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後被保險公司發現,繼而保險公司不賠償.我該怎麼辦
交警知道了有人頂替肇事司機後會重新錄口供,否則無法出具事故認定書。應該不會有什麼大問題,至少和刑事犯罪無關。你和你朋友可能會面臨輕微的治安處罰。
法理上,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肇事司機有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拒絕理賠。但是實踐上,你們的行為給了他們一個拒絕的借口,現在如果繼續調解,你總是比較理虧的。我認為你叫人頂包的行為不會影響到保險理賠,但現在可能訴訟是唯一的途徑了。
② 頂包保險公司是否有賠償
這樣做是違法的
③ 被發現頂包保險公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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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下這事故已經走到什麼程度:
1、是保險公司內部調整發現頂包,
2、保險公司已經向經偵報案。
如果第一種情況,那可以嘗試與保險公司溝通,主動退回理賠金,配合簽訂不索賠協議,一般保險公司不會交惡客戶,會息事寧人。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那不太妙,30萬的涉案金額不小,報經偵立案後,會以刑事案件處理的,30萬能判好幾年的。頂包一般是從犯。量刑按經濟詐騙罪。
④ 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說懷疑當事人頂包是什麼意思
導讀: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惠民政策的不斷升級,機動車作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飛入平常百姓家」。汽車、農用車、低速載貨汽車、兩輪摩托車不斷增加的同時,給道路交通安全也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對事故後的追究責任及法律制裁,就頻頻出現了駕駛員想方設法逃避責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頂包」現象。
一、「頂包」現象的特點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為規避法律懲處讓他人冒名頂替、代人受罰而衍生出「頂包」一詞,結合案例及相關資料,其特點總結如下:
1、存在較大的空間、時間可能進行「頂包」。在交通肇事「頂包」案中,由於案發現場鮮有出現與肇事者無利害關系的目擊證人,發生事故後的活動空間大。而在這一時間段,不論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當即離開現場或留在現場,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會迅速與頂包人聯系,進行與頂包有關的活動,如有的在事故發生後當場在車內調換座位;有的打電話迅速找到頂替者,與頂替者串供後離開事故現場;有的趁無目擊者或目擊者不備之機離開現場,與相關人員串通後再由頂替者以肇事司機的身份出現等等,較大的活動空間,相對較多的時間差,「頂包」行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樣頂替形式,利益交織、關聯。在實踐中,交通事故後的「頂包」大多表現為:年長者替年幼者,無公職人員替有公職人員,司機替老闆,下屬替領導,有駕駛資質和從業資格的替無駕駛資質和從業資格的等等。「頂包者」或是基於職務上的從屬關系,或基於親情、友情等情感關系,或基於錢物關系等誘因而頂包;「被頂包者」多是基於保公職、保職務、騙保等原因讓他人頂包。
3、存在多種違法行為。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現象中有肇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頂包人的違法行為,甚至還有作偽證人的違法行為,騙保人的違法行為,頂包雖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但卻是後續各種違法行為產生的誘因。
二、「頂包」現象的緣由
為什麼會有人「心甘情願」地來扮演「頂包者」的角色?經過分析,原因有以下幾點:
1、法制觀念淡薄。絕大多數交通肇事頂包案的發生,都與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觀念薄弱,不懂法,不學法,卻伺機想鑽法律空子相關聯。部分頂包案的當事人認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就不會被處理,並且能從「代人受過」中獲取一定的物質的、精神的利益,這一思想直接出現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頂包」的可能。
2、案發現場的「避實就虛」,使「頂包」成為可能。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確的看見嫌疑人或者有證人直接指認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認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當然的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指認,找他人冒名頂替就成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辦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發生後王某供述:「當時屬於下坡路,發生事故後車剎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來已經遠離案發現場,我就讓副駕駛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險賠付原則,是導致「頂包者」心存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等情況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而很多發生交通事故都存在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的情況,肇事者為規避責任,又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便讓有駕駛資格的人,沒飲酒的人,成年人等來冒名頂替,獲得理賠。
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頂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像無證駕駛、駕駛無牌車輛、酒後等情況是負主要以上責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為無證、無牌,又害怕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讓人「頂包」,從而減輕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以承擔較小的責任以躲避法律的處罰。
5、交警部門重口供、輕取證,也是「頂包者」成功的一大動因。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交警部門調取的證據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而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只能說明案件的存在,卻無法證實誰是嫌疑人;調取的證人證言一般為被害人親屬的情況,證實事故情況的不多,加之很少調取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等關鍵證明材料,由此導致犯罪嫌疑人能隱蔽其身份,為其找人頂替提供了可能。
三、「頂包」現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頂包」現象較難識別,使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增加了難度,容易使肇事駕駛員逃避法律的追究,嚴重的妨礙了公安機關正常執法,耗費了大量的警力和財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交通肇事後找人或替人「頂包」的現象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為的為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執法、正確高效處理交通事故設置了障礙,增加了偵查難度,影響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准確認定,造成交通事故查處不力,同時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門的辦案成本,延長了辦案時效。
2、經過肇事者和頂包人的預謀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蓋,真正的肇事者被隱藏,導致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錯位,肇事者的魚目混珠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並給公眾造成了一種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嚴重踐踏和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
3、頂包現象嚴重損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為人的權益,不利於社會和諧。司法實踐中,頂包現象多數被定性為肇事後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導致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肇事人無力賠償時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並且保險公司還有權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經向被害人承擔的賠付責任向肇事行為人追償。
