據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險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金的敗訴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敗訴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得到保險賠償金的原因是因為投保人在投保時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造成的。這種情況占敗訴案件的絕大多數,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已經成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法得到理賠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須高度重視。
我國2009年2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實踐中,許多保險公司知曉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但並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拒付解約。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隨意拒付解約的行為進行了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法庭上以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體檢為由,認為保險公司體檢後同意承保,則即使自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應理賠。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體檢屬於常規體檢,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公司如果通過體檢確實知道被保險人患有某種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則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我們了解了投保人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如實告知,似乎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但問題是,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呢?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現實生活中,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大多數人對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了解,他們根本不知道應該如何訂立保險合同。他們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錢,出現事故後,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但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承擔保障責任,就必須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否則他們無法對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有正確的認識,也就無法計算保險費的費率。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了解有賴於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則會致保險公司於十分危險的境地,也會危害保險的存在,所以訂立保險合同必須堅持誠信原則,保險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賠。
但是大多數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他們也就對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並不在意。
2、不閱讀投保書和保險條款
在法院審理的大多數案件中,幾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沒有閱讀過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簽字。投保人這樣做的原因也許情有可原,因為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過多,投保人需耗費不少時間方能閱讀完畢,許多投保人怕麻煩,就直接簽字認可。另外,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用語都比較專業,投保人很難理解,大多依賴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解釋,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閱讀。但是不得不說,投保人這樣做的結果就是致自己的權利於危險境地,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如果不閱讀就不知道條款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不履行條款規定的義務,必然對自己不利。
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對於保險公司的詢問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險公司業務員代其填寫,自己簽字即可。實際中,很多投保書都是業務員填寫後由投保人簽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隱瞞
當然實際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隱瞞自己患病的事實,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實際中存在的另一種情況是,由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導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業務員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戶推銷保險的最大動力就是獲得傭金。為了客戶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業務員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實,業務員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險公司隱瞞,而不在投保單上填寫。
由於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建立在保險公司的詢問基礎上,實際中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故很多保險公司業務員直接讓投保人簽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應填寫內容的法律意義,然後由業務員代填,填寫內容均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業務員指使投保人不如實告知,作虛假表示,從而為自己獲得傭金。
即使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造成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但實際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難以證明,因此,在個案中,法官很難採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辯解。
二、對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何防止敗訴
經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背後原因,不僅僅是投保人個人的原因,保險公司業務員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其就必須受自己簽字行為的約束,投保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為了避免投保人敗訴,我們建議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加強學習,增強保險法相關知識;
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及投保書,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只聽業務員的介紹;
3、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慎重對待自己簽字;
4、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注重收集證據,雖然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在投保書上已簽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夠證明其向保險公司業務員告知過自己的健康狀況,則視為投保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保存證據十分關鍵。
5、保監會應加強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業務員的監管。

⑤ 舉例說明如何防範保險欺詐行為

措施一
應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自覺維護保險的公正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有力扼制保險欺詐行為。
措施二
保險公司要研究保險欺詐的特點,強化承保以及理賠審核工作的規范性保險欺詐必然躲不過承保和理賠審核兩大環節,而這兩大環節的規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詐犯罪的發生和得逞,至少能減少這類事件。措施三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要承攬的業務要按程序對風險進行多次識別、評估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責任。措施四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措施五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集中行業力量打擊欺詐犯罪,在保險行業協會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
措施三
建立科學的理賠規程,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欺詐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因而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就成為識破保險欺詐行為,阻止保險欺詐結果發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後一道防線。因此,保險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保險是一門融法律、醫學、管理學、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等於一身的綜合學科,從事保險行業需要具有各類專業知識的專門人才。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增強員工的辯別能力。(2)建立健全核賠機制。無論保險詐騙的手段多麼狡猾,但最後一關都必須經過保險理賠人員的確認。如果保險理賠的承辦人員把好這最後一關,則詐騙罪犯的陰謀絕不會得逞。建立健全核賠機制,要求切實加強事故調查、證明材料的審核機制,嚴防假賠案、騙賠案的發生。具體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調查、材料審核經辦人責任制,以增強經辦人員的責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損與理賠經辦人崗位分離制,杜絕「一人包辦到底」的現象;再次,要建立對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的集中後續監督制度;最後,應建立錯賠、被騙賠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錯賠、騙賠的責任人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罰,嚴防道德風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⑥ 如何防範機動車保險的理賠風險的論文2000左右

分不夠,太少; !個人建議,自己寫,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1. 狠抓現場查勘,提高客戶現場報案率,提升查勘員的自身技巧

  2. 定損嚴控,所有案件均需拍攝拆解前照片

  3. 夜間案件注意防範酒駕,掉包等風險

  4. 搞好與交警隊關系,對於疑問案件,及時做筆錄,調取監控照片

  5. 嚴把工時費標准,防範定損員虛報,高報工時等

⑦ 如何防止保險中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

首先,保險銷售人員是保險公司的第一道關卡,在客戶提出需求以及為客戶推薦保單的同時注意客戶購買保險的意圖,是否存在逆選擇的可能性,包括是否帶病投保、收入及保費是否成正比等等。其次,保險公司在核保過程中應對投保客戶進行身體,心理,經濟能力等多方面調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逆選擇傾向的及時採取拒保、加費、延時投保等方式防止風險的產生。最後就是理賠環節,發生理賠,尤其是大額賠付的案件,從多方面去調查,對於故意詐保等惡性案件應向公安、司法部門及時匯報。通過以上手段,保險市場將得以凈化,更可以有效防止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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