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漁船之間碰撞 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一章保險漁船范圍
第一條凡經政府檢驗合格、專門從事漁業生產的鐵殼或木殼漁輪、機帆船、木帆船、水泥船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下列各項:
(一)船殼部分:船殼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動力機器、機器附件、起網機(絞盤)、通訊導航設備、以及其他儀器、電氣設備。
(二)船具部分:舵、桅、錨、櫓、子船。
(三)漁網。
零星工具、備用材料、燃料、漁獲物及冰、鹽等給養品和船員衣李不屬本保險范圍。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完全滅失或推定完全滅失,以及部分損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下同)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雷擊、爆炸、擱淺、觸礁、碰撞、傾覆、沉沒、暴風、海嘯;
(二)全船失蹤在6個月以上;
(三)保險漁船入塢修理及停泊、停放期間遭受火災、雷擊、爆炸、暴風、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海嘯。
對舵、桅、錨、櫓、子船發生的單獨全部滅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但漁網只有和船身同時完全滅失,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碰撞責任:保險漁輪和機帆船,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的漁船及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的船塢、碼頭、港口設備及其他固定建築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由保險漁輪或機帆船賠償的,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對被碰撞船舶的船上人員傷亡,行李及保險漁船本身的人員傷亡和貨物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
第五條施救費用: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保險漁船,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而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免賠金額:保險漁船發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碰撞責任,保險人對每一次事故,各負責賠償其三十元以上的部分,三十元以下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負責。
第七條保險期限:保險責任有效期以不超過一年為限,自簽訂保險單時起至到期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八條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不具備適航或作業條件;
(三)漁船所有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船上人員的違法行為。
(四)船殼、機件、漁具、船具的正常維修以及磨損、朽蝕和油漆費用;
(五)因遭遇災害事故以致停舵、停止作業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六)捕魚作業中造成的機損;
(七)清理航道,清理油污的費用;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應以投保當時會計帳面的原值為依據。
第五章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人簽出保險單時,按照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費率,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分期繳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依照主管部門規定或慣例,對保險漁船進行檢驗和修理,保證保險漁船的適航性,並切實遵守生產和航行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應當盡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救護,以防止損失加重,並立即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和就近的保險人。
第六章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出險原因的證明、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申請後,必須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立即賠付。
第十四條保險漁船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必須修理時,被保險人應會同有關部門檢驗、確定修理范圍,並編制修理費用計劃,經徵得當地保險人同意後進行修理。
第十五條保險漁船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均根據保險漁船的實際損失和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用計算賠款,但每次賠款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保險單即行注銷。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於按照本條款第四條規定負責碰撞責任的賠償,以及按照本條款第五條規定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每次均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並應與保險漁船本身的賠款分開計算。
第十七條保險漁船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經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可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代為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給保險人,並與保險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八條保險漁船遭受損失以後的殘余部分,契石財富:四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應當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議定價值後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漁船遭受災害或事故的當天起,如果經過一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索賠權益。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因賠償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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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船舶保險拒賠的情況有哪些,船舶保險理賠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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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保險拒賠的情況有哪些
(一)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
(四)本公司戰爭和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范圍。
二、船舶保險理賠要注意什麼
(一)被保險事故或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未向保險人提供有關索賠單證時,本保險不予賠償。
(二)全損
1、被保險船舶發生完全毀損或者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該船舶,作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2、被保險船舶在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超過兩個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蹤消息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3、當被保險船舶實際全聽見似已不能避免,可者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或者這些費用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時,在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後,可視為推定全損,不論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如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險標的屬保險人所有。
(三)部分損失
1、本保險項下海損的索賠,以新換舊均不扣減。
2、保險人對船底的除銹、或噴漆的索賠不予負責,除非與海損修理直接有關。
3、船東為使船舶適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進入干船塢時,被保險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損壞進塢修理,進出船塢的使用時間費用應平均分攤。
如船舶僅為本保險所承保的損壞必須進塢修理時,被保險人於船舶在塢期間進行檢驗或其它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險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長被保險船舶在塢時間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塢的使用費用,保險人不得扣減其應支付的船塢使用費用。
(四)被保險人為獲取和提供資料和文件所花費的時間和勞務,以及被保險人委派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任何經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傭金和費用,本保險均不給予補償,除非經保險人同意。
(五)凡保險金額低於約定價值或低於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金額時,保險人對本保險承保損失和費用的賠償,按保險金額在約定價值或分攤金額所佔的比例計算。
(六)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本保險予負責。
⑶ 船舶保險理賠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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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
貨運保險理賠的程序:
(一)立案檢驗。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後,先立案並編號,在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損失的實際情況。
(二)審查單證,審核責任。保險人通過調查和對單證的審查,確定賠償責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險單是否有效,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單證
是否齊全,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包括告知,保證),該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該事故是否是保單中承保的保險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三)核算損失。通過調查,確定損失的大小及賠償的額度。
(四)損余處理。這是針對財產險而言的,主要是對殘余物資的利用。
(五)保險公司支付賠款。
(六)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貨運保險理賠的注意事項:
(一)切勿將未加批註的交接回單交給承運人,除非後者出具保函。
(二)取得承運人簽發的損壞貨物證明或短裝記錄或貨物殘損清單,或者在提單或承運人送貨回單上註明損壞、滅失。
(三)如由集裝箱運送時,當集裝箱運達時被損壞或鉛封破損、遺失、鉛封與運輸單所列不符,請保留所有殘缺或異常之鉛封以作進一步鑒定並確保此集裝箱的理貨員在他的理貨單上註明損失或異常,並從該理貨公司獲得一份損失、殘損報告副本。
(四)如發生盜竊、搶劫、故意損壞或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告,並取得有關的證明。
(五)如果估計貨損價值超過免賠額(如有免賠額),立即申請授權的檢驗員和承運人檢驗員或其代表進行聯合檢驗,同時通知保險人。
⑷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 船撞到碼頭,碼頭的營業損失是否在賠償范圍 碼頭的營業損失能否由保險公司代償嗎
在沿海內河船舶險條款下,碼頭的營業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不在保單賠償內。
⑸ 船舶保險出險後的處理要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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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該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索賠。另外請仔細閱讀並確切理解保險責任范圍條款和免除責任條款和所有特約條款(保險單文件上附有),保險公司賠付與否,均以此作為依據。如有爭議條款,協商不成,可提交訴訟處理。
因海洋保險很多都是單獨製作的保險合同,未見詳細內容,很難確切解答。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到樓主解決問題。
⑹ 關於船舶碰撞保險賠償的問題
首先要求事故水域海事部門對這起事故進行事故分析明確責任比例,出具海事報告。
兩船皆投保船舶保險,對於雙方船損及打撈救助費用按事故責任比例交叉計算,以各船保險金額為限。對於L船上船員死亡賠償不在雙方船舶保險金額賠償范圍內。
L船未購買船舶保險船東承擔本次事故中的比例賠償責任,Z船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根據實際情況在海事報告的事故原因基礎上適當承擔較多的賠償責任,以本船保險金額為限。
這些僅為個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