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帶病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能賠嗎
只要我熬過兩年之後再理賠,保險公司就一定賠是嗎?如果你這樣想,那就真的大錯特錯了。說明你還沒有完全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是啥意思。
先解釋下啥叫兩年不可抗辯原則:《保險法》第16條有關於兩年不可抗辯的相關表述: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而且隨著法律越來越完善,未來理賠也有可能會變得更加嚴格。
現在的保險公司很強大,只要你在醫院有過就診記錄,不論是大醫院還是小醫院,市醫院還是十八線縣城的小診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的到。
之前我們也專門介紹過,從去年4月1號開始,全國開始實行電子病歷,門診病歷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歷最少保留30年。
你某年某月,得了什麼病、買了什麼葯、照了什麼片子、做了什麼化驗,都會留下電子記錄。
所以大家還是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健康告知問啥我們如實回答就行了。
2. 我妹交了三年保費,不幸身故,保險公司不理賠,說是帶病投保,不如實告知,請問該不該賠
當時沒有拒保,保單生效二年了,應該可以賠的,死亡證明沒有說是遺傳病史吧!
3. 帶病投保,合同生效兩年後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不同保險公司的核保略有不同,購買保險時都會有健康告知,只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健康問卷,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後是可以理賠。如果存在未如實告知健康,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有可能拒保。
4. 帶病投保2年後公司會賠
帶病投保,法律上稱為「不實告知」,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對於帶病投保可以作出解除保險合同,或者拒絕賠償,或者不退還保險費的決定。但是,以下幾種情況,即使帶病投保,保險公司也應當賠償:
一、不影響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先前的感冒、闌尾炎手術等普通疾病一般不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或者仍然按照標准費率承保,類似的情況還有:膽囊炎等疾病。是否有影響取決於投保的保險險種,如對長期壽險而言,職業的不同一般對保險合同沒有影響。
二、發現帶病投保但在30日內未行使解除權的
保險公司如果發現帶病投保,但從發現之日起30天內沒有解除保險合同,而是繼續承保、繼續收取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了。這里的30天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
三、發現帶病投保但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年的
保險公司如果發現帶病投保,但此時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年以上時,保險公司的解除權、拒賠權均喪失,不能以帶病投保為由拒絕賠償。這里的二年是指保險合同經過的期間,而不是指交過二年保險費。
四、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人知道帶病投保的
保險公司雖然發現帶病投保,但此種情況是保險公司先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或者保險代理人先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而不能以此為由對賠償請求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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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
保險合同牽扯最大誠信原則。你當時沒有如實告知。且肝硬化如果告知會直接據保
6.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嗎
陳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險保障為主的康樂險,遂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告知,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如實告知,不能得到賠償。陳女士感到非常憤懣,連續10年繳費,最終卻換來不能理賠。本刊工作人員已經多次接到類似的帶病投保的投訴和咨詢,那麼,像陳女士這種情況為何不能得到理賠嗎?按照《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在投保時都要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既往病史,通常採取列舉方式,讓投保人選擇,便於保險公司對風險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費。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在10年後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這個疾病足以影響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陳女士表示,當初投保時,代理人並沒有讓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險市場上,類似情況時有發生,很多業務員為了促成業務,減少投保人的顧慮,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實填寫。但由於投保單上有投保人親筆簽名,意味著已經閱讀了保險合同,同意相關合同條款。陳女士對業務員的「忽悠」,如果不能舉出證據,只能是啞巴吃黃連。在這里也給消費者提了一個醒,不能輕易相信營銷員的話,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所有的權益要最終落在合同條款「白紙黑字」。從陳女士的投保情況來看,繳費已經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動機,屬於過失未告知,因此,保險公司即便不予理賠,也要全額退還保費。一是保險公司有過錯,仍然要賠付,比如陳女士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沒有告知是業務員沒有解釋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沒有被要求如實告知。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對承保或者費率影響不大。如果陳女士不是心臟病,而是一般的皮膚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會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實,這也暴露出一個問題,對於何種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掌握決定權,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這顯然有失公平。從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考慮,保險公司應該多走「人性化路線」比如回訪提醒,簽訂權益確認書等,不要等到理賠時再去查對既往病史,保險應該以提供保險金為目的,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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