4、「頂包」現象還可能給其他單位遭受損失。比如說出於騙保的目的發生的交通肇事頂包案中,肇事者因為不符合保險理賠情形找人頂包,頂包後就可以藉此假象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受騙核定賠償後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四、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啟示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是情感上的傷害。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不僅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反而會使頂包者一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寄希望於保險公司賠償的願望也會落空,後果的嚴重性超出了心存僥幸他們的想像。通過對此類案件的辦理,參考同類案例,結合以上對「頂包」的特點、成因分析,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際從發,從中得到以下啟示:
(一)程序合法、嚴格把關,加強引導取證。
1、認真研判,細心捕捉細節問題。辦案檢察官必須具有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和慎思善斷的務實精神。由於從交通肇事發生後到交通警察到達現場有一定的時間差,發生「頂包」的可能性較大,所以,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必須尊重事實,搜集所有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不放過任何一處蛛絲馬跡。同時還要圍繞指控罪名,結合證據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過查微析疑,補全證據,使案件質量達到公訴標准。絕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鬆警惕,要不斷提高及時發現「頂包」行為的能力。
2、加強引導取證、強化溝通意識。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承擔了刑事訴訟審查起訴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發現問題,應該及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將所需要補充和完善的證據材料交予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並督促偵查人員及時、准確的收集證據。同時,為防患於未然,建議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當事人陳述以外的其他證據相印證,特別是對肇事車輛可能涉及公職人員駕駛、無證或酒後駕駛、特種車輛等情形要尤為注意。
3、注意訊問技巧,迫其吐露實情。「紙包不住火」,這一社會常識人人知曉,但在突發交通事故後,一些肇事者卻為了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強烈的脫罪思想的引導下實施一系列冒名頂替行為。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些人報有僥幸心理,覺得「偷梁換柱」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實現,所以才挺而走險。面對這種情況,辦案人員就應該因勢利導,通過宣講法律政策,讓其明白冒名頂替的法律後果。面對事實,懾於法律的威嚴,肇事者和頂包人一旦擺脫僥幸心理,認清形勢,就會如實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權利,及時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行為是肇事者逃逸行為的延續,雖然肇事人在主觀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出於過失,但對找人頂包的認識卻明顯屬故意,肇事者不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反而找人頂包的行為,無疑在被害人或其親屬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導致被害方家屬情緒對立化,對社會產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所以,針對此類案件,辦案人員應及時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享有的權利,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訴求,化解雙方的矛盾,做好安撫工作,為順利進行法庭審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准確定性、罰當其罪,加大打擊力度。
1、准確把握罪名,做到罰當其罪。對交通肇事頂包案不僅要做到違法必究,更要做到罰當其罪。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應當根據其是否具備證人身份,分別以偽證罪和包庇罪定罪處罰。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具備證人身份不僅要從形式上判定,還要從證實的實質內容上進行把握,必須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雖然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陳述,但如果不具有證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只能定包庇罪;換言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但其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時具備證人身份和所作虛假陳述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兩個條件,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應該適用偽證罪這一特別法條。
2、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嚴查處。肇事者在出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會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也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已的行為,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對發生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應當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另外,在量刑上也應該將有頂包情節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肇事人區別對待,雖然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因有頂包情節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節更惡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當然也應當酌情考慮其性質的嚴重性,堅持做到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這也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證據和把握案情的基礎上,把嚴格執行法律與執行刑事政策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對頂包違法行為的從嚴從快懲治有效的震懾和預防犯罪。
(三)普法宣傳,法制教育,加強法制觀念。
加大普法宣傳,提高法律意識。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在實踐中是從事交通運輸的特定人員,駕駛員主觀上對違章駕駛的過失和事後企圖逃避刑事處罰的故意導致了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發生,所以,加強駕駛員遵紀守法的意識至關重要。我們要從事前預防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兩個方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發生後,雖然通過對肇事者和頂包者進行法律制裁,也會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這種事後處罰的方式畢竟只是一種補救,還是要將事前預防作為重點。一是多種渠道對多發的交通肇事行為以及常見的頂包形式進行展示;二是有針對性選擇幾個交通事故肇事保險案例,展示頂包等行為對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的影響;三是聯合交警、保險等部門,確定肇事後必要的應對指南,不給頂包等違法行為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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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償
全險不代表什麼都賠,只是保險公司推出的險種你都投保了,仔細看看車損條款就知道了
盜搶險全稱叫全車盜搶險,是指整車被盜,如果只是丟了輪胎、財物什麼的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車輛損失險是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和損壞保險公司給與賠償
前幾天朋友的寶來放在家門口的馬路邊天窗被撬了,自己花了3000多才修好,沒丟算是萬幸了,丟了更不值保險公司上了全險也就賠80%,所以停車一定要小心!
