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保人收到保險公司拒賠通知以後的起訴期限
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均可起訴。
㈡ 這四種情況下會拒賠,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
一.超出合同條款規定的保障范圍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的習慣,只是走馬觀花看個大概,保險合同中充斥著大量的專業術語,確實晦澀難懂,但是對於保障責任和免賠責任兩部分還是要認真仔細地閱讀。保險公司只針對合同註明的保障責任進行賠付,如果買的是重疾險,應該明確合同里註明的病種。很多保民認為自己買的重疾險只要生了重病就能獲得賠付,患的病卻不是合同中註明的病種,去理賠時自然會被拒保。還有一些免責條款也需要看清,像是自殺、犯罪以及故意行為導致受傷身故這些行為,已經明確的註明免賠。
二.超出理賠期限一般而言投保人在風險發生時應該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這樣有利於收集理賠材料。但是往往在風險發生後,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都忽略了這一點,等想起來時已經過了理賠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10內向保險公司報案,當然不同的險種的理賠時效也不完全一樣,關於理賠時效的條款也會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下來。一定要根據合同里的要求及時報案,避免因延誤時機而導致拒保。
三.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一定要如實告知,尤其是健康險。一些保民為了能夠順利投保而隱瞞了患病經歷,雖然順利投保,但是一旦罹患疾病,在理賠時,保險公司會根據醫院的聯網記錄里查到既往的病程,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規定拒絕賠償。
四.屬於醫保報銷范疇這一條主要針對的是商業醫療保險,如果被保人有社保,並且在醫院進行治療時社保已經報過一部分了,這種情況應該事先向保險公司出示醫療費用分割單。醫療費用分割單作為理賠材料的一部分,如果缺失了,也會導致理賠失敗。
現在很多保險公司優化了理賠的流程,理賠並不困難。
㈢ 對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不滿意,要打官司要在多久之內起訴才有效急…
對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不滿意,要打官司要在2年內起訴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保戶提出索賠後,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保險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