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詢問保險理賠員得知,只要把傷者送到醫院就可以走了,特來詢問這么做合理合法嗎
不要去墊付醫療費,墊付也建議幾百塊,一切走保險流程,不然到時候你和保險扯皮
『貳』 開單位車撞人後報警和保險,交警去了,保險公司沒有去勘察現場的,讓把傷者送醫院。保險公司結案會理賠么
傷殘賠償要看你是在什麼地方了,鑒定這事情我只能說水很深。這是國情所決定的,不能確定能不能定上殘,或者是幾級殘。既然他准備去評殘了,應該是有人給他做指導了。
看你的描述應該不一定能評上殘,但如果評上了,應該最多10級殘。賠償金額以原告起訴地區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做參考。
他到法院起訴肯定是把保險公司、車輛所屬單位、駕駛人一並起訴。
可以肯定的是你不用擔心夠不夠賠。交強險11萬,商業險30萬,一共能賠41萬給三責。肯定是夠用的。
你不用操那麼心,不用再聯系傷者了,不要再掏一分錢給別人。等法院的傳票就行了,有了傳票,直接去開庭就行了,如果沒時間去可以找委託人。不過我個人建議不用找,你不去開庭也行的。法院肯定是判決你原單位賠償,你原單位肯定有辯護人的,你找了委託人過去也是過過場,改變不了任何判決結果,如果你去開庭,不要說其它的,掏錢沒有,請求依法判決就行。
這件事中你最大的錯誤就是不應該掏錢,你是職務行為,應該是原單位全額支付。你個人掏什麼錢呢,還掏了14萬,你真是有錢人哦。傷者起訴最少要等一年後,你原單位在還好,如果倒掉,你找誰呢?你又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不鳥你,那時候就很麻煩了。
『叄』 傷者出院後,多少時間內需到保險公司理賠
按照國家《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所以要看看你買的是什麼險種?如有事項,歡迎聯系,本人從事理賠10年,希望可以幫到你。
『肆』 你好,我開車撞到人後沒有拍照,第一時間送傷者去了醫院,回頭找保險公司能夠理賠嗎
人傷案件需出具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才可理賠。請第一時間報保險立案
『伍』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把傷者送到醫院之後再報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怎麼賠付
保險公司不會首先墊付醫療費的,這種情況除非是首先向公安機關報警,否則保險公司也不會進行理賠
『陸』 開車撞了行人,先送傷者去醫院了,保險公司會賠嗎
沒事,保險公司最主要是要你的後果,也就是說他可以事後給你的車照照片等,具體的還是要找保險公司協商。
『柒』 出了交通事故對方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到我保險公司理賠嗎
一、關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的行為。
刑法規定對逃逸加重處罰,根本目的有二:一是為了及時搶救傷者,防止事故損失的擴大;二是便於盡快查清事故責任,處理事故善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正確認定逃逸也應當圍繞肇事者在肇事後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去考察。審判實踐中,應當把握好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觀要件,即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為了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觀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前,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以逃離事故現場為一般情形。這里的事故現場,不僅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現場,還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系的空間,如按警察指定等候處理的地點等。在認定是否屬於逃離事故現場時,要特別注意逃逸行為與肇事行為在時空上的連貫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設定的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後逃跑,不宜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關於幾種常見情形的認定和處理
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場,然後立即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此種情形需要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存在,才能採信被告人的辯解。逃離事故現場後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如果是因為出了事故內心恐懼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為了逃避酒精檢測等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應認定為逃逸。
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後,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為躲避責任經傳喚不到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逃跑,實質是一種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均不宜認定為逃逸,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逕直去公安機關投案,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明顯擴大的,可以不作為逃逸處理。肇事者逃逸後,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責任而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其中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認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不能僅以被告人辯解為依據,應當根據離開現場後的行走線路、時間長短以及是否具備報案條件等因素綜合判定。無法認定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以逃逸論。
肇事者肇事後雖然採用打電話等方式報警,然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逃離事故現場後打電話報警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因為有報警行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造成人身傷亡的,肇事者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如果是為了搶救傷員而離開現場,不認定為逃離事故現場。但是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沒有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肇事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又有逃逸行為的,逃逸行為應作為法定加重情節,對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但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因交通肇事後逃逸而構成犯罪的,由於逃逸已成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不能重復評價為加重情節,故對肇事者只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量刑。
三、關於對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案件的處理
當前,交通肇事後肇事者讓他人頂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多發,給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帶來困難,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損害,且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予從嚴懲治。
讓人頂替的情形有多種。有的肇事者讓同車人頂替或者打電話讓人來現場頂替;有的肇事者逃離現場後叫頂替者到現場或者去公安機關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從本質上說仍是一種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而且還是一種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並從重處罰。處理這類案件,還要區分肇事者是否逃離了事故現場。對肇事者讓人頂替但自己沒有逃離現場的,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被害人受重傷後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傷無法離開現場而發生的其他車輛再次輾壓致死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適用於肇事者因逃逸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如果發生事故後,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將被害人隱藏、拋棄或者移動至危險地段等積極行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發生再次輾壓等事故死亡的,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接受救治後,沒有報警也沒有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就逃跑而被認定為逃逸,但此後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宜再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否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須根據司法鑒定及在案其他證據綜合判定。
五、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逃逸後的責任承擔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果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本質上具有證據性質。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全案的其它證據綜合分析,從而正確認定肇事者的責任,公正處理案件。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肇事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逃逸的,應當推定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肇事者的責任。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應按此原則處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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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我把人碰倒了後逃離事發現場,保險公司會給我碰到的人理賠嗎
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是非常多見的。但是,出了事故之後,逃逸現場的事情,確是非常少見的。那麼,如果我們把人碰到了,並且逃離了事故現場,那麼保險公司還會理賠嗎?答案是肯定的,肯定不會理賠。因為我們這個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屬於違法行為。在保險公司的相關管理條例中,對此有著明確內容規定,凡是違法的行為,都將拒賠。所以對於我們來說,這種行為是非常不妥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對待,其實,發生這樣的事故,我們正確處理,並不會給我們帶來很大的麻煩。那麼我們到底該怎麼做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簡單的了解一下。
所以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視,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現在是法制社會,到處都是天網。稍微查一下,就可以知道事發的經過,只有我們正確的處理,才能給我們的影響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