⑥ 因報案人與開車人不是一個人沒傷人保險公司不理賠(只報保險沒報交警)就說是頂包工作人員調查了,不是
如果你確實沒掉包行為,那你就沒什麼好擔心的了。他們調查是他們防範風險、減少理賠金額應該去做的事,你作為被保險人,有義務去配合他們的調查,只要你確實沒掉包,那他們也查不出證據來,始終會賠。如果說保險公司敢不講理,就是不賠,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訴。根據保險法規定,你報案後,保險公司最多隻有兩個月的調查時間,查不出來你就可以索賠了。
⑦ 頂包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出事故後妻子「頂包」,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嗎?日前,無錫濱湖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案情
發生交通事故妻子「頂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秦某是錫城某貨運公司的司機。去年4月19日,秦某駕駛公司的重型普通貨車送貨,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遇到蔡某駕駛電動車(後乘坐其妻劉某)同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進入十字路口,結果重型貨車與電動車碰撞,造成蔡某受傷、劉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秦某的妻子王某自稱是肇事貨車駕駛員。當晚,秦某投案,經酒精檢查,其血液中未檢出含有乙醇成分。
同年5月27日,交警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的違法行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秦某、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劉某不負事故責任。蔡某及其兩個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及所屬的貨運公司、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31438元。
保險公司辯稱:對於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的重型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秦某未及時向交警報告,且存在王某「頂包」的情形,根據雙方商業險條款約定,該行為符合其公司制定的責任免除部分載明的「(六)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中「偽造現場」的情節,其有權拒絕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
判決
「頂包」不影響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蔡某及兩女兒均系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獲得賠償,賠償責任應當由侵權人秦某予以承擔。原、被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該院結合事故經過、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秦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秦某駕駛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故由貨運公司承擔本次事故賠償責任。
雖然初期秦某妻子王某存在頂替的情況,但秦某一直在現場陪同處理事故,且其在前往交警隊的路上主動交代車子是由其駕駛的。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字體加黑加粗處理,盡到提示義務,貨運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單上蓋章,該條款生效。但秦某與保險公司對王某頂替駕駛員的行為是否屬於該條款中「偽造現場」的情形具有不同解釋,而該免責條款作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交警部門依據現場勘驗筆錄、事發路口監控視頻及相關檢驗報告等證據作出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王某的頂替行為並未影響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經過、性質、原因等作出准確判斷,故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的辯稱,該院不予採納。
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該院最終認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13038元,已超出該院核定的交強險80000元的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超出部分433038元由貨運公司按照70%的賠償比例承擔303126.60元,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理賠。最終法院判定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蔡某及兩女兒383126.60元。
評析
「頂包」雖違法,但並不必然導致商業險免賠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免責情形。承辦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至交警部門調閱了卷宗,並就「頂包」情況向辦案交警作了詳細的調查。
「頂包」行為本身確實具有違法性,並在道德上應當予以譴責,但保險人並不能依此絕對免賠商業險。該案中,秦某並無酒駕、毒駕或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輛的情節,其妻子頂替他投案的情況並未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查清,保險人也未因「頂包」的行為導致賠償責任的加重,故保險人仍應當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他案件中,有法院判決「頂包」情形下免賠商業險,但仍應注意到,在該類案件中導致商業險免賠的理由並不是「頂包」行為本身,而恰恰是「頂包」行為背後的原因,即駕駛人由於存在各種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在事發後,畏懼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而指使他人頂替。因此,「頂包」行為本身並不當然導致商業險免賠。
⑧ 保險公司為何不理賠
是按生效日辦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是於30日凌晨開始承保.這個時間是雙方約定的.而不是交錢就起保.
你於25日出事正常情況下公司是拒賠的.
而寫錯時間這個事情你應該在24日當天提出異議.
現在你要做的就是找公司說明是業務員的問題導致了你被拒賠.公司查實後業務員會被處罰.並承擔你的一部份損失.如果在24日收到單的時候就提出異議的話.事情要好處理得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