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A意外死亡後,其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賠償款可否被用來償還其所欠債務
絕對不可能用於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收益免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免交稅務。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61條規定,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稅法》第4條,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
●《保險法》第89條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㈡ 保險金可作債務賠償嗎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人壽保險公司給付的人身保險金不能用來清償債務。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人身利益無價。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顯然不能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險人的賠付可以理解為在合同條件成就時對受益人的金錢給付行為,保險金並不歸被保險人所有,也就不可能用來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了。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人身保險金仍可成為遺產,《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以上情況下,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可用來清償其生前債務也就順理成章。因此,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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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意外身亡且其保險受益人身亡其賠款可以用於償還保險人的債務嗎
原受益人死亡的話保險是沒有受益人的,沒有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就是遺產,需要按照遺產處理,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這筆錢是需要先用來償還債務的,如果繼承人不繼承遺產,那麼也不能繼承這筆保險金,同樣也不需要償還債務。
㈣ 保險金用於償付債務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務,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而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由此可見,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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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金可否被強制清償債務
㈥ 死亡賠償金是否可以用於償還債務
死亡賠償金不可以用於死者生前的債務償還,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屬於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應得的財產性補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只能從其遺產中予以清償。
死亡賠償金作為加害人賠償給受害方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應屬於遺產,更不能用來償還受害方生前所欠債務或者稅收。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